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典章制度 賦稅制度的怪圈

中國的封建社會長達兩千年之久,歷朝歷代賦稅制度多有變革,時而增加名目,時而又將眾多名目合而為一。但其中卻有一條根本的規律,由於最早是由黃宗羲提出,所以稱為「黃宗羲定律」。黃宗羲認為,稅種繁多時雖有官吏從中漁取私利的弊端,但這些稅種包括了能夠「巧立」的一切「名目」,使後來者難以再出新花樣。合而為一之後,名目盡失,就正好為後人新立名目創造了條件。時間推移,人們「忘了」今天的「正稅」已包含了以前的雜派,一旦「雜用」不足,便會重新加派。黃宗羲精闢地將這一道理總結為「積累莫返之害」,後人則因此稱之為「黃宗羲定律」。

比如,唐初的租庸調製度本來分為土地稅(即「租」,徵收穀物)、人頭稅(「庸」,徵收絹)和戶稅(「調」,徵收麻布)。晚唐楊炎改革為兩稅法,全都以佔有土地和財產的多少為標準來徵收,表示沒有了戶稅和人頭稅的名目,實際上卻都已併入土地稅中。相沿至宋朝,一直沒有從中減去戶稅和人頭稅,然而卻在此之外又開徵新的人頭稅目(「丁身錢米」)。後人習以為常,認為「兩稅」只是土地稅,「丁身」才是戶稅和人頭稅,其實那是重複徵收的。如果當初不把庸、調之名目取消,何至於此?所以楊炎的稅制改革一時有小利,卻給後世留下大害。

到明代,在兩稅、丁口稅之外,又征勞役(力差)和代役租(銀差),本來是十年輪一次的。嘉靖末年改革為一條鞭法,把兩稅、丁口、差役和各項雜派全都歸併到一起徵收,原來每十年中輪值一年的差役負擔,如今分攤到十年里徵收了。這實際上是把銀、力二差又歸併到了兩稅中。但不久每到輪值之年,各種雜役又紛紛派了下來,後人習以為常,認為「條鞭」只是兩稅,而雜役則是該著輪流當差,誰知道那也是重複徵收的?如果當初不取消銀差、力差的名目,何至於此?所以一條鞭法也是後患無窮。

到明末,朝廷又先後加派舊餉(遼餉)500萬兩,新餉(剿餉)900萬兩和練餉730萬兩。戶部尚書倪元璐要改革,又把三餉歸併為一,實際上是把這些雜派又併入了正稅(「兩稅」)。清初人們以兩稅之徵為理所當然,豈知其中包含的三餉加派正是導致明朝滅亡的原因之一!設若三餉之名目不改,人們或許還會顧其名思其義,知道這是稅外的加派,以後再加不得了。這樣每改革一次,負擔就加重一層,老百姓還有生路嗎?

就這樣,歷史上每搞一次並稅改制,就會催生出一次雜派高潮。現代有史學家把這「黃宗羲定律」用公式表示,即:

兩稅法=租庸調+雜派;王安石役錢法=兩稅法+雜派=租庸調+雜派+雜派;一條鞭法=王安石稅法+雜派=兩稅法+雜派+雜派=租庸調+雜派+雜派+雜派;倪元璐稅法=一條鞭法+雜派=王安石稅法+雜派+雜派=兩稅法+雜派+雜派+雜派=租庸調+雜派+雜派+雜派+雜派;地丁合一=……=租庸調+雜派+雜派+雜派+雜派+雜派。

「黃宗羲定律」所反映的實際上正是專制王朝時代的又一個怪圈。

唐朝建立以後,面臨著嚴峻的社會問題。隋末農民大起義極大地破壞了社會生產力,人口大大減少,無主荒地增多,政府收入大不如隋朝鼎盛時期。為穩定統治基礎,增強國力,唐朝前期政府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調製。

均田制始自北魏,歷朝多有變更。唐初為恢複生產,保證稅收,在隋代均田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唐於武德七年(624年)、開元七年(719年)、開元二十五年(737年)三次頒布均田令,取消了前朝奴婢、婦女及耕牛受田的規定,放寬了土地買賣的限制。

政府頒給成年男子(21-60歲)和18歲以上的未成年男子各授永業田20畝,口分田80畝,其他為戶者和老、寡、病、殘等,授口分田、永業田不等。貴族和五品以上官可依品級請受5頃至100頃永業田,勛官可依勛級請受60畝至30頃勛田。授田有寬鄉、狹鄉之別,遷徙、買田、授田規定不同。永業田可以世代繼承,政府不再收回。擔任政府官員的有職分田,官署有公廨田,收入充俸祿和辦公費用。

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唐政府在賦役制度上實行租庸調製。租庸調製源於北魏到隋朝以來的租、調、力役制度。男丁每年交粟2石,叫做「租」;每年服役20天,或每天以絹3尺(或布3.75尺)代役,叫做「庸」,也稱「輸庸代役」;每年交絹2丈,綿3兩,或者交布2.4丈,麻3斤,叫做「調」。合而為租庸調製。

