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 十四、腓特烈一世和二世的事功及日耳曼諸侯的獨立(1152~1250 A.D.)

腓特烈一世(1152~1190 A.D.)的抱負是要恢複身御紫袍的威嚴和光彩,帶著政治家的手腕、士兵的英勇和暴君的殘酷入侵倫巴第共和國。新發現的《民法彙編》是最有利於專制政體的一門學問,被收買的擁護者公開宣揚,皇帝對他的臣民而言,是掌握生命和財產而有絕對權力的主子。腓特烈的皇室特權一般說來沒有那麼可惡,在隆卡格利亞的議會中通過。義大利的稅收核定是3萬磅白銀,財務官員的掠奪使需求的數目增加到無法計算的地步。負隅頑抗的城市要運用威脅或武力加以攻佔,抓到的俘虜送給劊子手行刑,屍體用投射器具拋進城裡。米蘭受到圍攻而投降以後,這個雄偉的首都所有的建築物被夷為平地,300個人質被送到日耳曼,居民被趕到4個村莊去謀生,由不能通融的征服者實施高壓統治。 米蘭很快從灰燼中重生,災難使倫巴第人的聯盟變得更為堅固,他們的復國大業受到威尼斯、教皇亞歷山大三世和希臘皇帝的贊助,壓迫人民的結構在一日之內倒塌。

腓特烈一世在君士坦斯的條約里雖然有保留條款,但還是簽字將自由權利給予24個城市。他的孫子在成年以後靠著個人的英勇繼續鬥爭,成為腓特烈二世(1198~1250 A.D.),靠天賦得到個人和特定的優點,他的出生和教育讓人認為他是義大利人。兩個派系發生無法和解的爭執,吉貝林派依靠皇帝的支持,而歸爾甫派打出自由和教會的旗幟。當腓特烈二世的父親亨利六世同意帝國與那不勒斯和西西里王國合併時,羅馬的宮廷還在昏睡之中。從這些世襲的領土中,腓特烈二世在軍隊和錢財方面可以獲得源源不斷的接濟。然而腓特烈二世終於受到壓制,是來自倫巴第人的軍隊和梵蒂岡的威脅。他的王國被交給一個異鄉人,家族最後一個子孫在那不勒斯的行刑台上被公開斬首。在60年的時間內,義大利再沒有出現一位皇帝,只有當統治者的遺物受到可恥的拍賣時,才能讓人記起他們的名字。

西部的蠻族征服者們很高興用皇帝的頭銜來裝飾他們的首領,但是這並不表示授予他君士坦丁和查士丁尼般的專制權力。日耳曼人崇尚個人的自由,他們的征戰完全是出於自發的行為,民族的特質為一種精神所激勵,要對羅馬最新和古老的奴性法律體系抱著藐視的態度。他們那剛強的性格使他們拒絕順從官員的命令,而強大的個人武力又使他們具有極強的掌控欲。統治者要想把這種體系強加到他們的身上,這不僅徒然無益而且是極其危險的想法。查理曼和奧托的帝國早就被部族或行省的公爵、較小區域的伯爵還有在國界或邊陲的侯爵瓜分得一乾二淨,這些人都擁有民政和軍事的全部權責,就像早期的愷撒所指派的部將。絕大部分的羅馬總督都是軍人出身,靠著機運獲得高位,誘惑他們所僱用的軍團,覬覦君王的寶座,他們的反叛無論是失敗還是成功,都不會傷害到政府的權力和結構。

如果日耳曼的公爵、侯爵和伯爵對於權力的訴求不是那麼大膽,那麼他們的成功所導致的結局會持續更久,對國家造成的損害就會更大。他們的目標並不是最高的權力階層,暗中的努力是要建立和擁有行省的獨立自主。他們的野心受到下列因素的支持:產業和家臣的分量、相互之間的榜樣和資助、下屬貴族階層的共同利益、諸侯和家族的變遷和更換、未成年的奧托三世和亨利四世、野心勃勃的教皇,以及對義大利和羅馬並不穩固的皇位的徒勞追求。王室和地區主權的所有價值被行省的軍事首長逐漸篡奪,這些權力包括和平和戰爭、赦免和處死、鑄幣和徵稅,以及國外的聯盟和國內的經濟。不論用暴力獲得了什麼,都能通過施與恩惠或災難獲得批准,將之當作可疑的選舉或自願的賣命所獲得的報酬。無論被授予什麼,如果沒有受到傷害,就不能拒絕將之傳給他的繼承人或與他地位相等的人。任何與局部或臨時所有權有關的行動,都在不知不覺中塑造出日耳曼王國的制度。在每個行省,隨處可見的公爵或伯爵,形成介乎帝座和貴族之間的階層,有法律地位的臣民成為這些私人首長的附庸和家臣。首長從統治者那兒接過的旗幟,常常會在戰場上升起來對抗他。

