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西漢時期經濟(公元前206—公元9年) 八、西漢的鹽業與鐵業發展

鹽與鐵要到戰國時代開始才成為一種新生產事業。鹽鐵之大量使用亦自戰國時代開始。

鹽鐵為人人所必需的日常生活用品,成為暢銷商品亦當自戰國時代開始。先講鹽。戰國時有大鹽商叫猗頓 ,他以販賣池鹽致富,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大鹽商。

中國當時山東地區(齊國)出海鹽,煮海可以為鹽。但猗頓是販賣山西解縣地區所產的池鹽,數量不多,遠不及海鹽出產之豐,故想像中戰國時人食用鹽的亦稀少。

春秋時代僅有貴族食用王鹽,普通民間是不吃鹽的。即使有亦只是少量池鹽而已,這是由於春秋時代海是禁區,人民是不能任意取海水煮鹽的。

太史公在《史記·貨殖列傳》說:「山東食海鹽,山西食鹽滷。」「鹽滷」便是指池鹽,可見當時有海鹽陸鹽之分(池鹽即指陸鹽)。

據《史記》所載,知山東產鹽之外,山西也產鹽,亦由此可知海鹽在戰國時產的亦有限,並不盛產。

《管子》書中講到「海王」,海何以可稱王?因海中產鹽,故可稱王。

煮鹽是戰國以來民間的一項私人新生產事業。當時在山東地區追逐魚鹽的,也都成了積財千萬的富商,那已是進入漢代了。

有人說《管子》書中已提到管仲已有鐵鹽專賣之法,那可能是出於後人偽造,不足信。

不過,漢初民間仍可自由經營鹽業。根據《鹽鐵論·錯幣篇》的記載:漢文帝時,人民仍可自由煮鹽,不受禁止。

鹽鐵之歸政府國營專賣,秦代雖已有,但要到漢武帝時才正式定為一種重要的經濟制度。

而鐵為古代所無。人類文化的進步,先由石器而銅器,再由銅器而鐵器,鐵器是較遲出現的。

鐵在中國,可能在春秋時代已有,但只是少量。用作耕器之用,《孟子》書中已有「鐵耕」的記載。戰國時之兵器如寶劍,已有用鐵鑄造者。

戰國時代已進入鐵器時代,冶鐵之生產到戰國才興盛。此時不但有大鹽商,也有大鐵商出現。古代特別受人注意的商人是鹽商和鐵商,因鹽鐵是家家戶戶必用之物,生意大而獲利極豐。

酒在當時銷路也很大,但不能獨佔,因人人可釀酒,所以無大酒商;又如竹器,因竹到處可栽種,亦是非可獨佔的事業。

如英國的紡織業,因為用機器代替手工生產,生產量多,成本便宜,因而致富而有在紡織業中稱王者。

《史記》中記載當時有大鐵商名叫郭縱,其富有可與國王媲美,此為戰國時已有大鐵商之證明。根據《鹽鐵論》的記載,當時的豪強大戶,取得管理出海之利,採鐵礦用來鼓鑄,有時一個豪強大家甚至聚徒眾至1000餘人,他們來自各地,因稅重而來投靠豪強大家者。聚集在大山之中,開鐵礦以冶鑄鐵器。

《史記·平準書》記載,當時有一位祖先梁國人名叫宛孔氏,以冶鐵為業,秦伐魏時,孔氏搬遷到南陽,大肆鼓鑄,成為巨富,游酬於諸侯之間,人人刮目相看。又如四川的卓姓、程姓等家族,都是冶鐵致富。說明秦始皇滅六國時,仍是任由民間開礦冶鐵,不加禁止。卓氏程氏在六國未滅時亦以冶鐵為業。

西漢初,有魯人曹邴者,可稱為最大之冶鐵業托拉斯(Trust)。而當時之吳王濞亦為兼營鹽鐵事業,擁有山海之利的一位侯王。故《鹽鐵論·禁耕篇》有云:「異時,鹽鐵未籠,布衣有朐邴 ,人君有吳王,皆鹽鐵初議也。吳王專山澤之饒。」

吳王劉濞是漢高祖之侄,當時封地有三郡53城。他招募天下亡命之徒,鑄錢煮鹽,使國用富饒。他搞七國之亂時,以文書告諸侯,凡斬捕大將者,賜金5000斤,封萬戶;斬捕列將者,賜金3000斤,封千戶。吳王濞聲明他的財富所在並不限於吳地的江蘇,其封地連安徽、浙江也在內。因此他可制海鹽,擁有安徽的銅礦可鑄錢,稱吳王錢,是吳王的私產。吳之政府經費乃用田租,由於鹽、銅太多,吳王慷慨而廢田租,其他各地流氓由他給養,擔任勞役。遂使吳王誇口說:「諸王即使日夜用錢也用不完。」可見他的富裕已到達了何等豐厚程度。

漢武帝時代的鹽鐵官賣政策,可以說是中國繼井田制度後的第二個重要的經濟制度。

在武帝以前,已有徵收鹽的實物,但尚不能算為正式的經濟制度。

如果照《尚書》所載,則夏禹時代「海岱惟青州,厥貢鹽絺」。說明夏禹已徵收鹽的實物作租稅了。但恐是極少數地區,並不普及,因當時食鹽者少。

春秋時代,如《管子》書上所記:「山上有赭者,其下有鐵;上有鉛者,其下有銀。」但「謹封而為禁。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 。但山海地區遼闊,人民有擅取者,不能禁絕,遂改收山澤稅,漸成默許。

