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學說,或說「形名之學」,或說「法術之學」,或說「帝王之學」,一言蔽之,就是「政治學」。韓非是法家的集大成者,其哲學理論大致達到有系統的階段。其學說以性惡、變法、守國、富強為基礎,有其獨特的人性觀、歷史觀、價值觀與國家觀,以至尚法、用術、任勢三者兼行,是一套完整的治國方法,其哲學比以前的任何一位法家都更完美。
人性觀
韓非的人性觀,受其師荀卿影響,認為人只有自私,並無仁義可言,更不用教之以禮,「好利惡害,夫人之所有也。」(《難二》),無論父子、夫妻、主僕、君臣、群己皆只有利害,別無其他。
「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此俱出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之長利也。故父母之於子也,猶用計算之心以相待也,而況無父子之澤!」(《六反》)即使親如父子,都是互相利用,沒有對等的利益,便互相責怪,「孝子愛親,百數之一也。」(《難二》)況君臣乎?至於夫妻,靠男女感情關係相結合,「愛則親,不愛則疏」,比父子天倫之情更脆弱,「丈夫年五十,而好色未解也,婦人年三十,而美色衰矣。以衰美之婦人,事好色之丈夫,則身疑見疏賤——」(《備內》)夫妻利異。主僕之間,是錢財與勞力的交易,韓非認為亦無情義可言。至於君臣,「君臣之利異,故人臣莫忠。故臣利立,而主利滅。是以姦臣者,召敵兵以內除,舉外事以眩主;苟成其私利,不顧國患。」(《內儲說下》)不能輕信,否則身死國滅,所以韓非總結說,「知臣主之異利者王,以為同者劫,與共事者殺。」(《八經》),「故君臣異心;君以計蓄臣,臣以計事君。君臣之交也:害身而利國,臣弗為也;害國而利臣,君不行也。臣之情,害身無利;君之情,害國無親。君臣也者,以計合者也。」(《飾邪》)以計蓄臣,非無道也,禁姦邪之法也。群己之間,本就無感情基礎,「王良愛馬,越王句踐愛人,為戰與馳。醫善吮人之傷,含人之血,非骨肉之親也,利所加也。輿人成輿,則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則欲人之夭死也;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人不貴,則輿不售;人不死,則棺不買;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備內》)
不管從哪一種關係看人,都只表現人性可惡的一面。在韓非眼裏,人是無可救藥的,只有以嚴刑峻法禁止他們違規,不求禮愛教化使王天下。
歷史觀
韓非認為,不能「以先王之政,治當世之民」,上古、中世、近代,情勢各有不同,治國因應不同情勢,有不同的處理手法。「不期循古,不法常行,論世之事,因為之備」,這是存在決定了意識。至於三王五帝,韓非評為「古之易財,非仁也,財多也;今之爭奪,非鄙也,財寡也。輕辭天子,非高也,勢薄也;重爭士橐,非下也,權重也。」,又認為「古者,大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亂。」(《五蠹》),純粹以財貨與土地的「物」之供求情形不同作「變法易古」的根據。故韓非譏笑儒者說:「不知治者,必曰:『無變古,無易常。』——伊尹母變殷,太公母變周,則湯、武不王矣。管仲母易齊,郭偃母更晉,則桓、文不霸矣。」(《南面》)
所以總括而言,韓非因為這類「事異則備變」的歷史觀,否定上古帝王祟高的說法,不必「法先王」,人只是隨著物質條件變化而變化,要掌握時代,必須因應時代,即因應變化的物質情勢於聖人之治中,而聖人之治的原則,只在於「事因於世,而備適於事」,不在「因循法古」。
價值觀
人性險惡,只會自私自利。自私自利,勢必利害有所衝突,然後相爭,引起混亂。為了使人人能如願地各為其利,便需要一套辦法,有系統地維護共同利益,這一套系統,便超越了利益而成為價值之所在,荀卿認為禮可以成為此系統之主宰,而韓非則認為人心之惡,以禮不足禁,惟有法可以治民。
法的價值,遠超越人民的生命,為了護法,這些都不足持,可以犧牲。秦大饑,應侯請發粟活民,昭襄王否案,認為「發五苑之蔬果者,使民有功與無功俱賞也。夫使民有功與無功俱賞者,此亂之道也。夫發五苑而亂,不如棄蔬而治。」(《外儲說右下》)為了國法「有功受賞,有罪受誅」,寧可餓死饑民,不可毀法致亂,結論是「生而亂,不如死而治」。法的價值超越一切,包括生命。
另外,護法的目的在於富國。法只是富國政策之一,其他一切可使國家富強的辦法,韓非都視之有價值,而且加以宣揚和實施。反之,對國家毫無貢獻之蠹蟲,「以文亂法」的儒,「以武犯禁」的俠,以致工匠、商賈、說客之流,都無價值,都該以任何方法厄殺淨盡。
