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十三、羅馬人自我放逐和了斷的精神以及對民法的濫用

一名羅馬被告受到指控犯下重大的罪行,會用自我放逐或了斷來阻止法律的宣判。直到他的罪名得到合法的證明,他才能恢複清白無辜以及個人自由;直到最後的百人連的投票被統計和宣布,他才可以和平地離開,前往義大利、希臘或亞細亞的聯盟城市。 這種民事訴訟的死亡可以維護他的名譽和財產,至少他的兒女不會受到影響;他也可能仍舊享受理性和感官的生活,只要心靈在習慣了羅馬那種野心和囂鬧之後,能夠忍受羅得島或雅典的單調和寧靜。需要不顧身家性命的努力才能逃脫愷撒的暴政,但是斯多噶學派的哲理使人熟悉這種努力,他們這些最勇敢的羅馬人就是很好的範例,那就是合法鼓勵自殺的行為。經過宣判已經定罪的罪犯,被處死以後屍體要受到示眾的羞辱,也給兒女帶來最大的不幸,財產全部充公,使他們處於貧窮的困境。但是如果提比略和尼祿的受害人,在君主或元老院的敕令下達之前先行了斷,他們的勇氣和死亡會獲得補償,就是公眾的讚揚、適當的葬禮以及遺囑的有效。極端貪婪和殘酷的圖密善,像是要將不幸的人最後的慰藉全部剝奪殆盡,甚至就是兩位仁慈的安東尼皇帝,也仍舊不願讓人得到如此的恩典。涉及重大罪行的案件時,如果自願赴死的時機是介於起訴和定罪之間,等於是承認有罪,國庫就用不人道的手法,將死者的戰利品全部攫走。然而法學家通常會尊重市民的自然權利,就是放棄生命也包括在內。塔昆文給死者帶來身後的羞辱 ,是為了防止臣民走上絕境,後世的暴君從沒有加以恢複或是效法。要是有人把死看成解脫,那麼世間的權力對他已經喪失作用,只有訴諸來生的宗教顧慮,才會使他自戕的手受到約束。維吉爾在他的作品中將自殺列為不幸,並沒有視為犯罪 ,這種地獄幽魂的詩意神話對人類的信仰或習性並沒有產生多大的影響。福音或教會的訓誨,終於還是把虔誠的奴性強加在基督徒的內心,要他們迎接疾病或劊子手的最後一擊,而且必須毫無怨尤。

刑法在62卷《御法集》和《民法彙編》之中只佔很少的部分,所有的法庭訴訟程序中,決定市民生死的案件,比起契約或繼承這些最普通的爭論,沒有那麼受到重視,也很少一直拖延不決。這種非常明顯的區別取決於刑法和民法的性質,雖然有時會為了保衛社會的安寧而考量刑法的緊急需要。我們對國家的責任一般而言非常簡單而且始終不變。譴責罪犯的法條不僅刻在銅板或大理石上,而且印在罪犯的良心上,通常透過單一事實的證據就能夠確定他的罪行。然而我們與每個人的關係是變化多端而毫無限度的,我們的義務之所以能夠產生、廢止或修正,全部來自傷害、利益和承諾。自願簽訂的合約和遺囑經常會受到欺騙或無知的指使,所以才需要加以解釋,也使法官獲得實用的練習和經驗而做出睿智的判決。廣大的領土和興旺的商業擴展了每個人的事業,市民居住在龐大帝國遙遠的行省,不但有許多懷疑及耽擱,還無可避免從地區上訴到最高當局。

查士丁尼是君士坦丁堡和東部的希臘皇帝,也是拉丁牧羊人的合法繼承人。想當年羅慕路斯把殖民地建立在台伯河的兩岸,在1300年這麼長的時間內,法律很勉強地隨著政府架構和生活方式而改變。想要融合古老名稱與新制度的企圖值得嘉許,卻摧毀了原有的和睦關係,曖昧而又不合常規的體系難免要自我膨脹。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法律原諒臣民的無知,也就等於是承認本身還不夠完美。羅馬法經過查士丁尼刪節以後,仍舊是神秘難解的學科,也是有利可圖的職業,極為複雜的性質使得學習非常困難,加上從業人員私下運用各種手法,更是陷入10倍的黑暗之中。追求這門技術所付出的代價,有時會超過應得的報酬。申訴者由於窮困或明智,就不得不放棄最美好的權利。獲得正義竟然如此昂貴,或許可以減弱訴訟的風氣,但是在不對稱的壓力之下,只會增加富人的影響力,使得貧民的處境更為悲慘。訟訴程序的進度緩慢而又耗費甚大,有錢的抗辯者居於極為有利的地位,甚至不必寄望碰到貪污的法官。在體驗到一種惡習時難免會引起憤怒之心,這也是我們的時代和國家無法避免的事,真是恨不得拿我們精心炮製的法律體系,去交換土耳其宗教法官極其簡明快速的判決。我們平心靜氣想一下,為了保護臣民的人身和財產,像這樣的形式和延遲確有必要。法官的深文周內是獨裁者首要的工具,一個崇尚自由的民族應該有先見之明,解決在權力和勤奮無限擴展以後所產生的問題。然而查士丁尼的政府把自由和奴役的缺失全部結合在一起,羅馬人在複雜多樣的法律和主子的任意專制之下,在那個時代受到更多的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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