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十一、羅馬法的「罪行和懲處」:刑法的概念、罪行的區分和量刑的標準

李維首次也是最後一次記述羅馬人使用殘酷的手段,處罰極為暴虐的罪犯,就是抓住阿爾班的獨裁官以後,用八匹馬將他肢解分屍, 但是這種主持正義的報復行動,是在勝利的激情時刻,大家聽從一個人的指使,施加在外國的敵人身上。自從元老院的賢明之士草擬《十二銅表法》,經過人民自由表決認可後,對於羅馬人的民族精神提供了更為確切的證據。然而這種法律就像德拉古的成文法 ,制定的時候帶有草菅人命的特性。他們贊同殘忍和嚴苛的報復原則,堅持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和以肢還肢,除非犯人願意以300磅銅作為罰鍰,求得赦免刑責。

十人委員會對於輕罪寬大為懷,施以鞭笞或苦役的處分,但有9種罪行因為情節不同,可以判處死刑。

其一,任何叛國或謀逆的行為,或是與國家的公敵有通信聯繫,都會用令人痛苦和羞辱的方式處死。這名墮落的羅馬人被布幕將頭部罩住,手臂扭到背後再捆綁起來,經過扈從校尉施以鞭刑後,釘死在十字架上在廣場上示眾,或是弔死在被視為不祥的樹木上。

其二,在城市裡,不準進行任何夜間集會,無論是出於慶祝還是宗教的原因,甚至就是出於公益也不行。

其三,市民的謀殺案件,大眾的意見是要兇手抵命。下毒比起用刀劍更令人反感。從兩件罪大惡極的命案,我們很驚奇地發現,一個講求簡樸的共和國,竟會這樣早就出現如此精巧的邪惡行為,而且羅馬的貴婦人還能有這樣貞潔的德行。 弒親罪完全違反天理人情,罪犯要被裝在麻布袋裡,丟進河流或大海,同時要陸續將公雞、毒蛇、狗和猴子放進袋裡,當作罪人最好的伴侶。 義大利並不出產猴子,好像也沒有感到有此需要,一直到6世紀中葉才第一次發生弒親罪。

其四,惡意縱火罪,在舉行鞭打的儀式以後,將犯人用火燒死,讓我們的理智忍不住要稱許,報復的行動非常公正。

其五,法庭偽證罪,對於道德敗壞和惡意陷害的證人,為了懲處所犯的過失,要把他從塔皮安斷岩的頂上丟下去摔死。刑事法嚴厲,書寫的證據不足,偽證的後果更為致命。

其六,法官受賄罪,法官因接受賄賂而宣布不公正的判決。

其七,毀謗和諷刺,粗俗的語氣有時會擾亂一個知識程度不高的城市,作者應得的懲罰是遭棍棒毆打,至於是否會被行刑手打到氣絕,那就無法確定了。

其八,利用夜間故意損毀或破壞鄰人的農作物,罪犯會被弔死,作為奉獻給克瑞斯的犧牲。但是森林之神很記仇,砍伐有價值的樹木要賠償,適度的罰鍰是25磅銅。

其九,使用魔法詛咒,根據拉提安牧羊人的意見,這些咒語會耗盡敵人的精力,摧毀他們的生命,把他們從所在地連根拔起以後再趕走。

提到《十二銅表法》對破產的債務人極其殘酷的處罰,我寧願採取古代條文字面上的意義,不願參考現代學者過於精巧的見解。 等到債務在法庭確定和宣布以後,負債的羅馬人獲得30天的延緩期限,然後被置於市民同胞的權力之下,被關在私人監牢里,每天的糧食是12盎司的糙米,身上可能捆綁15磅重的鎖鏈。他所處的不幸狀況要到市場去展示三次,懇求他的朋友和同胞給予憐憫和幫助。等到60天的期限結束,要用喪失自由或生命來償付債務。破產的債務人不是被處死,就是被賣到台伯河以外,成為異國的奴隸。如果幾名債權人同樣固執而且毫無惻隱之心,他們可以合法肢解他的身體,用可怕的分屍來滿足他們的報復之心。野蠻法律的擁護者非常堅持,要是無力支付合約上規定的債務,應該使用強硬的手段,來防止拖延不理和欺騙造假的行為。但經驗顯示這種恐嚇並不能發揮作用,奪取生命和砍下肢體是無利可圖的懲罰,沒有一個債權人願意執行。

等到羅馬的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變得更為文雅,十人委員會的刑法因原告、證人和法官重視人性而遭到廢止,免於刑責成為極端嚴苛的法條所產生的結果。《波西安法》和《瓦列利安法》禁止官員處死自由的市民,也不能施以體罰,過去那些草菅人命的成文法都已作廢。他們把這些法律的制定歸罪於王政時代的暴虐風氣,用很巧妙的手法讓貴族統治置身事外。