國家觀
韓非認為,國家的一切高於社會的一切,但凡對國家有利的,如農戰,如軍爭,都會積極提倡。至於提出這些富國政策,乃為了使國家繁榮昌盛,以玫霸天下。國家與國家之間,並無禮讓,只有力爭,這是潮流的發展,「古人亟於德,中世逐於智,當今爭於力。」(《八說》)既然此為「大爭之世」,國家對外,就只有靠實力,「力多則人朝,力少則朝於人」(《顯學》),決無國際和平,亦不宜講仁義辯智,所以國家的五種害蟲,均須滅絕,以免「外不能戰,內不能守」(《慎法》),終國亡身死。
富強之法,在內不在外。國家如不先在內政上求改革、圖富強,而在外交上講策略、事縱橫,足以誤國亡國,換言之,外交須以內政為盾,富強之本,在內政,不在外交。故「治強不可責於外,內政之有也。今不行法術於內,而事智於外,則不至於治強矣——舍必不亡之術,而道必滅之事,治國者之過也。智困於外而政亂於內,則亡不可振也。」(《五蠹》)外援不足持,修政可玫強,富國之法,其本在於鼓勵耕戰與獎勵軍勇,與之相反的國家害蟲,韓非極力禁止。
「畏死遠難,降北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貴生之士;學道立方,離法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文學之士;遊居厚養,牟食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有能之士;語曲牟知,偽詐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辯智之士;行劍攻殺,暴憿之民也,而世尊之曰磏勇之士;活湧匿姦,當死之民也,而世尊之曰任譽之士;此六民者,世之所譽也。赴險殉誠,死節之民,而世少之曰失計之民也;寡聞從令,全法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樸陋之民也;力作而食,生利之民也,而世少之曰寡能之民也;嘉厚純粹,整穀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愚戇之民也;重命畏事,尊上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怯懾之民也;挫賊遏姦,明上之民也,而世少之曰諂讒之民也;此六民者,世之所毀也。姦偽無益之民六,而世譽之如彼;耕戰有益之民六,而世毀之如此;此之謂六反。布衣循私利而譽之,世主聽虛聲而禮之,禮之所在,利必加焉。百姓循私害而訾之,世主壅於俗而賤之,賤之所在,害必加焉。故名賞在乎私惡當罪之民,而毀害在乎公善宜賞之士,索國之富強,不可得也。」(《六反》)道家「貴生之士」、儒家「文學之士」、游士「有能之士」、辯者「辯智之士」與墨家「磏勇之士」及「任譽之士」,都是國家的害蟲,卻受到獎賞;死節、全法、生利、整穀、尊上、明上之民,卻世毀之。如此治國,耕無農,戰無勇,「索國之富強,不可得也。」
所以「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無私劍之捍,以斬首為勇。是以境內之民,其言談者必軌於法,動作者歸之於功,為勇者盡之於軍。是故無事則國富,有事則兵強,此之謂王資。既蓄王資,而承敵國之亹,超五帝,侔三王者,必此法也。」(《五蠹》)
法家哲學的基礎,就在於其黑暗的人性觀、變化的歷史觀、重國的價值觀與致強的國家觀。這些基礎的思維,使韓非所述的法術勢三者得以建立而不覺其刻薄寡恩。
尚法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定法》)理至易明,法就是官方公佈的規則律令,主要以賞罰來控制。行為合於法的,就賞;不合於法的,就罰。「法」即是「令」,「令」即是「法」,「法令」出於官府,即由主上與官員公佈實施。至於官員,亦有其法,「臣不得越官而有功——越官則死。」(《二柄》)所以法的集權,就在君主手中。而其覆蓋範圍,上至文武百官,下至庶民百姓,甚至官員的升降職級,以至編制,職掌都透過決策明確劃分,「明主以吏,宰相必起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夫有功者必賞,則爵祿厚而愈勸;遷官襲級,則官職大而愈治,王之道也。」《顯學》
至於定法,有何標準?首先,法是客觀的,「設之於官,命之於百姓」《難三》是成文的是公佈的,不容許任何人憑主觀意見隨意更改或曲解,而且「事過於法則行,不遇於法則止」一斷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