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吾談政治

宗吾談規畫國家大計,目光至少要看到五百年以後,斷不能為數十年計,或一二百年計。史密斯著原富一書。缺乏此種目光,行之未及百年,即弊害百出,種下社會革命的禍胎,由資本主義的盛行,釀成世界第一次大戰,跟著又要第二次大戰。假使他的目光,能注意到今日,或許不至倡出那種說法。孔子禮運大同之說,目光注及數千年後,而下手則從小康做起,這即是先把全部房子式樣繪出,一步一步的建築,孔子死了二千多年,他理想的世界,尚未出現,其學說的價值,不惟不因之而損,反愈見其偉大。他懸出一種目標。數千年俱走不到,於是數千年以後的人俱有路可走,不像史密斯達爾文諸人的學說,行了數十年,百十年,即無路可走,處處碰壁,非打仗不可,而且打了仗還是不能解決。所以我國此次制憲,須有遠大的計劃,即使中間有幾部分一時不能實行;但既垂為憲法,定出了目標,大家望著走去,步法才不至混亂,才不至彼此相碰。

先談政治方面:

他以為要行民主共和制,辦法很簡單,只消把真正君主專制國的辦法,打一個顛倒,就成為真正的民主共和國了。君主專制國,是一個人做皇帝;我們行民主共和制,是四萬萬五千萬人做皇帝,把一個皇帝權,剖成四萬萬五千萬塊,合夥做一個皇帝,現在就要研究這每塊皇帝權如何行使了。

我國從前的皇帝,要想興革一事,就把他的主張,提交軍機處,由軍機大臣議決了,就通飭各省,轉飭各縣,以及各鄉村照辦,其辦法是由上而下的。民主共和國,以鄉村議會,為人民的軍機處,鄉村議員,為人民的軍機大臣,人民對於國想興革一事,即提交村議會,經村議員議決了,提交區議會,由是而縣議會,而省議會,而國會,經國會議決了,即施行,其辦法是由下而上的,與君主專制國,恰成一反對形式。

君主專制時代,軍機大臣的議決案,須奏請皇帝批准,方可施行。民主共和時代,國會的議決案,須經全體人民投票認可,方能施行。小事由國會議決施行;大點的事,由各省議決施行;再大的事,由各縣議會議決施行;頂大的事,才由全體人民投票公決,最困難的,是如何能使四萬萬五千萬人,直接投票,直接發表意見,不致為人操縱舞弊,這就須大費研究。

第一要緊的,是整頓戶籍。每縣分若干區,區之下分若干村,村之下分若干保,每保分若干甲,每甲轄十家。投票不分男女老幼,一人有一投票權,一生下地,即可取得此權的投票時,以家為代表。例如某甲家有十人,某甲一票,即算十票:某丁家有八人,某丁一票,即算八票,用二聯單,記名投票。甲長親到各家收票,列榜宣示:某甲家十票可決,某丁家八票否決……榜末合計,本甲可決者共若干票,否決者共若干票;投票之家,持存根前往查對無誤後,甲長送之保長。保長又列榜宣示;第一甲可決者若干票,否決者若干票;第二甲可決者若干票,否決者若干票。將榜送之區長,由是而縣,而省,而中央,層層發榜,最終以多數決定。這是就關於全國的大事而言,關於省市縣的事,當仿此辦理。

我國人民,對於國事,向不過問,要他裁決大政,判定可否,他是茫然不解的,所以必須訓政。訓政的責任,當為村議員。村議員,一方面為軍機大臣,一方面又為太師太傅太保。凡是村議員,其知識當然比農民高,對於國事自能明瞭。每當裁決大政時,先由村議員公開講演,使眾人了解真相,應投可決票或否決票,由各人自行判斷,歸家書票,等候甲長來取。人民有議案,直接向村議會提出;有不了解之事,亦可向村議員請問。如此辦法,於人民很是便利。

選舉大總統,由四萬萬五千萬人直接投票。投票時,也以家長為代表。每票舉三人,如投票人意中,認為可當大總統者只有一人或二人,則票上即只寫一人或二人。例如某甲票上寫趙一等三人,某甲家有十口,則趙一等即為各得十票;某乙票上寫錢二等二人,某乙家有八口,則錢二等即為各得八票。用二聯單,記名投票。甲長親到各家將票收齊後,即列榜宣示:某甲家舉趙一等三人,某乙家舉錢二等二人……榜末合計,趙一共得若干票,錢二共得若干票……。各家持存根查對無誤後,由甲長將榜送之保長。保長又列榜宣示,第一甲,趙一得若干票,錢二得若干票……,第二甲,孫三得若干票,李四得若干票……合計趙一共得若干票,錢二共得若干票,孫三共得若干票,李四共得若干票。由保而區,而縣,而省,而中央,層層發榜,以最多數之一人為大總統,次多數之二人為副總統。大總統任期四年,如中途病故,或經全國人民總投票撤職,即以副總統代理,以湊滿四年為止。第一任大總統於某年某月某日就職,以後每滿四年,於同月同日,新任大總統必須就職;舊任大總統,得票最多數,可以連任。

