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秦代經濟(公元前221—前207年) 一、秦代土地兼并及土地私有制

封建制度崩潰後,戰國時代進入新經濟形態及新的經濟情況;到秦漢時,其經濟情況與經濟政策又繼戰國時代而有所發展。

封建社會時有上層的貴族和下層的平民。貴族在政府階層,平民在社會階層。但此時的社會大體上是平等的,因當時之井田制度,實是一種均田制度,並無你貧我富的現象。

封建社會時的人民所以造成不自由,是因為農民必須跟隨地主所分配的田地,不能另闢土地;工商業人士則必須繼承上一代的職業,世代相傳,無法改變。彼等均以服侍貴族為職志,不能另轉職業,故依賴性甚強,自無法自由隨意地去發展原先固定職業以外的業務。

封建制度破壞後,土地開始可以兼并,或用暴力強佔,或用錢幣收買。亦有了可自由經營的工商人士;有了貨幣,可以自由交換貨物;一切工業生產物均有一定的經濟價值。

社會上造成貧富不均的原因,是因為從事農耕的人,在格子線破壞後,便把空地、路徑、水澤都闢為耕地,土地又可以兼并,又可以侵佔。《孟子·滕文公》云:「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由於地主可以增加租稅,也不加禁止了,反而加以鼓勵。一面以貨幣收買土地,因此從事農業生產的人,也有了貧富之分。

社會上又有了可以自由從事工業生產的人,有的獲利極高;亦有了商人,可以用貨幣自由交易商品。他們以低價買進,以高價賣出,商人借著此種商業行為而獲利。因此秦以後的社會中,其平民如農、商、工各種職業的,亦多有成為富豪者。按諸事實,自戰國時起,中國已是一種四民社會。除了上述農、工、商之外,尚有一種「士」,《論語》中雲「學而優則仕」,此種「士」乃西方社會所無。亦非中產或有產階級,卻是社會上的領導者。此種讀書人有其流品,乃經過考試而任官,與貴族的世襲社會絕不相同。中國的政權,亦可稱為士人政權。

中國人可以說具有任何宗教,也可說,什麼宗教都沒有,以「士」領導人民,使人人奉公守法。總之,中國可說是四民社會,包括宗教、政治、經濟、社會。教主是孔子,教育出很多士人來領導此社會,而士也成為四民之首。

秦始皇時明白肯定的廢封建,定郡縣,是一項極為進步的政策。當時丞相王綰就主張冊封始皇諸子於荊、齊、燕邊遠之地,以鎮服剛被平定之諸侯。

當時任廷尉的李斯提出反對。始皇認為「天下共苦戰鬥不休」,如要息戰弭兵,絕不能再封建。其後有博士淳于越又主張封建,認為要師古非封建不可,又為丞相李斯所力斥。始皇認為行郡縣制才可使國家達於永久的和平,實為中國歷史上政體之大躍進,是一種極純潔偉大之理想 。

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據《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載:「使黔首自實田。」使全國的土地私有制度正式合法化。

中國的土地制度演變情形,由古代的井田制,到列國有所改革。如:

齊國「按田而稅」 ;

晉國「作爰田」 ;

魯國「初稅畝」 ;

楚國「量入修賦」 ;

鄭國「作邱賦」 ;

魯國「用田賦」 ;

秦國「初租禾」 。

秦始皇三十一年時,人民可向政府呈報自己擁有之田地。即所謂「自實田」之意,並推行實物稅制。即由此時起,土地可以自由佔有,可以自由買賣。即土地開始合法兼并。《漢書·食貨志》謂商鞅:「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又言:「及秦孝公用商君,壞井田,開阡陌。然王制遂滅,僭差亡度。庶人之富者累巨萬,而貧者食糟糠。」

連當時的將軍們也莫不有兼并土地的意圖。此即秦始皇時「授民授疆土」的賞賜制度。如王翦奉命伐楚前,向始皇請賜美田園宅便是一例。秦時亦設立軍功爵:如斬獲敵人一首級者,便可「賜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而富者成為大地主,貧者成為向地主租田之佃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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