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卷 起伏 第137章 亂戰(十七)

得到了陳克態度比較明確的支持,裕仁的膽子也大了不少。他思前想後,決定暫時不要回國。召集起前高官,裕仁開了個會。鈴木貫太郎這樣的老傢伙身體以及不行,而且這次中國之行讓他們也徹底失去了心氣。對於裕仁的想法,老傢伙們只是聽。中年前高官們看到裕仁提出議題,也都愣住了。討論的內容是「社會主義制度能否與天皇制度同時存在」。

這是一個看似很扯淡的議題,至少在這個世界上,君主制儘管已經與貴族共和制度結合在一起,這中間還是有很微妙的區別的。英國的制度是君主立憲,日本的制度是立憲主君。就是用先發來保證天皇制的神聖不可動搖。

《大日本帝國憲法》憲法的第1章如此規定。

第一條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之。

第三條天皇神聖不可侵犯。

第四條天皇為國家元首,總攬統治權,依本憲法規定實行之。

第五條天皇依帝國議會之協贊,行使立法權。

第六條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執行。

第七條天皇召集帝國議會,其開會、閉會、停會及日本眾議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條天皇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災厄,依緊急之需要,於帝國議會閉會期間,可發布代法律之敕令。此敕令應於下次會期提交帝國議會,若議會不承諾時,政府應公布其將失去效力。

第九條天皇為執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寧秩序及增進臣民之幸福,得發布或使令政府發布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改變法律。

第十條天皇規定行政部門之官制及文武官員之俸給,任免文武官員,但本憲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規定者有特殊規定者,須各依其規定。

第十一條天皇統率陸海軍。

第十二條天皇規定陸海軍之編製及常備兵額。

第十三條天皇宣戰媾和及締結各項條約。

第十四條天皇宣告戒嚴。戒嚴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規定之。

第十五條天皇授與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

第十六條天皇命令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第十七條置攝政依皇室典範之規定。攝政以天皇名義行使大權。

這就是日本的憲法,也是日本的權力結構所在。之所以皇道派一度認為要「尊皇趨討奸」,這是有包括傳統以及憲法支持的基礎。

昭和維新因為遭到裕仁的極力抵抗,昭和維新派不得不繞過裕仁,由新政府以及新的日本社會主義自由民主黨組成的內閣來實施政令。

在中國參觀之後,裕仁發現中國的國體政體並不排斥「領袖專制」,陳克在中國的實際地位遠超裕仁最有權勢的時候在日本的地位。這倒真的讓裕仁有了一種視野一開的感覺。

「日本當下的問題是天皇不親政,最重要的是,天皇並非政黨的最高領導者。」裕仁說道。在他看來,陳克是中國最高領導者,從內到外的所有行動,都最終向陳克負責。中國人民黨的政策制定以及實施,都是由陳克主導。這是中國權力現階段的形態。

聽了裕仁的說法,這些前高官們都很不自在。日本天皇與中國領袖之間有很大不同,最大的不同在於,日本天皇是日本人民要為之奉獻的對象,中國人民則是陳克要為之奉獻的對象。法律保證天皇至高無上的地位,卻沒有任何法律保證陳克與權力之間有天然的關係。

裕仁想成為日本的陳克,這種想法很好。但是這種想法卻沒有任何基於法律的內容,這完全是個人能力問題。雖然前高官們對裕仁並沒有惡意,可他們並不認為裕仁在科技、軍事、政治上能夠達到陳克的高度。追求自己力所不能及的事情,其結果是畫虎不成反類犬。

見到這幫沒用的傢伙根本沒有理解自己的想法,裕仁頗為失望。他本人並不在乎能否達到陳克的高度,他現在想要的是重新奪回權力,至少不能再失去任何權力了。想達成這個目的的辦法其實挺簡單,只要裕仁明確表示自己支持社會主義制度,將社會主義制度定為日本的國策,以日本天皇的號召力,裕仁就能夠重新返回至少名義上的權力頂峰。而不會像現在一樣被軟禁,被隔絕在日本政治之外。

這種權術是沒辦法直接說明的事情,裕仁如果敢這麼直接闡述,其結果是註定要悲劇的。不管自己是不是願意革命,裕仁都得表現出他願意革命的態度來。

在這個時候,裕仁看著面前那群沒用的東西,突然想起人民黨在政治課上的一句話,「偽善,是邪惡不得不向正義做出的致敬!」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