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西漢時期經濟(公元前206—公元9年) 六、高祖武帝輕商恤農政策

漢武帝最輕視商人,此種傳統態度亦起自漢初,漢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並且「重租稅以困辱之」。至孝惠帝及呂后掌政之時,雖對商賈政策稍有放鬆,但對「市井之子孫,亦不得仕宦為吏」。故武帝之輕商,亦有其傳承之淵源。武帝以商人常常剝削人民利益,且對國家所定經濟政策的推行起不到好的效果,反而壞事,遂於元鼎二年實行均輸法,乃是為了控制商品運銷,平抑物價和增加收入。

元封五年(公元前110年),由大司農奏請在郡國設置均輸官,正式實行。其法是將政府原來要自商賈手中購買的貨物改作貢賦繳納,由工官製造運載用之車船將貢物輸送到京師;至於中央政府不需要的貨物,由均輸官運到賣價高的地方出售,將錢交回國庫,如此可免商人牟取暴利,國家增加收入。

又在京師設平準法,專管自全國各地運到京師之貨物,在市場物價賤時買入,貴時賣出。如此可免商人囤積居奇,賺取暴利。國家亦可增加收益。但以上政策,國家收入固然有所增加,但對人民並無好處。因均輸官強令農民繳納貢物時,乃本地所無,農民得向商人購入高價貨品,反受其害,則平準法施行後,官商勾結作弊,使農民負擔加重,受害更深。

同時西漢初興起,民間壯丁耗亡極大,經濟亦衰落。自惠帝高後採取寬簡的政策後,前後23年,民間社會漸呈活潑氣象,經濟亦趨於復甦,但連帶而來之新商人階級崛起,而造成資金之集中與不均之弊患,且導致社會奢侈之惡習。

賈誼上書文帝曰:「古之治天下,至纖至悉也,故其畜積足恃。今背本而趨末,食者甚眾,是天下之大殘也。淫侈之俗,日日以長,是天下之大賊也。殘賊公行,莫之或止,大命將泛,莫之振救。」

當時眾多人民舍農而就商,又糜費奢侈,萬一發生二三方千里之旱災,或邊境告急,外敵入侵,兵旱相乘,此時人民將聚徒而衝擊,國家將日趨於衰亡矣。

所以賈誼主張「今驅人而歸之農,皆著於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伎游食之民轉而緣南畝,言皆趨農作,則蓄積足而人樂其所矣」。

西漢第一位提倡重農主義者首推晁錯,他站在人道主義的觀點上,洞察當時民隱,見農民辛勞而日窮,商賈安逸而日富,勢必造成嚴重後果,他的重農,並非為使國家富強,乃在體恤農人。他說:

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尚復被水旱之災。急征暴賦……朝令而暮當具。有者,半價而賣;無者,取倍稱之息。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債者矣。而商賈,大者積貯倍息,小者坐列販賣。操其奇贏,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賣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蠶織;衣必文采,食必粱肉;無農夫之苦,有仟佰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過吏勢。以利相傾,千里游遨。冠蓋相望,乘堅策肥,履絲曳縞。此商人所以兼并農人,農人所以流亡者也。

此種商人兼并農人之情勢,賈誼亦憤慨而言曰:「今民賣僮者,為之繡衣絲履偏諸綠;而庶人得以衣婢妾。白縠之表,薄紈之里,緝以偏諸 ,美者黼綉。是古天子之服,今富人大賈,嘉會召客者以被牆。古者以奉一帝一後而節適,今庶人屋壁得為帝服。倡優下賤得為後飾。然而天下不屈者,殆未有也。」

此種商人之兼并奢靡現象,決非國家之福。晁錯在文帝時,又提出務農貴粟政策,主張「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文帝接納此議,下令人民繳粟600石者,可封爵,4000石者,可任五大夫;12000石者,可為大庶長。但五口之農家,所耕之地不過百畝,全年所收不過100石,根本無600石餘糧來換爵,反為富商大賈所乘。人民因政府重農政策而益受輕視,因貴粟政策而金益貴。仕宦之路仍為有財富人所壟斷。

所以自商業大都市興起,山澤開放之後,耕農中有大部分人轉而為工、虞、牧、圃、商賈,脫離了田畝耒耜生活而從事新生業之經營者,往往可得巨利,而耕地百畝者,卻日陷貧困,連衣食亦不能自給自足。

《漢書·食貨志》中記載了李悝盡地力之教所說。凡有五口之農家,耕種百畝之田,每畝年收一石半,共收粟150石,尚餘135石,每人每月食一石半,五口之家全年食粟90石。尚餘45石,每石粟值30錢,共值1350錢,社閭嘗新春秋之祀用錢300,尚餘1050錢,每人衣著年用300錢,五人年用1500錢,尚余不足450錢,其他疾病喪亡等意外及皇上臨時賦斂尚不計在內。所以農民生活日困,再加上商人之剝削,至武帝時農商貧富之現象更形懸殊,因此導致漢武帝遏抑商人而向商人徵收重稅之措施。

其中,「算緡錢」的稅項便是武帝重農抑商政策下所造成。其後是向商人及高利貸者徵收財產稅。凡是商人、收取高息的高利貸者,及囤積貨物者,必須就其所有貨物或財產的價值,坦誠向政府呈報。政府根據所呈報的財富數字,每值2000錢徵收120錢,名為一算,即抽取百分之六的稅。凡製造手工業商品出賣的,凡4000錢抽取一算(120錢),即抽百分之三的稅。有市籍的商人及其家屬不準置買田地,違反者即將其土地財產一概沒收入官。

武帝時還有一種「算商車」的稅。凡非「三老」 、「騎士」而有軺車 的,每乘車抽取一算;商人而有軺車的,則徵收240錢(即兩算)。如擁有船隻而船身長逾五丈者,每船徵收一算。

上述「算緡錢」與「算商車」,凡隱瞞不報者,或呈報不實者,除沒收其財產外,並須罰去邊郡戍邊一年。對告發者則加以獎勵,可得被告發者財產的一半。

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開始向有車船的商人徵收「算商車」。

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則開始向商人及高利貸者徵收「算緡錢」。

但上述算緡令及算商車令公布後,大工商業者、高利貸者和車船主均無依法呈報政府,意圖逃避繳稅,於是在武帝頒發算緡令兩年後,於元鼎三年頒發了告緡令,促使人民揭發上述瞞騙政府不報者,由楊可主持此事。於是各地紛紛爭相告緡,大商賈破產殆盡。政府沒收了大量財物、土地及奴隸。《漢書·食貨志》云:「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是,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產)。」

由於算緡令、告緡令的執行,重重地打擊了大商人,國庫收入因而大增,西漢的中央集權政策遂更形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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