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情報搜集管理、秘密行動和信息獲取 信號情報管理

根據國家安全委員會情報指令(National Security cil Intelligence Directive, NSCID)第6號,對美國信號情報工作的管理歸屬於國家安全局局長。該指令的最新版本發表於1972年2月17日,目前仍在生效。除了界定了信號情報的組成,該指令還宣稱,國防部長被指定為根據本指令條款實施信號情報活動的政府執行代理人,也是指導、監督、出資、維護和操控國家安全局的政府執行代理人。國家安全局長要向國防部長、中央情報局長、參謀長聯席會議彙報工作。在國防部長辦公室內部,國防部長可以完全或部分地代表國家安全局長行使權力。

為美國的信號情報任務提供支持,建立一個有效率的一體化組織並控制所有美國信號情報搜集和處理活動,根據中央情報主任委員會(Director of tral Intelligence Board)制定的目標、需求和優先權來製作信號情報,這些就是國家安全局長的責任。

除了本指令所提及的機構,其他組織不得參與信號情報活動。不包括本指令段落5和段落6(有關中央情報局和聯邦調查局的獨特職責)所提及的內容,國家安全局長應該執行對所有信號情報搜集和處理活動的完全控制……國家安全局長有權力對任何參與信號情報行動的任何行動單位簽發行動所需的指令和任務。本段中提及的國家安全局長在授權下籤署的所有指令都是強制性的,只受制於向國防部長提出的申訴……

武裝力量與其他部門和機構通常要求及時和有效的信號情報。國家安全局長應該提供這類的信號情報……

單個部門和機構的情報單位可以就中央情報主任制定的需求和優先權的解讀和引申問題繼續實行與國家安全局的直接聯繫。

以NSCID第6號和其他的指導性文件為基礎,信號情報還要根據國防部的有關信號情報的一份指令來進行管理。與NSCID第6號一致,該指令指定主管情報的副國防部長為國防部長的信號情報執行代理人,以及與國家情報總監協調信號情報職責的國防部高層官員。除此之外,它分配給這名副國防部長還有對國家安全局長「行使職權、指導和控制的職責」。該副國防部長額外的信號情報職責中,有一項是「為了與國家安全局/參謀長聯席會議和國防部其他參與信號情報活動的成員單位的共同未來」而開發信號情報路線圖。

信號情報系統管理,是通過國家安全局長簽發的美國信號情報指令(U.S.Signals Intelligence Directives, USSIDs)來進行管理。這些指令的編號方式曾經是根據其涵蓋的不同種類的主題而定的:政策(1-99),搜集(100-199),處理(200-299),分析和上報(300-399),標準(400-499),行政管理(500-599),培訓(600-699),自動數據處理(700-799),任務分配(800-899)。表19.1列出了到1990年以前的美國信號情報指令。

目前的美國信號情報指令則由主題的縮寫來命名,包括「SP」指「信號情報政策」,「FA」指「外交」。這類美國信號情報指令有USSID SP0018,《法規遵守和美國人最小化程序》(2011年1月25日);有USSID SP0018J,《監控可疑國際毒販無線電通信的程序》(1986年4月24日);有USSID SP0019,《國家安全局/參謀長聯席會議信號情報指令—監督與合規》(2012年11月13日)。第一個規定和發布了美國信號情報系統最小化政策和程序,「對於保護美國人的私人權利是非常必要的」。第二個「是以可疑國際毒販的無線電通信為目標的,美國信號情報系統的某些通信情報活動的管理規定」。第三個「概述了管理在國家安全局長指揮下工作的美國信號系統各單位的信號活動的有關監督和合規的政策和程序」。

其他的美國信號情報指令還有:USSID AP2231,《海上艦艇信號情報定向》(2008年12月9日);USSID FA6001,《信號情報關係第二方》(2012年8月22日);USSID FA6101,《信號情報關係第三方》(2007年10月31日);USSID CR610,《信號情報製作和原始信號情報獲取》(2005年8月25日);USSID SP0009,《東道國搜集》(2011年10月28日);USSIDDA3110,《搜集管理程序》;USSID DA3620,《搜集到的信號數據格式》。

