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海軍軍備條約 第三章 綜合條文

第二十一條

在本條約有效期限內,任何簽約國如果受其國家所面臨局勢之影響,出於國家安全形度的考慮而要求增加海軍軍力,則其餘簽約國應舉行會晤以討論修改條約相關條文的問題,並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制訂本條約修正案。

考慮到未來工業技術和科學的發展,合眾國(美國)在徵求本條約其他簽約國意見後,將在本條約簽訂生效八年後,召開簽約國全體會議,考慮各方面變化,作出修改,使本條約適應此時之形勢。

第二十二條

無論何時,本條約任何簽約國之一如果處於戰爭狀態,且該戰爭的進程業已影響到作為該國國家安全保證的海軍軍力,則該國可以在通知本條約其他簽約國之後,在戰爭期間暫時終止執行本條約,但條約第一章第九條和第十三條除外。該國需向其他簽約國提出按照當時的緊急狀態需要擱置履行本條約的通知。其餘簽約過需要進行磋商,對條約中涉及自身的條款的變動和修改取得一致意見。如果這樣的磋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任何一簽約國,在通知其他簽約國後,根據本國利益需要,亦可宣告在戰爭持續期間暫時終止執行本條約。但條約第一章第九和第十三條除外。

在停止執行條約期間,各簽約國應及時進行會晤和磋商,就該條約中有何項內容需作出修改進行協商。

第二十三條

本條約的有效期到1936年(明歷五百六十八年)8月8日位置。如果在條約有效期滿前兩年之內,沒有任何一個簽約國通知其他各方,要求最終終止本條約,則本條約有效期滿之後仍然有效,直到任何一簽約國提出聲明廢止該條約的意願滿兩年為止。此時該條約將被視作經過所有簽約國同意而宣告廢止。該聲明應該以書面形式提交給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後將該聲明的可靠穩妥之抄件送交其他簽約國,並註明收到該聲明的確切時間。該聲明在被正式提交並評估之後,即從該日期起宣告生效。如果該聲明是由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提出,則該聲明應被提交給各簽約國駐華盛頓的外交代表。此聲明在被正式提交並評估之後,即從被提交給簽約國外交代表的日期起宣布生效。

在該聲明被提交之後一年之內,各簽約國應進行會晤。

第二十四條

本條約將被各簽約國按照與其本國正式立法相同的地位對待,在被所有簽約國正式批准後生效。該條約的正式批准工作應在華盛頓儘快進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應該向其他各簽約國提交本條約的正式副本。

本條約的法文、英文本和漢文本擁有同等效力,應本美國政府妥善保存於美國政府檔案館中,本條約的副本應及時提交給各簽約國政府。

前述全權代表處於彼此信任,特簽署此條約。

公元1921年(明歷五百五十三年)8月8日簽訂於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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