加洛林和撒克遜的王朝基於迷信或政策,對於僧侶的謙恭和忠誠,產生盲目的依賴心理,尊重他們的世俗權力,不斷加以提升。日耳曼的主教轄區較之於最富足的軍事地區,在控制的地區和賦予的特權方面不相上下,而在豐富的收入和管轄的人口方面更有過之。只要皇帝還保有在主教職務出缺時,拔擢教會和世俗的人員來接替的權力,那麼這些朋友和寵臣出於感恩和抱負,就會全力維護皇帝的基業。但是等到主教的敘任發生爭執時,皇帝卻失去了對於教士會議的影響力。選舉的自由權完全得到恢複,主教的收入已經減少,這對於就職人員的第一次祈禱來說,是莊嚴的嘲諷,因為他們答應在就職以後,各教堂要推行單一薪俸的規定。

日耳曼出任政府職務的總督不必看上官的臉色,只有同儕的判決可以讓他降級貶職。在君主政體的早期,指派兒子繼承父親的公爵或伯爵職位,必須要懇求皇帝給予恩典。這逐漸使獲得成為一種習慣,索取成為一種權利,從直系繼承人延伸到旁系血親或女性姻親。帝國(開始時是流行的稱呼,最後成為法定的名銜)的領土根據遺囑和出售可以分割和轉讓,大勢所趨之下,私有和永久的繼承使公共的信託完全喪失作用。皇帝不可能再用籍沒和摧毀殺戮帶來的災禍獲得大量財富,對於無主的采邑按規定要在1年的期限內處理完畢,就是在選擇候選人時,也有責任要諮詢國會或省級議會的意見。

腓特烈二世崩殂以後,日耳曼成為有100個頭的怪物。一群諸侯和高級教士爭奪這個殘破的帝國,各地有無數的領主建立起城堡,仿效上官的行為,根本沒有服從的觀念,一切都要按照自己所擁有的實力,以征服或掠奪之名不斷發生敵對行動。諸如此類的無政府狀態是歐洲的法律和習俗無可避免的後果。暴力的摧毀作用同樣使法蘭西和義大利王國在受到蹂躪以後四分五裂。然而義大利的城市和法蘭西的采邑在分崩離析的同時,產生了日耳曼式的聯合,在帝國的名義之下形成聯邦共和國的偉大體制。議會起初是一種常設的機構,後來則成為永久的制度,使民族的精神保持活力。一個公共立法機構的權力仍舊通過三個部分或團體進行運轉,分別是選侯、諸侯以及日耳曼的自由和皇家城市。

其一,七個最有權力的封建諸侯,獲得顯赫的稱號和位階,最重要的特權是選舉羅馬皇帝。這幾位選侯分別是波希米亞的國王、薩克森的公爵、勃蘭登堡的侯爵、萊茵地區的皇室領地伯爵,以及門茲、特里夫和科隆的總主教。

其二,諸侯和高級教士的選舉團要從亂鬨哄的大批成員中脫穎而出,最終減少到四種具有代表性的表決權,包括很多源遠流長而且獨立自主的伯爵,但是不包括貴族和騎士階層,就像在波蘭的議會,每到選舉,就會有6萬人騎著馬來參加。

其三,對於出身和權勢、武力和法冠感到自負的人,非常明智地認同平民是立法機構的第三個部分,在社會進步的過程中,在同一時代被引進法蘭西、英格蘭和日耳曼的國家會議。漢薩同盟控制著北部貿易和航運,萊茵聯邦能夠確保內陸地區的和平與交通。城市運用財富和策略發揮影響力,對於選侯和諸侯這兩個位階較高團體所通過的法案,他們的否決依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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