第五章 西漢時期經濟(公元前206—公元9年) 十、對漢武帝財政政策的評論

漢代政府官員,自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以下,屬於為國家辦事者,俸祿統由大司農支付,其費用當然比後宮妃嬪為巨大。

凡內廷及外朝所需日常用品,例皆各自向郡國民間採購。諸官各自為市,由於政府人員及王室人員在市場上大量搶購物資,使物價不斷飛躍,為了平抑物價,控制商品的運銷,因此在漢武帝時設立了均輸制度。

1.均輸、平準兩策

武帝實施均輸法在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試行;五年後,即元封元年由大司農桑弘羊奏請批准,正式在郡國各地設置均輸官實行。

古代各地要向政府貢上當地土特產。南北各地方政府要向中央政府輸送貢物。由於路途遙遠,運費比本身貨物還貴;或因運輸途中時日耽擱過久而中途腐敗,因此實行均輸法。

這情況在《鹽鐵論·本議篇》已提到說:「大夫曰,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方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

所謂均輸法,即將民間進貢給各地方政府的土產,有用不完者,中央政府規定不必再運送京師,可送到中央政府派駐各地的「均輸官」那裡暫時儲存,隨時聽候京師命令。數量過多的某些項目,便可在貢地附近賣出。譬如廣東的土產可在江西地區出售,將款項上繳中央。又如山東省的織絲,每年王室需用若干,如有剩餘的便可在附近地區售出,得款歸中央。

武帝所以要實行均輸法,歸納其原因有三點。

首先,由於征伐匈奴需巨大戰費,富商巨賈又不願踴躍捐輸,不得不開源,故除了鹽鐵專賣以外,另訂均輸法。

第二點是為了進一步重農抑商。

第三點,中國歷史上的傳統觀念,視商人為奸利。

上述情況相結合,政府亦需增加稅收,因此除了鹽鐵國營以外,更實行了均輸法。

均輸法者,照政府的解釋,是各郡設「輸官」後,人民只需將所貢土產送到郡的「輸官」處,而郡的輸官由京師委派,因此不必勞師動眾的由民間直接運輸到中央政府所在地了。此政策的原意是可以平均勞逸,便利百姓。然而民間意見卻不以為然,因為隨均輸法而來的,還有一個平準法。

《鹽鐵論》曰:「開委府於京,以籠貨物。賤即買,貴即賣。是以縣官不失實,商賈無所貿利,故曰平準。平準則民不失職,均輸則民齊勞逸。故平準均輸,所以平萬物而便百姓。」

所謂平準法,即由天子收集儲存天下百貨,價貴時出售,價廉時買入,商賈之力自無法與天子匹敵,因此商人無法獲利,物價自然無法抬高。商賈亦無法再囤積居奇。

但事實上是政府以各地方所貢物作為資本,用來高價時出售,成為賺錢之事。

政府對均輸、平準的解釋是為方便人民,但民間則有不同意見。這兩種政策看起來似對人民有利,但實際上是政府在做生意了。正如《鹽鐵論》所說:「今釋其所有,責其所無。」意即均輸官強迫百姓繳納本身所無的土產,百姓便只得將自己所擁有的貨物賤價忍痛賣出,再向商賈高價購入政府所指定的貨物,如此一賣一買,人民不但未蒙其利,反受其害了。

同時平準制度施行稍久,便生弊端,有奸商與官吏勾結作弊。「收賤以取貴」,即將貨物賤價買入,貴价賣出,此乃由於均輸官拒絕接納本地所普產之貨物,反而要求本地所無之物資,致為奸吏豪賈所操縱,使人民生計益困。

但實行均輸、平準之法,卻使國家富庶了。歷史記載,當時天子到極北的邊疆,向東封泰山,並巡遊海上,所到之處,無不大加賞賜,大灑金錢,計共用去帛100餘萬匹,金錢數以萬計,此等貨財皆取自大司農。

大約一年之中,因均輸而獲得帛500萬匹,人民雖不加賦稅,但國家富饒異常。

這是桑弘羊擔任大司農時所推行的制度,弄得民怨沸騰。故某年發生小旱,天子下令求雨,卜式憤然道:「這都是桑弘羊搞出來的災禍,居然令官吏在街市中販賣貨物以圖利,只要把桑弘羊拿來烹宰了,天就會下雨的。」

司馬遷對此政策亦極端反對,他在《平準書》中狠狠地批評了當時擔任財政大臣(大司農)的桑弘羊,文中還引用了「烹弘羊,天乃雨」的民謠。

如有人說中國的傳統思想是重農抑商的,此種評語也非全對,司馬遷之極端反對桑弘羊的政策,便是一例。

2.祭宗廟「酎金」與「榷酤」酒稅

漢代還有一種與均輸制度有關的政策,就是各地諸侯每年須向中央上獻「酎金」 。每年八月獻酎以祭宗廟,命各地諸侯獻金以助祭。

漢文帝時所訂酎金之法,是每年正月釀酒,八月成酒,名曰酎酒。此酒乃各諸侯助祭所貢之金造成。凡諸侯列侯,其轄下之民有1000人者,須進獻黃金四兩,其不滿1000人而有500口者,亦須獻金四兩。

