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美國情報界當前面臨的諸多問題與挑戰 大規模信息搜集

美國針對涉嫌恐怖聯繫進行未經許可的監聽行動在2005年12月被披露後,引發了批評。批評指責美國政府藐視了《憲法第四修正案》的保護條款,以及創立外國情報監視法庭的法規。但報道說監聽行動的目標每次只涉及數百人。而在2013年6月首次被披露的大規模信息搜集方案,監聽目標可能針對每一個不管出於何種原因給他人撥打電話的人。如果該方案未終止收集每個人每個電話的通話數據,那就涉及上千萬個電話通話的數據收集。

除了對該方案的存在和性質弄虛作假,這項行動至少有三個方面令人不安。首先是政府試圖一再保證該方案並不涉及實際監聽普通電話通話,但卻似乎有意迴避了要害,即分析通話數據比僅僅偶爾監聽某通電話可能發現更多信息。正如許多人所指出的那樣,通話數據能夠識別個人或組織通話的頻率、時段和時長。這些數據可暴露醫療事項、個人親密關係、心理事項以及政治活動。收集此類信息意味著侵犯隱私,即使這些信息還未被審查。

除此之外,依靠最高法院裁決的努力在某些關鍵方面與大規模信息搜集行動的合法性沒有真正關係,而且在秘密法庭上進行相關訴求時,反對的意見無緣呈堂。可資參考的案例是1979年的史密斯訴馬里蘭州政府案。該案事涉巴爾的摩市警方發現一名盜竊嫌犯和受害者,該受害者說她接到一名自稱小偷的人打來的電話。警方據此信息要求有關電話公司提供該嫌犯的通話數據。該電話公司照辦並由此確認該嫌犯給受害者打過電話。警方隨即申請許可證並在得到批准後搜查了嫌犯的公寓住宅,由此嫌犯被定罪。最高法院以5:3的票數駁回了被告人稱在其電話上放置描筆式記發器是違憲搜查的上訴,依據是由於該數據可由第三方(即該電話公司)隨意獲取,他沒有指望相關通話數據的隱私權。

然而,對該案的誠實評價與期望獲得大量通話記錄,兩者之間顯然存在巨大差異。巴爾的摩市警察局並未因應對現行犯罪威脅而要求授權在接下來的三個月內接觸每個巴爾的摩人的通話數據,以及可能的後續要求。假如該警察局這樣做了,其要求很可能會遭到快速並斷然的拒絕。

進一步講,第三方說法有明顯缺陷。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並非等同於預期信息掌握者可以隨時隨意轉給第三方,不像波特·斯圖爾特對史密斯訴馬里蘭州政府案的異見中的說法。如果眾多公司的消費者交易數據可由感興趣的非當事人任意獲取,可以問問那些消費者將如何反應。設想一下,假如某電話公司允許任何人(收費或免費)進入信息庫的電話號碼並接收該號碼的通話數據,或者某信用卡公司允許查看任何持卡人的購物信息,出現這種情形,非常憤怒的消費者就會反對其隱私權受到粗暴侵犯,因為他們相信那些公司應為其個人行為保密,或至少對向何方提供何種信息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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