租庸調製的特點是以丁為徵收單位,不願服徭役的可以交絹來代替。這個制度為唐王朝聚斂了巨額的財富。據史書記載,到公元749年,全國的糧倉存糧9606萬石,以當年應負擔賦稅的男丁計算,每丁平均12.5石,相當於他們六年多的租額。

均田制和租庸調製的實施,對唐初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產,促使勞動力與土地結合,保證政府賦役來源,協調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到了積極作用。均田制實施範圍和實施程度學界看法不一,但授田不足確為普遍現象。唐均田令中對口分田買賣限制的放寬,體現了土地私有制因素的增長,普遍以庸代役,則體現了國家對農民人身依附關係的鬆弛。

唐高宗以後,土地兼并加劇,農民逐漸破產流亡,均田制逐漸遭到破壞。按人丁為徵收賦役的基本對象的租庸調製,與土地佔有狀況已不相適應,唐朝政府開始逐漸調整徵收原則和內容。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正式實行兩稅法,均田制和租庸調製遂名實俱廢。

隨著土地買賣和兼并的盛行,唐初以來實行的均田制逐漸遭到破壞,農民受田普遍不足。政府又不斷加重賦稅,致使許多農民破產逃亡,政府控制的納稅人數越來越少,財政收入減少。這樣,租庸調製行不通了,公元780年,唐政府根據宰相楊炎的建議,頒行兩稅法。

兩稅法規定每年分別在夏秋兩季徵稅,「兩稅法」的名稱即由此而來,它的特點是按土地和財產徵收賦稅,取消了人頭稅。政府根據每年的開支確定賦稅總額,然後攤派徵收。以公元779年的墾田數作為攤派稅額的標準,租庸調和其他雜稅全部取消,按土地和財產的多少徵收地稅和戶稅,商人在所在的州縣納稅,稅率為資產的三十分之一。

兩稅法的特點是從按丁徵稅轉為按財產徵稅。它從法律上取消官僚地主的免稅特權,擴大了徵稅面。同時,它將各種捐稅加以合併,體現了賦稅的發展規律,是中國稅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是,勞動人民的負擔依然很重。

809年,詩人白居易在詩中寫道:「典桑賣地納官租,明年衣食將何如?剝我身上帛,奪我口中粟。虐人害物即豺狼,何必鉤爪鋸牙食人肉?」從詩中可見無論稅制如何改革,勞動人民的負擔並不可能減輕太多。兩稅法一直實施到明朝中期,頒行「一條鞭法」後才廢止。

在以農業立國的封建社會裡,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依附於土地的人口及其所承擔的稅收則是國家的根本。凡一國承平日久,則土地集中的趨勢愈來愈明顯。少數地主佔有大量的土地,大批農民則無田可種,或者租種他人田地,或者流亡他鄉淪為流民乃至餓死。土地集中、人口因流亡減少所造成的後果是極為嚴重的。不但國家的賦稅因之減少,地方勢力的擴大、飢餓流民的暴動甚至會影響地方安危和國家根本。因此,各朝在立國之初,多半會採取措施重新確認土地的所有權,使更多的人獲得土地。並使大量佃戶、奴僕從地主豪強的蔭庇剝削之下解放出來,為中央政權直接控制,藉此縮小貧富差距,穩定社會治安,增強國家財力。

中國的封建社會到了明朝,便發展到了封建專制的頂峰,在人口戶籍的土地登記和管理上也達到了極為嚴密的地步,黃冊和魚鱗圖冊就是這種手段控制的產物。所謂黃冊,乃是戶籍記錄,因以黃紙為封面而得名,政府科派差役也以此為據。所謂魚鱗圖冊則是將土地的形狀、大小繪製成圖,並於其側登記土地情況和所有者姓名,因土地彼此連綴、其形似魚鱗而得此名。

明朝推行保甲制度,十戶一甲,十甲一里,每里編為一冊。里甲的民戶要互相了解丁口職業,互相作保。通過黃冊,政府把全國的人口都編入記錄之中,再通過里甲等基層單位來徵收賦役。洪武二十年,朱元璋命國子監生武淳等分別巡行州縣,全面清丈土地,查實田畝。在此基礎上編製了魚鱗圖冊,確認了元末農民起義後經過劇烈動蕩的土地所有權,使一部分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得到了土地。洪武二十六年,核實天下土田,總計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是明代見於記載的耕地數額最多的一次,這在很大程度上應歸功於洪武二十年的土地丈量。

黃冊和魚鱗圖冊的推行,使大量隱瞞的土地、人口重新歸於政府的控制管理之下,增加了政府的財力和人力,穩固了國家的統治基礎,也打擊了大地主,增強了封建國家的實力。賦稅收入僅米麥一項,就由洪武十四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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