人民如欲彈劾大總統,即可向村議會提出彈劾案;經村議會議決,以全村名義向區議會提出;區議會議決,以全區名義,向縣議會提出;由是而省議會,而國會;經國會議決,彈劾案成立,送交大總統,請其自行答辯。然後由國會將彈劾案及答辯書,加具按語,刊印成冊,發布全國,由人民裁決。對於大總統,或留任,或免職,仍用總投票辦法,層層發榜,取決於多數。省長,縣長,以及保長甲長,人民行使選舉權,罷免權,亦參酌此法辦理。

大總統違法,經人民總投票,正式免職後,可收交付審判,處其刑,處槍斃,都是可以的。獨是未經正式免職以前,大總統在職權內所發出的命令,任何人都該絕對服從,有敢違反者,大總統得法制裁之。

民主共和國,以取法君主專制國為原則,不過把君主的辦法,一一拿在人民的手中去行使罷了。君主時代,知縣有司法權,今後仍當以司法權授予縣長。縣長延請精通法律的人為司法官,司法官對縣長負責,縣長對人民負責,如審判不公,人民彈劾縣長撤換縣長就是了。昔日衙門黑暗,是人所盡知的,但現在的司法機關,也易受人蒙蔽。往往事之真相,本地人士,昭然共見;而法庭調查的結果,適得其反。今後當以調查或和解的責任,加之村長和區長。人民有爭執事件,先訴諸村長,村長調查明白,即予以調解,如不服,訴諸區長。村長應將調查所得,及調解經過情形,備文送之區長。區長即當再調查,再調解,如不服,訴諸縣長。區長又備文送之縣長,如仍不服,訴諸省,訴諸中央。村長區長,可依本省習慣法處理;縣長以上,則當按國家法律來解決。

人民對於任何機關,如有疑點,都可自請往查。假如某甲對於國際貿易局或中央銀行,疑其弊,即可向本村議會提議:「該局或該行,有某點可疑,我要親往徹查。」村議會詢明議決,即向區議會提議本村擬派某甲往查某事。區議會議決,即向縣議會提出,由是而省議會,而國會。國會開會議決後,即行知該局或該行,聽候徹查。某甲查出有弊,即依法提出彈劾案;如無弊,即在中央報紙聲明:「我所疑某點,今已查明無弊。」倘不提彈劾案,又不聲明無弊,則某甲應受處分。亦或某甲聲明無弊,經某乙查出有弊,則某甲亦應受處分。其他省市縣所轄的機關及工廠等,亦均仿此。

現在民主主義,和獨裁主義,兩大潮流,互相衝突,非將兩種主義融合為一,衝突是不能免的。中山先生曾說:美國制憲之初,主張地方分權者,認為人性不善的;主張中央集體者,認為人性不盡是善的。故知民主主義和獨裁主義的衝突,仍是性善性惡問題的衝突。但人性是渾然的東西,無善無惡,所以制定憲法,應當將地方分權,和中央集權,合而一之。上述的辦法,如能一一做到,則是我國四萬萬五千萬人,有四萬萬五千萬根力線,根根力線,直達中央,成為一個極健全的合力政府。大總統在職權內所發出的命令,人民當絕對服從,儼然專制國的皇帝一般,是為獨裁主義。大總統的去留,操諸人民之手,國家興革事項,由人民議決,是為民主主義。如此,則兩大潮流,即可融合為一了。

現在的政黨,無不以奪取政權為目的,第一要爭奪的,即是大總統一席,所以應把大總統留在最後來選,先將制定的憲法,拿在一村一區試驗。一村一區行得通,一縣一省一國即行得通。施行憲法,當以村為起點,全國實行為終點:以民選村長為起點,民選大總統為終點。這樣,可使熱心憲政的人,回到鄉村,作實地的工作,民主政治的基礎,才能穩固。於是逐漸發展,而縣,而省,而中央,才不至躐等。這種組織法一經完成,政黨即歸於天然消滅。即有政黨,也變成一種學術團體,既不能操縱政權,只有把他們的政見,著書立說,希望人民採納,抑或到處演說宣傳,以期人民了解。這便等於孔子墨子著書立說,又親身周遊列國,遊說諸侯是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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