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封建時期的工商業(公元前770—前221年) 四、封地與私產的界定

當時的農民除了耕種井地以外,「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一切山林池澤湖泊,均為貴族采邑,如《周官》記載:當時有看守山澤禁地的「跡人」和「圃人」;至於《齊語》中也記載有「山虞」的官,澤有「三衡」的官看守;《晏子春秋》也提到山林中的樹木有「衡鹿」看守,澤湖中的蕉蒲有「舟鮫」看管,藪中之薪有「虞侯」看守,海里的鹽蜃有「祈望」看守。

因為山澤林藪都是貴族封地的私產,《孟子》中所稱「文王之治,澤梁無禁」;晏嬰所謂「山林陂澤,不專其利」,都是一種理論而已。事實上,人民是不準踏入這些山澤禁地的。直到封建制度崩潰以後,農民遂漸漸離開他們的耕地,侵入了山林澤海地區,尋求他們的新生業,貴族已無法阻擋。

《左傳·昭公二十年》記載,鄭國子大叔派兵攻擊闖入水澤的萑苻之盜,但攻之無效,仍不能禁,遂只好採取增加一項新的徵收稅。本來視農民為盜賊的,現在不得已而加征一項商業稅一類的名目,其實就是「征誅」。古人所以看不起工商業者,便是一開始視經營工商業者為奸利之人,其因在此。直至今日,這種傳統的老觀念,在有些人的腦中,仍或難免。

從此,不少農民離開他們的耕地,去從事各種不同的新興事業。因此民間工業大為進步,無形中也促進了自由商業的興起。於是人民可以開礦採鐵,自鑄兵器,甚至鑄錢;捕魚、煮鹽、燒炭、伐木等種種新生產事業,皆由農民侵入禁地後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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