本來鹽鐵之利是取自山澤。在古代,山澤之財富是屬於天子所有。先有部分人民不理皇家禁令,紛紛上山伐木採鐵,下海煮鹽、捕魚,據為己有,使王室不勝其煩,遂不得已在「盜賊」必經之地設立關卡,收取山澤稅,凡是山上或海中取得財富者,須繳付商稅,謂之徵商。虞人從事此種不正當的商事,謂之奸利,屬不正當,晁錯之輕商,原因在此。此種商業犯罪,徵稅是懲罰。

在《鹽鐵論》中記載:「澤梁以時入而無禁。」即人民可被允准按季節時令進入山澤採鐵、煮鹽、伐木、捕魚。

在西周時期,已經徵收實物的鹽,猶如徵收山林川澤的其他租稅一樣。

事實上,鹽鐵官賣政策並非從漢武帝開始。《史記·太史公自序》中稱:「(司馬)昌為秦主鐵官,當始皇之時。」照此記載,司馬遷的曾祖司馬昌已在秦始皇時任鐵官。很可能秦始皇時已有鹽鐵官賣的措施了,但制度並不明確。

但在漢文帝時,民間仍可自由鑄錢冶鐵及煮鹽。此點在《鹽鐵論·錯幣篇》中就有記載:「大夫曰:文帝之時,縱民得鑄錢、冶鐵、煮鹽。」由於漢初採取放任政策,因而使豪強大戶專擅山澤之利,頓成巨富,而民間反受商賈剝削,其生活更為艱苦。《漢書·食貨志》云:「富商大賈,冶鑄煮鹽,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國家之急,黎民重困。」

武帝時仍沿襲秦制,也設鐵官。漢代很多制度是學自秦代。但因秦為時短暫,僅十多年而亡,因此不成制度,到漢代才定型而確立。

較司馬遷年長二三十歲之董仲舒曾說:「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意即田租、口賦與鹽鐵三個項目總和的稅,比古代要重20倍。而其時田租與口賦並無增加,稅重主要由於是鹽鐵一項,可見秦代已抽鹽鐵的重稅了。

《管子》一書所述主要是戰國末年的理想,是秦代所施行過的一些制度。亦可藉以證明漢武帝時之鹽鐵政策秦時已有。因秦並不遏抑商賈,漢高祖卻抑制商賈,後來法制漸趨寬鬆,也是學秦代之法所致。

直到漢武帝元狩五年,鹽鐵專賣制度才正式實行。

武帝所以要推行鹽鐵政策,此制度乃由稅收制度演變而來。因當時北伐匈奴,需錢孔急,遂行鹽鐵專賣,以增國家之稅收。《鹽鐵論》中有云:「邊(防)用度不足,故興鹽鐵。」

武帝元狩三年時,山東有水災,人民多遭饑溺。於是中央派特使赴郡國盡取倉糧賑濟之,仍是不足。又向豪強大戶募款,亦不能相救。於是在元狩四年初將貧民70餘萬人遷往關西。由當地縣官供給衣食。再使貧民有產業得以安居,弄得當地縣官大窮。當時亦有大商富賈,以錢財役使貧民冶鐵煮鹽,成為萬金巨富,但並無協助國家之急。於是政府借重大鹽鐵富商東郭、咸陽及孔僅等人出來擔任大農丞或鹽鐵丞的官,來主持鹽鐵國營的事業。咸陽是山東的大煮鹽家,孔僅是南陽的大冶鐵家,都是千金巨富。

咸陽與孔僅向武帝上奏,從事鹽鐵業者由國家供給糧食費用及生產工具(如供應煮鹽盆等),但得由政府主持出賣。民間不得再私鑄鐵器及煮鹽,如違將施以「釱左趾」之刑,並沒收其器物。另在產鐵處設置鐵官,其不出鐵處則設小鐵官,以主持鐵器之製造及買賣。

於是孔僅、東郭、咸陽乘著官車到各地巡視鹽鐵的事務,並任命各地的大煮鹽家及大冶鐵家為鹽官與鐵官。此為武帝元狩五年之事。

以上是漢武帝鹽鐵專賣制度成立之經過。

武帝時鹽官鐵官設置之地,全國有28郡設鹽官,有40郡設鐵官。此等鹽鐵官員,均由大農丞統管。設置鐵官地區,《通考》一書有記載:凡今河南、河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遼寧、甘肅、安徽、湖南、江蘇各省均設鐵官,可見當時冶鐵事業的發達。

鹽鐵的國營專賣,可說是極重要之一項制度。它增加了國庫收入,也抑制了豪強的攫取暴利。因此招致豪強富商的反對。武帝崩,昭帝於始元六年召開鹽鐵會議,召集了各地民眾代表討論鹽鐵政策。政府出席者是桑弘羊,民眾代表是賢良文學士,後者主張開放經濟。今有桓寬《鹽鐵論》一書傳世,雙方以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