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章 十四、《耶路撒冷條例》的頒布和法律體制的創立(1099~1369A.D.)

封建制度瀰漫著自由的精神,志願的十字軍可以強烈地感受到這種力量,要從最有價值的戰友當中選出他們的領袖。奴性成習的亞洲人在引進政治自由權的模式以後,還是無法察覺到這方面的經驗和教訓。法蘭西王國的法律是來自平等和公正最純正的源頭,認同的首要與不可或缺的條件,就是獲得屬下的服從並且確保他們應有的福利。布永的戈弗雷接受最高行政長官的職位以後,立即請求拉丁朝聖者提出有關公眾和私人事務的建言和忠告,其中有些人精通歐洲的成文法和習慣法。就教士和俗家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商議後,戈弗雷獲得教長和所有貴族的核准,頒布《耶路撒冷條例》 ,這對於封建制度的法律體系而言是一個極其寶貴的里程碑。這部新的法典上蓋有國王、教長和耶路撒冷行政司法官的印璽,存放在聖墓中,在後續年代經過增刪,內容更為豐富,巴勒斯坦法庭產生任何疑問都可以參考運用。等到王國和城市全部淪陷 以後,珍貴的傳統 和修正的程序使得這部成文法的殘篇,仍舊能夠保留到13世紀的中期。雅法伯爵約翰·第貝林 是地位重要的諸侯,用筆將這部法典恢複原狀,到公元1369年完成最後的修訂,供塞普勒斯的拉丁王國運用。

兩種審判法庭由不同階層的人士組成,維持封建制度的司法公正和自由權利,這個辦法是布永的戈弗雷在征服耶路撒冷後制定的。國王親自主持高等法院或稱貴族法院,主要的組成人員是四位最顯赫的人物,加利利的王子、西頓和愷撒里亞的領主、雅法和的黎波里的伯爵,還有就是傭兵司令或元帥 ,運用一種特別的規定,他們相互之間的關係同是法庭的成員和法官。但是所有的貴族只要擁有領地就隨之獲得權力,具備資格參加國王所主持的法院,當然同時也要擔負起隨之而來的責任。對於所屬的部從和臣民,每位貴族召集會議時都會運用類似的法律體系和程序。領主和家臣的關係是出於榮譽觀念和自由意志的,身為恩主受到尊敬,保護部從是他的責任,但是他們會相互立下忠誠的誓言,雙方的義務會因任一方受到忽略而停止,要是受到傷害可以解除這種關係。有關婚姻和遺囑的事務與宗教密不可分,這部分權責為教士所剝奪,但是貴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采邑的繼承和時效,成為高等法庭最主要的工作。

無論公眾還是私人的權利,每位成員既是審判的法官又是自由權利的衛士。每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要用語言和刀劍支持領主提出的合法要求。但要是一位不義的長官竟敢侵犯臣屬的自由或財產,臣屬的同僚就會聯合起來,用言語和行為來支持他據理力爭。他們勇敢挺身而出辨明誰是誰非,要求恢複臣屬的自由或財產,得不到結果就停止對他的服務,將受委屈的弟兄從監獄裡救出來,可以運用任何一種武器來防衛自己的安全,但是不容對領主的人身做直接的侵犯,領主在他們的眼裡還是具有神聖的地位。在他們的訴狀、駁復和答辯中,法院的律師不但精明且敘述非常冗長,只是運用的理由和證據經常會被格鬥審判所取代。《耶路撒冷條例》在很多案件中同意使用這種野蠻的慣例,後來逐漸為歐洲的法律和風氣所廢止。

任何人只要涉及生命、肢體或榮譽的刑事案件,以及價值一個銀馬克的民事糾紛,就可以用決鬥來進行審判做出裁定。顯而易見地,在刑事案件中,格鬥是原告的特權,(除了受到叛逆賣國的指控外)可以用來報復個人所受到的傷害和屈辱,告訴人也可以依據代表的權利為死者討回公道。但是無論在什麼地點都要獲得證據,從控訴的性質而言,需要原告就這個事實提出證人。民事案件不容許拿格鬥作為工具,來使原告所要求的權利得以成立。但是原告有義務要提出證人,無論這個人是真知道還是裝著知道這個事實。這時格鬥的特權在於被告,因為被告可能指控證人犯有未遂罪,準備用偽證來剝奪他的權利。從這裡可以知道,民事的被告處於刑事案件告訴人的同等立場。接受格鬥並不能算是提出證據的方式,也不能當成反面證據,用來證明事實並未發生(這是根據孟德斯鳩的臆測)。