由於刑法不能發揮功能以及公權力的不彰,城市的和平與公正只能靠著市民的私法審判也就是投票定讞。監獄裡裝滿了罪犯,大多數都是社會的被逐者,他們的罪行一般而言都歸之於無知、貧窮和殘酷的慾念。一個卑劣的平民身為共和國的成員,濫用他那神聖的身份所帶來的權利,產生的犯罪行為會同樣窮凶極惡。但是,等到罪行已經證實或許僅是涉嫌,奴隸和外鄉人就會被釘上十字架,對於羅馬絕大部分的民眾來說,這種嚴峻而又實時的正義,在實施時幾乎不受任何約束。每個家族都設置法堂,與法務官不同的是,可以毫無限制審理家庭成員的外在行為:合乎道德的原則和習慣由教育學科灌輸,羅馬的父親支配著子女的生命、自由和繼承,而且沒有上訴的餘地,所以父親有責任要用自己的言行為子女做出榜樣。在某些緊急狀況之下,市民對於私人或公眾的侵權行為可以合法施以報復。猶太人、雅典人及羅馬人的法律都一致同意,可以殺死夜間的竊賊。然而在大白天,要是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會帶來危險和重大損失,就不能貿然殺害強盜。無論任何人在婚禮的床上發現姦夫,在感到驚愕之餘,都可以不受約束實施報復 ,最血腥或惡意的暴行由於無法控制的怒火而獲得赦免。在奧古斯都以前,丈夫無須自慚要去衡量姦夫的階級地位,父母也不必因為犯罪者的誘姦而犧牲自己的女兒。

自從國王被驅逐之後,如果有野心的羅馬人竟敢僭用他們的頭銜,模仿他們的暴政,就會被人民拿來奉獻給地獄的神明,每個市民同胞都可以行使正義之劍。不管布魯圖斯是多麼忘恩負義,魯莽的舉動有多麼讓人厭惡,國家裁定他的行為都非常神聖。 和平時期攜帶武器的野蠻習慣 ,以及用流血來彰顯榮譽,對於羅馬人而言都是聞所未聞。在兩個最純真的時代里,從建立平等的自由權利到布匿戰爭結束為止,羅馬從來沒有發生過謀逆叛亂的騷動,也很少受到重大罪行的污染。當黨派的傾軋遍及國內外,激起各種惡行,逐漸感受到刑法已經喪失效用。西塞羅時代每個普通市民都能享受到無政府狀況下的特權,共和國每個行政首長都受到誘惑要掌握國王的權柄,他們的德行如同自然或哲理的天賜果實,有資格受到全民熱烈的稱譽。經過3年毫無顧忌的色慾、劫掠和酷虐以後,西西里暴君維雷斯被判處賠償30萬鎊的金錢,這樣一來使得法律、法官甚至原告 都感到滿意。維雷斯等於只退還了搜刮所得的十三分之一,就能全身而退,過著奢侈豪華的放逐生活。

獨裁官蘇拉最早想要恢複過去的狀況,使得罪行和懲罰能夠相稱,他在充滿血腥的勝利中,極力約束羅馬人的放縱行為,並非壓迫他們的自由權利,只是他的做法不夠完善。他將4700名公民列入「公敵宣告名單」,並為此感到自豪。 但是就立法者的角色而論,他尊重那個時代的傳統和偏見。對於強盜或兇手、背叛軍隊的將領或摧毀行省的官員,蘇拉並沒有對他們處以死刑,僅僅用放逐的刑責來加重罪犯的金錢損失,法律的條文規定,他們在放逐期間「不得生火」和「不得洗浴」。《高乃利烏斯法》和以後的《龐培法》以及《朱利安法》,引用新的刑法體系。從奧古斯都到查士丁尼這些皇帝,都要隱瞞事實,不願成為嚴刑峻法的始作俑者,而是創造出「鞠躬盡瘁,死而後已」這類詞句並經常運用,盡量去擴張並且掩蓋專制政體的發展過程。在將功勛卓越的羅馬人定罪時,元老院通常會按照主子的意願準備混淆審判權和立法權。總督的責任是要維持行省的平靜,那就要運用專制和強硬的司法權。等到帝國向外擴展,城市的自由權利逐漸消失無蹤。西班牙有個罪犯聲稱自己擁有羅馬人的特權,伽爾巴下令將他釘在十字架上,只是這個十字架製作得更精美、豎得更高而已。 有時皇帝會發布敕令,對嶄新或重大的問題做出判決,這些問題當然超出總督的許可權和能力。流刑和斬首是針對地位尊貴的人員,卑賤的罪犯通常會被處以絞刑、火刑、在礦坑裡活埋或是丟給競技場的野獸。武裝的強盜是社會的公敵,受到追捕和根除。把別人的牛馬趕回自己家裡,就犯下死罪 ;單純的偷竊被認為僅是造成公家或私人的損失。罪行的輕重和懲處的方式通常都由統治者自行決定,臣民對法律的危險一無所知,隨時都會陷身其中而喪失性命。

過失、錯誤和罪行,分別是神學、倫理和法律的題目。一旦三者的判斷一致,可以證實相互的觀點,但是在三者相異時,明智的立法者會按照對社會造成的傷害程度,來辨識罪行和懲罰。根據這種原則,攻擊一個普通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受到的判處沒有謀逆或叛亂的罪行那樣嚴重,因為謀逆或叛亂已經侵犯了共和國的尊嚴。善於逢迎的法學家異口同聲宣稱,共和國為他的元首所有。歷任皇帝保持勤奮的工作精神,把《朱利安法》的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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