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春秋公羊傳》所說,所謂「井田」,「井」是灌溉單位,八家共用一井。一口井之水量可用來灌溉一井的田地所需。一井的土地,即中間一格100畝屬「公田」外,其他每家100畝,共九格。但偶然亦有少去一兩格或多出一格者。
老子說:「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因老子非歷史學家,其實古代村與村之間相距甚遠。
約言之,井田是在小城圈之內,在封建制度下的小規模農業經濟。
一個侯國之內,有君、卿、大夫、士等多個等級,各可分得相當於其地位的應得土地,所以百里大侯,所分到的地也不算多,等於後代的一名業主,由各大小封建主將土地分配給農民(佃戶)耕種,但土地權則仍屬封建主。
封建制度下之封建主將土地分配給佃農,是公平的,並無偏多偏少。故封建制度下之農民並無兼并,亦無貧富之分。
《左傳·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云:「初稅畝。」此條說明首次向農民收取農田稅,卻也間接說明了不徵收田稅時的貴族必有別的生活來源,此實乃井田制度。因封建時代,貴族均靠農民而生活,便是依賴井田制度而獲得公田之收益。
《春秋公羊傳》解釋:「初稅畝」即是「履畝而稅」,便是有一畝地,收一畝稅。
又《春秋穀梁傳》言:「古者什一,藉而不稅。」藉是「借」的意思,亦有「助」的意思。
又說:「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意即私田收成不佳,則錯在官吏;公田收成不佳,則錯在人民。這裡所提及的「私田」和「公田」,即將一塊土地劃分成井字形的方塊,即中間的一塊為「公田」,其餘八塊則為「私田」。
「初稅畝」者,即取消「公田」,將田按畝而稅,收取十分之一。
其實,「初稅畝」以前的井田制度,即「私田」由封建主借給佃農,但佃農得替封建主種「公田」,平心而論,這種制度,比羅馬的奴隸制度平等得多了。
在井田制度時代,由貴族,即當時之封建地主派農業指導員負責協助扶植農民,在管教上之態度不能稱為主人與奴隸間之從屬關係,故有說私田收成壞責備官吏(農業指導員);公田收成壞則責備農民。當時之井田制,「私田」由每家佃農各自耕作,「公田」則由八家合耕之。
當初推行井田制度時,情況理想。《詩經》中也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的詩句。漸漸的,農民萌生了尼采之哲學思想,大家不再勤力耕「公田」了,因此把「公田」廢去,一律變為「私田」,不再有「公」、「私」之分,均改為徵收十分之一的稅。
綜上而言,土地所有權觀念之改變,乃由賦稅制度之改變而來。西方專門講革命,注重訂規則;但中國則永無革命,中國之進步並非由革命而來。
《孟子》有云:「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孟子》書中所提及的「貢」、「助」、「徹」,均為古代之三種徵稅方法。
《孟子》中引《詩經》雲「雨我公田」,《孟子》中又提到「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孟子時上距周代已有200年,《孟子》書中提出上述三種稅收方法,認為「助」法最佳,「貢」法最劣。「貢」法是取數年來收成平均數照收十分之一;由於收成之好壞每年不同,收成好時有盈餘,但荒年連肥料費都不足,故「貢」法不好。「助」法是隨年歲好壞而收稅,對農民有利。「徹」法是永遠固定收取十分之一,不過每年要調查田畝。後來「貢」、「徹」二法並用。每100畝徵收七擔,收成好並不多收,壞則可報荒,所以租稅制度很合理。
有「公田」、「私田」制度時,即有「還田」與「授田」,所有權屬於貴族,廢除此制前,當時分田公平,這是為要均勞逸,為要使「公田」有適當的照顧,但自廢除此制後,農民便可多耕殖土地,便是要「盡地力之教」。
根據《漢書·食貨志》所載,戰國初年,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以地方百里,提封九萬頃(即百里平方)。當時封的大國面積為100方里,除去三分之一土地的山澤邑居,其他則可闢為600萬畝田,完全耕作,謂之「盡地力」。預算農家有六萬戶,此處所論及之「盡地力」,是尚在格子線以內,仍在以100方里為中心的單位中。
後來商鞅在秦孝公時廢井田。《史記》載曰:「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此項記載,至南宋朱子作《開阡陌辨》從此800年來遂成定論,一定至今。
「開」者,設置之意,或原來是牆而新開設一門之意。有人說商鞅廢「井田制」而開發「阡陌制」,朱子以為不然。原意是,井田制是有阡陌,阡陌即是大田岸,後來沒有阡陌了,即衝破了格子線而已。
百畝之田之格子線謂之封疆,封疆猶如大圍牆,為古代貴族封建分割性之主要標誌。封疆內之地便是井田,一井與另一井之間是隔了相當距離。井田的格子線一被衝破,政治上的封建制度亦隨即被衝破了。
井田制度之所以要劃成一方方的格子,乃是因為外防敵人,內以方便平均分配。
《戰國策》中蔡澤有言:「決裂阡陌,以靜民生之業而一其俗。」「民生之業」即是指農民之耕作。按照朱子的解釋,有阡陌時即是當時有井田制度。農民所耕種之田地仍得歸還封建主。但廢除阡陌後,農民不論種多少田地,只繳賦稅,土地已變成私有,民生便安定了。由此可證明井田制度是有的,歷來以朱子的解釋最為適當。
所以,《左傳·宣公十五年》所記的「初稅畝」,以及《史記》所記載的「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都證明了中國古代有井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