又凡官至大鴻臚而其食邑在南方邊區的交趾、日南兩郡者 ,可以長九寸以上犀牛角或玳瑁甲獻上以代黃金。

凡食邑在今廣西省之鬱林郡者,可以用長三尺以上象牙或翡翠二十以代黃金獻上。

此種酎金亦為國家所定之律令,必須上獻者,由少府收受之,以供王室祭宗廟之用。

每一諸侯王每歲必須獻黃金給漢王室之宗廟,由皇帝親自接受獻金。所獻黃金如成色不足,或斤兩不足者,如系王,則削其所封之縣,如系侯,則免其所封之國,所訂之律不可謂不嚴。

漢武帝元鼎五年時,有160位列侯因犯了獻黃金酎祭宗廟不合上述條例者,均被剝奪爵位。這一次武帝之所以如此嚴厲處罰這麼多位列侯甚至奪去其所封之國,乃因列侯們不肯協助討伐南越有以致之,於是借口酎金不合標準而重罰之。亦由此可見漢代帝王極為重視宗廟之法,甚至可以藉此取消列侯之封國 。

漢代尚有一種「榷酤」的稅收政策。「榷」是獨木橋之意,「酤」是指做酒,「榷酤」者,意即賣酒之唯一可通行之途徑是要由政府公賣,政府在各地設立酒的公賣局。

當時之「均輸」法,不必由政府規定之處所賣出,但酒之出售則非經政府官賣局不可。由此說明當時之經濟制度已很進步,可見當時中國之行政措施甚為高明。

3.「鬻爵」制度供買爵免役減罪

漢代尚有一種「鬻爵」制度。

「鬻爵」制度乃秦孝公時商鞅所訂立。商鞅把古代「公、侯、伯、子、男」五等封爵改變成20種等級的封爵,此制度一直沿用到漢代而未變。當時規定,較低的封爵不能參政,但可得到多種優待。

漢高祖五年下詔,凡是有「七大夫爵第七」等以上的爵位者皆有食邑;凡非「七大夫」的封爵者,其本人及其全戶可免徭賦。說明了第七級封爵以下者為低等爵位,亦可免除一家人之徭役。

高祖又聲明第八等爵位 以上,均為高等封爵,可得所賜田宅及官府要給予封爵者所提出的要求。

漢代常有賜爵之舉,得爵者可免徭役及豁免一部分田租。每逢新帝登位、或立皇太子、或朝代改元、或皇太子及冠之年、或封皇子為王及郊祀時,多為賜爵之時;民間得爵者,等於獲得政府在經濟上的一種優待券。

平民賜爵,亦可減罪。漢惠帝元年,民有死罪者,買爵30級可免死。一級值錢2000,買30級之爵位,需付出6萬錢 即可免死刑。總之,朝廷准人民以錢買爵,可見爵位有其經濟價值。

但漢時買爵的價錢是時有增減的。文帝時爵價稍貴,爵一級為2萬錢;漢武帝時如買爵30級,便得付出50萬錢。司馬遷為李陵事,得罪武帝,吏議判死刑,無錢買爵贖死刑,因此不得已接受宮刑代死。

按照晁錯上書漢文帝所言,當時可用粟代金錢買得爵位,得以免罪。能以粟買爵者,其人必有餘財,既有餘財以供上用,則朝廷因賣爵而增收入,貧民賦稅便可相應減輕,則此政策亦有利於人民。

漢代粟價已不能詳細考證,但按照文帝時爵價之記錄,則約略可推算出一個大概價格。

漢代粟價最高時,一石不過100錢。600石粟可買第二等爵,約為6萬錢,相當6斤金;以後每高一級,增價5萬錢,買第9級爵,則出錢40萬。

文獻說明買第18級爵得出120萬錢,則自第9級起,每一級爵增約10萬錢。文帝時買爵之價可算高價。

同樣,漢代政府為適應人民的購買能力,爵位賣出價並不固定,也可調整。

景帝時,因上郡以西地區 旱災,因此修改賣爵令,將爵價降低,使人民能買得起。

武帝元朔六年,因北伐匈奴,當時命衛青統率十餘萬軍出擊。賞賜俘虜及斬下敵人首級的將士用去黃金達20多萬斤。漢軍戰士戰馬死亡10餘萬。武器裝備及水陸運輸費用不計其數,支出浩大。

大司農上奏國庫舊存之錢已盡,新賦稅亦用竭,為彌補戰費需要,乃增設賣武功爵。漢代原設武功爵定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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