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七、古代法律精神的喪失以及查士丁尼立法的矛盾

查士丁尼的敵人在傳播一項毫無證據的謠言,說《民法彙編》的作者把古老的羅馬的判例全部化為灰燼,表面原因是其錯誤百出或冗長難以卒讀。然而皇帝完全沒有必要做出這種會招致不滿的行為,他大可以安安穩穩等待無知和時間來毀滅古老的遺留物以實現自己的企圖。在發明印刷術和紙張之前,著作所花費的勞力和材料極其龐大,僅僅富人才有購買的能力。我們可以合理計算,當時的書價是現在的100倍 ,只能用抄寫的方式很緩慢地增加數量,重錄時也得非常小心,對獲利的渴望誘使褻瀆神聖的抄書匠擦掉古代的文字,索福克勒斯或塔西佗的作品不得不讓步,空出的羊皮紙成為彌撒書、講道集和聖徒傳。

要是天才最傑出的創作也落得如此下場,還能期望那些過時的枯燥和貧瘠的作品能保持長久?法律書籍很少有人感興趣,更不能拿來當作消遣,價值與當前的運用有很大的關係,只要出現風行一時的革新版本,或是作者有更高的聲譽,或是建立權威後獲得公眾的肯定,原有的書籍就會被取代,永遠消失不見。在一個四海昇平與倡導學術的時代,從西塞羅到最後的安東尼皇帝時代的法學家的著作已經蒙受相當大的損毀,只有少數在學校或廣場表現出色的大師,人們出於對傳統和名聲而產生的好奇,他們的名字仍舊為人所知。360年的混亂和衰弱加速了遺忘的過程,也許可以這樣認定,那些為查士丁尼所忽略而使他遭到指控的作品,很多已經無法在東部的圖書館裡找到。 帕皮尼安或烏爾比安的抄本被認為對未來的運用沒有價值,改革者予以禁止。《十二銅表法》和統領的布告都已逐漸湮滅。希臘人基於嫉妒和無知的情緒,對古代羅馬人的紀念物不是忽略就是摧毀。甚至就是《民法彙編》也差點毀於船難的危險。專家學者認為西方所有的版本和原稿都出自一個來源 ,公元7世紀初葉在君士坦丁堡抄錄 ,後來陸續因為戰爭和商業的偶然因素,才運送到阿馬爾菲 、比薩 和佛羅倫薩 ,現在都當成神聖的遺物 保存在共和國古老的宮殿。

改革者最關心的事是要預防自己的法典未來步上前人的後塵,被人大刀闊斧加以刪節。為了使《御法集》《民法彙編》和《法學初步》原文保持完整,嚴格禁止使用隱語和縮寫。查士丁尼回想起,注釋者憑著本身的權威性就可以斷送《永久成規》,於是公開提出偽造的懲罰條例,以對付大膽的法學家,竟敢任意闡釋曲解君王的本意。阿庫修斯、巴爾托盧斯和庫雅修斯這些學者,除非他們敢於對查士丁尼約束後來法典以及心靈與生俱來的自由進行抗爭,否則就應為他們積累的罪行感到羞愧。皇帝沒有能力使自己保持穩定不變的立場,當他吹噓已經恢複戴米德的交易,具備點石成金的本領時 ,發現竟然先要分開黃金與雜質。《法典》頒布以後不到6年,為了要完成新的版本使之更為精確(公元534年11月16日),他指責新的計畫不夠完美,最後為他的法學體系增加了200卷的篇幅,有50個判例來闡明最難解和最複雜的法律論點。在他漫長統治中的每一年(要是按普羅科皮烏斯的說法是每一天),他都提出一些法律的改革。他有很多法案被自己宣告無效,很多為繼承人所否決或是為時間所磨滅,但是仍有16卷的《諭令》和168卷的《御法新編》 (534~565 A.D.)成為法律體系最可信的主要部分。

哲學家的看法如果不受偏見影響,會認為這些不斷發生的改變大部分都微不足道,只能用君王已經腐敗成性來解釋,肆意出賣他的判決和他的法律,毫無羞恥之心。這位暗中指控的歷史學家,對君王的指控明確而激烈。他所呈上的唯一例證,可以歸咎於查士丁尼的虔誠或是貪婪。一名富有的狂熱信徒把他的遺產捐贈給埃米薩教會。一個騙子偽造了債務和承諾的付款書,在上面簽上最富有的敘利亞人的名字,使得整個遺產的價值大增。這些富室被騙後懇求按照既定的法定時效應為30年或40年,他們的抗辯卻為一條過往的法令所駁回,把教會要求的權利延長到100年之久。像這樣蔑視公正和無法無天的詔書,是為了應付暫時的需要,在他的統治期間還是很明智地加以廢止。 要是皇帝真想推卸責任,隱瞞妻子和寵臣的腐敗,就會引起懷疑,敗壞他的名聲,單是這種惡行就會貶低法律所應有的尊嚴。查士丁尼的擁護者也不得不承認,不論他真正的動機何在,憑著這種輕浮善變的性格,就不夠資格成為立法者和偉大人物。

君主很少會願意屈尊成為臣民的老師,但查士丁尼在這方面真可說是實至名歸。在他的指示之下,一個繁複而又瑣碎的系統被簡化為包含基本學理的論文。在形形色色的羅馬法教學課本之中 ,蓋烏斯編纂的《法學概要》 無論是在東部還是西部都最常見,可以從運用的狀況中看出作者的聲望。皇家委員會成員、特里波尼安、狄奧菲盧斯和多羅修斯負責內容的挑選工作。安東尼王朝的自由和純真,被一個墮落時代極其粗鄙的材料所掩蓋。羅馬、君士坦丁堡和貝里圖斯的年輕人,可以用這本書繼續深入研究《御法集》和《民法彙編》,對於歷史學家、哲學家和行政官員來說,都是極其寶貴的讀物和參考資料。查士丁尼的《法學初步》(公元533年11月21日)分為4卷,按照非常合理的方式排出相關的章節:(一)人;(二)物;(三)行為;(四)個人的過失,包括刑事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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