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簽約國各自保留的主力艦
依照本條約第一章第二條,本條約簽約國可以各自保留的主力艦名單如下。
大明帝國海軍:
艦名噸位
泰山18000
華山18000
嵩山18000
恆山18000
阿尼馬卿山19500
天山19500
大興安嶺19500
長白山19500
祁連山19500
秦嶺20500
南嶺20500
大別山20500
阿爾泰山20500
巴顏喀拉山20500
喜馬拉雅山20500
庫葉島21500
台灣島21500
海南島21500
崇明島25000
琉球島25000
舟山島25000
東海30500
南海30500
黃海30500
渤海30500
果敢32500
總噸位:561500噸。
兩艘新戰列艦竣工後,按照第一章第二條的規定將「泰山」號,「華山」號,「嵩山」號封存,大明帝國海軍的總噸位將為577500噸。
美國海軍:
艦名噸位
南卡羅來納16000
特拉華20000
佛羅里達21825
猶他21825
懷俄明26000
阿肯色26000
紐約27000
得克薩斯27000
內華達27500
賓夕法尼亞31200
新墨西哥32000
密西西比32000
愛達荷32000
田納西32300
加利福尼亞32300
科羅拉多32600
馬里蘭32600
總噸位:436550噸。
西弗吉尼亞級的另外兩艘戰列艦竣工後,按照第一章第二條的規定,將「南卡羅萊納」號解體,美國海軍的總噸位將為485750噸。
英國海軍:
艦名噸位
喬治五世23000
大膽23000
鐵公爵25000
馬爾巴羅25000
本鮑25000
印度皇帝25000
伊麗莎白女王27500
厭戰27500
巴哈姆27500
勇士27500
馬來亞27500
復仇25750
決心25750
拉米利斯25750
皇家橡樹25750
聲望26500
反擊26500
虎28500
胡德41000
總噸位:509000噸。
兩艘新戰列艦竣工後,按照第一章第二條的規定將「喬治五世」號與「大膽」號解體,英國海軍的總噸位為533000噸。
德國海軍:
艦名噸位
(略)
日本海軍:
艦名噸位
金剛27500
比睿27500
榛名27500
霧島27500
扶桑30600
山城30600
伊勢31260
日向31260
長門33800
陸奧33800
總噸位:301320噸。
法國海軍:
艦名噸位
(略)
義大利海軍:
艦名噸位
(略)
西班牙海軍:
艦名噸位
(略)
奧斯曼土耳其帝國海軍:
艦名噸位
(略)
第二部分 戰艦解體規則
以下關於軍艦解體規則的說明,適用於本條約第一章第二條和第三條所規定的戰艦。
1、戰艦解體必須達到再也不能參加作戰用途的程度。
2、軍艦廢棄可以按以下規則進行:
(a)永久性的沉沒;
(b)徹底解體,包括拆除所有的機器、鍋爐、裝甲、以及甲板、艦側、艦底所有的外側舷板;
(c)僅僅作為靶艦使用,在此情況中,如果有必要將其改裝為可移動的靶艦,第3段的所有條款,除第(6)小段和第(7)小段外,必須得到遵守。簽約國只能一次保持擁有一艘這樣的靶艦;
(d)根據本條約在1923年(明歷五百五十五年)以後必須拆毀的主力艦,法國和義大利可以各自保留兩艘,作為航海練習艦,為槍炮、魚雷等學校使用。法國可以保留的為讓·巴爾級,義大利可以保留的為「但丁」號和一艘愷撒級戰列艦。將這些軍艦留做上述用途使用,法國和義大利保證拆除上述艦隻的指揮塔,並且保證在戰爭中不使用這些艦隻。
3、(a)當一艘主力艦已被決定解體時,解體的第一步驟應立即付諸實行,其目的主要在於使該艦不能再被用於戰鬥目的;
(b)一艘軍艦在解體或廢棄時,應該將下述設施移去並安置於岸上、或將其摧毀,以使其不再用於未來的戰鬥任務:(1)所有的艦炮、固定槍械、火控和指揮塔樓,以及炮塔和炮台的可轉動部分;(2)所有的船用水電設備和機械;(3)所有的火控儀器和測距儀、速測儀;(4)所有的丹藥、炸藥和水雷;(5)所有的魚雷、魚雷戰鬥部和發射管;(6)所有的無線電報裝置;(7)駕駛指揮塔和所有的舷側裝甲、所有的推進器。
4、艦船解體工作開始實施的時間:
(a)根據本章第2款第一節規定方法廢棄的艦船,按照第3規定廢除其作戰能力的相關工作,需在本條約生效後六個月之內完成,而艦體的廢棄工作需在本條約生效後的十八個月內完成;
(b)根據第2款第二、三節規定需拆毀的艦船,以及根據第3款需解除戰鬥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換艦船完工後立即開始,不遲於此時期開始後六個月內完成。其根據本部分第2款所規定的解體的工作,需在其替換艦船不遲於完工後十八個月的期限內完成。如果其替換艦船的建造工程發生耽擱,則其根據本部分第3款所規定的解除戰鬥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換艦船鋪放龍骨後四年之內開始動工,並在此工程開始後六個月之內完成。其根據本部分第2款所規定的解體的工作,需在其解除戰鬥力的工作開工後十八個月的期限內完成。
第三部分 艦船的替換工作
主力艦的替換工作需按本部分的第一節和第二節的時間表進行。
第一節 替換規則
(a)主力艦在服役20年後,將由新的同型艦船替換。替換艦船的規模不得超過第一章第四條和第七條的規定,鋪放龍骨的時間,不得早於被替換艦船建成後的第17年。主力艦除符合第一章第二條第三段或本部分第二節之時間表規定的之外,在1921年(明歷五百五十三年)8月8日之後十年內不得開工建造;
(b)各簽約國有義務迅速、及時的向本條約其他簽約國通報以下內容:
(1)將要被新建艦船替換的主力艦的艦名;
(2)政府批准建造替換艦船的日期;
(3)替換艦船龍骨鋪放的時間;
(4)即將開工的艦船的標準排水量,以及其主要技術規格,尺寸,即標準排水量時的水線長度、水線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寬度;
(5)新建艦船的下水日期以及其下水時的標準排水量及其主要技術規格,標準排水量時的水線長度、水仙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寬度;
(c)各簽約國在主力艦發生意外事故和損失時,可以立即建造替換艦船,需要遵從本條約第一章第四條和第七條以及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該國的艦船替換計畫可依此時間而提前順移;
(d)任何依條約規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艦不得進行重建或其他大規模改裝。舷側裝甲、主炮的口徑、數量和型號不得進行改動,以下情況除外:
(1)法國和義大利因其主力艦的噸位在限制水平之內,因此其加裝防雷艙段、裝甲以及增大主炮口徑的工作可以進行。但是主炮口徑不得超過十六英寸(四百毫米);
(2)英國海軍可以完成「聲望」號戰列巡洋艦已經開工但被暫時擱置的裝甲加強工作。
第二節 主力艦的解體和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