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啟蒙之光照耀歐洲 自由是一種權利

洛克所處的英國,當時正值斯圖亞特王朝統治期間,資產階級是新興的階級,處於上升階段。統治者對資產階級橫徵暴斂,嚴重地損害了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當時的洛克站在資產階級一邊,以自然法理論和社會契約說闡明了國家的起源。

1689和1690年,洛克出版了他傾注多年心血的《政府論》,使他的人權思想得以系統闡述。洛克堅決為個人的權利辯護,在他看來,每個人天生就享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等自然權利,這些權利是不可剝奪和不可轉讓的。人們建立國家,就是為了能更好的保障這些權利。所以,國家權力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限的,不能想干涉什麼就干涉什麼。它的目的是保障人權。如果政府侵犯了個人的權利,就違背了建立政府的初衷,人們就不再有服從政府的義務,也就是說,人們就有權推翻政府。

《政府論》是自由主義的奠基之作,是洛克多年政治生涯中理性思考的結晶,是政治實踐和哲學探尋的統一體。

他所提倡的「自然權利」,在法國大革命和美國獨立戰爭中被發展為「天賦人權」和「自由、平等、博愛」的革命口號;他的「分權思想」被孟德斯鳩所繼承,發展為「三權分立」的國家學說,成為現代西方資本主義民主國家的立國原則。

《政府論》理所當然地成為自由主義者的《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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