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上古時代的井田制度(公元前770—前221年) 四、「轅田」制度——農民交換耕田

春秋時,曾實行了下列一些賦稅制度。

《左傳》記載,魯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開始實行田賦之制。此時已較「初稅畝」時遲了91年。

當時的賦稅之種類大致上有下列幾種:

1.田租:農民種「私田」,向地主繳納田租。

2.田稅:農民種「公田」,而向政府繳納田稅。

3.田賦:自實行「初稅畝」91年後開始。

當時尚有一種賦,是農民納稅之外,遇戰爭時便向農民徵用運輸車輛及牛,並擔任力役。但農民並非正式軍人,只是軍中之附隨,亦無正式編入軍隊中之權利與資格。戰爭時期,農工商賈照常經營,不受影響。

《國語》中記載:「先王制土,藉(助也)田以力,而底其遠近;賦里以入,而量其有無;任夫以力,而議其老幼。」此處所言之「賦」是徵收草物,「任」即「任力役」。

晉國時曾開「爰田」制,因晉國在黃河之北,地大人稀,是謂「寬鄉」。一人可耕200畝,亦可輪番耕種。

《左傳·僖公十五年》(公元前645年)說此時晉設「爰田」。「爰田」即「轅田」,轅者,易也,有更調之意。「轅田」即為了農民所獲利益均等而有交換耕地之舉。

秦孝公時亦曾作「轅田」。《漢書》有記載,大意是秦孝公用商君制轅田(制是割、劃的意思)。故商鞅自魏去秦而破棄井田,而作轅田,農民甚喜。

《周禮》將田分為三種等級:

1.上田(上品)不更易,一年一墾。

2.中田(中品)一年交換,三年一墾。

3.下田(下品)交替輪耕,三年一墾。

何休云:「肥饒不得獨樂,磽埆不得獨苦,故三年一換土易居。」

另一種說法是:「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惡。」

「商鞅始割裂田地,開立阡陌 ,令民各有常制。」

又有一種說法是:「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復易居也。」此是輪耕制。

晉國在黃河以北,地大人稀,乃是「寬鄉」,故開爰田制。

「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鄴獨二百畝。」可見此時期之土地制度以100畝為單位。

以上是人口少土地廣的「寬鄉」,行的是交替輪耕的「爰田」制。但如《左傳·襄公三十年》所載,子產管轄的地區地狹人稠,施行的則是「狹鄉」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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