但是在任何案件中,挑戰的權利在便於使用武力對所受傷害求得補償,基於相同的原則和精神,格鬥審判如同私人決鬥要拼個你死我活。替代的鬥士只限於婦女、殘廢的男子或年滿60歲的人員。無論是被告、替代的鬥士、證人還是原告本人,戰敗一方的結局都等於受到死刑宣告。但是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受到喪失榮譽的懲罰和訴訟程序的敗北,證人和替代的鬥士被處以羞辱的死刑。在很多的案件里,法官有權選擇是裁定還是拒絕格鬥,但是有兩種很特別的狀況,接受挑戰是不可避免的結果:要是一位忠實的家臣指責他的同僚說謊,而這位同僚用不公正的手段,對他們的領主要求任何部分的領地;或者是一位訟案敗北的當事人譴責法庭的審判和正直。在這兩種狀況之中,就後者而言,他可以譴責法庭的成員,但是處置的法條非常嚴厲和險惡。他要在同一天之內陸續與法庭所有的成員格鬥,甚至包括審判未出庭的人員,只要一次敗北,隨之而來的就是死亡和被剝奪榮譽的羞辱。在這種狀況之下,挑戰者沒有勝利的希望,更不可能有人願意冒險接受這種考驗。雅法伯爵在《耶路撒冷條例》里採取合法而奧妙的方式,倡導榮譽而非迷信的原則,在程序上盡量造成很多不便之處,能夠規避格鬥審判的運用,這種做法真是值得大家讚許。 眼,能夠明辨飽含哲理和良知的法學歷史。精闢的學術研究給後代子孫帶來豐富的寶藏,身為演說家和法官的長處則只能讓當代人士感受到。">

將平民從封建暴政的高壓統治下解救出來,在種種頒行的措施中,各座城市和市政當局的規章制度可以發揮很大的力量。如果巴勒斯坦遭遇的狀況與發生第一次十字軍東征在同一個時代,其獲得的好處是有幸加入最古老的拉丁世界。很多朝聖者參加十字軍的陣營是為了逃離領主,法蘭西諸侯的策略是要保證他們獲得自由的特權和利益,這樣才能讓他們願意留在此地。《耶路撒冷條例》很清楚地表達了這種精神,布永的戈弗雷為騎士和領主設置由他主持的貴族法庭以後,接著又成立了第二級的審判法庭,由城市的行政司法官代表他負責。下級法院的管轄權延伸到整個王國的自由民,選擇若干言行謹慎和家世良好的市民組成法庭,經過宣誓要依據法律對地位相等的人員,就他們的行為和財產實施審判和裁定的工作。

征服和拓殖新興城市,激起國王和所屬主要諸侯沿用耶路撒冷的先例,在聖地丟失之前設置三十幾個類似的市政組織。敘利亞人 或者說東部基督徒是另外一種階層的臣民,他們被狂熱的教士在多方面進行壓迫,靠著國家的宗教寬容得到應有的保護。戈弗雷聽取他們合理的訴求,法庭的審判要依據本民族的法律,於是創立第三個法院供他們運用有限的國內管轄權。經過宣誓的成員就血統、語言和宗教來說都是敘利亞人,但是主席(阿拉伯文稱為rais)的職位通常由城市的司法行政官擔任。《耶路撒冷條例》很難得地提到了村民和奴隸,就是耕種田地的農人和戰爭的俘虜,幾乎被視為財產的「物」,地位遠在貴族、自由民和外鄉人之下,相差不能以道理計。解救或是保護這些不幸的人,對立法者而言是無關緊要之事,雖然不是為了懲罰,但是要儘可能地將逃走的人員找出來送歸原主。他們就像漂流在外的獵犬或鷹隼,合法的主人在失去他們以後還保留要求歸還的權利。奴隸的價格與獵鷹大致相等,但是3個奴隸或12頭牛才能抵得上1匹戰馬,在騎士制度風行的時代,血統純正的良駒售價可達300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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