雖然國防部長是執行代理人,但副國防部長被指定代表他行使職權,而且國家安全局長是美國信號情報活動、需求和優先權的項目管理人,這兩點是由執行委員會和國家信號情報委員會設定的。國家信號情報委員會是一系列前任委員會的繼承者。1950年之前,在國家安全局建立以前,該項工作被分給了武裝力量安全機構委員會的情報需求委員會(Armed Forces Security Agency cil''s Intelligence Requirements ittee, AFSAC/IRC),和美國通信情報委員會的情報委員會(U.S.unications Intelligence Board''s Intelligenittee, USCIB/IC)。AFSAC/IRC主要負責為攔截軍事通信量確定目標和優先權;後者則主要關注非軍事的通信量。

隨著國家安全局的建立,發佈於1952年12月9日的NSCID第9號重新設定USCIB在國家安全委員會通訊情報特別委員會指導下工作,該特別委員會由國務卿、國防部長和司法部長組成,由中央情報局長負責協助工作。1958年,USCIB和情報顧問委員會(Intelligence Advisory ittee)被併入美國情報董事會,成立了兩個新的委員會:通信情報委員會和電子情報委員會(依據於1958年10月21日簽發的兩個不同的指令,DCID 6/1和DCID 6/2)。1962年5月31日簽發的DCID 6/1將ELINT委員會和通訊委員會合併成立了信號情報委員會。

國家信號情報委員會的職責(如現在所知)是廣泛的,如圖19.1中翻印的1982年5月12日DCID 6/1所示。這些職責包括了為信號情報搜集需求制定具體規劃,監控美國和外國合作信號情報機構的響應能力,制定實施信號情報聯絡和安全獲取信號情報信息的政策。在1993財政年度,信號情報委員會的重點活動包括為信號情報衛星開發了新的架構,評估和批准了選定的盟友關係,評估了外國軍售需求,還進行了幾次特殊的評估。

依據1947年國家安全法案第102項的條款和行政命令第12333號,現成立信號情報委員會。

1.使命

信號情報委員會的使命是為中央情報局長和國家安全局局長提供諮詢和協助,按照行政命令第12333號所規定的,分擔他們的信號情報職責與責任,並且監控和協助情報界內部完成DCI所制定目標的協調工作,以及提高情報界信號情報資源的利用效率。

2.職能

在中央情報副主任的總體指導下,信號情報委員會應該:

a.為中央情報局長制定信號情報需求、優先性和目標提供諮詢;

b.根據DCI的目標和優先性,制定對通訊情報、電子情報、外國儀器信號,非紅外成像,相干光,非核電磁脈衝(EMP)等來源的搜集需要和利用需要的說明。

(這些說明將為資源項目規劃、任務策劃和上報提供指導。每份說明必須要考慮實踐限制,成本和風險等因素。)

c.監控和評估當前和規劃中的美國和外國合作信號情報資源對美國情報信息需求的響應能力;

d.監控情報用戶提出的信息需求對信號情報項目的影響;

e.為信號情報或從中獲取信息的傳播和清除以及將信號情報或從中獲取信息的披露公布給外國政府或有美國政府參與的國際組織,提供諮詢和建議。

f.制定並推薦中央情報局長政策、指令和指導,以實施與它國政府的信號情報安排;

g.向中央情報局長評估和報告向外國政府提供密碼協助對當前和未來的美國信號情報能力的潛在影響;

h.審查、制定和推薦中央情報局長政策,通過分類和區分,以保護通訊情報,電子情報和其它信號情報,或者保護有關它們的信息或獲取自它們的信息,以及審查、制定和推薦使美國政府的情報界外機構能夠接收和使用信號情報的程序。

3.情報界職責

應委員會主席的要求,情報界成員單位應該在中央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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