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殖民時代 「海上馬車夫」荷蘭的崛起與衰落

荷蘭,在17世紀之前,是西班牙屬地尼德蘭的一個省。「尼德蘭」意為低地,是萊茵河入海處一大片低地的總稱,它包括今天的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和法國東北部的一部分。尼德蘭是個富饒的地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較早,製造呢絨、絲綢、亞麻布、地毯、肥皂、玻璃器皿、皮革和金屬製品的手工工場迅速發展。布魯日、安特衛普成為重要的貿易、商業和國際信貸中心。當年西班牙帝國的一半稅收來自這裡。西班牙國王查理一世把它看作是自己「王冠上的一顆珍珠。」保守的西班牙帝國採取拒付國債、提高西班牙羊毛出口稅、限制尼德蘭商人進入西班牙港口、禁止他們同西屬地貿易等辦法,限制尼德蘭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還通過天主教會迫害當地人民。

面對西班牙的專制統治和宗教迫害,以宗教鬥爭為先導的尼德蘭民眾反封建鬥爭逐步高漲。加爾文教在尼德蘭的教徒迅速增多,不時發生武裝的加爾文教徒同當局和教會的衝突。1566年8月,以制帽工人馬特為首的激進群眾掀起了自發的「破壞聖像運動」,衝擊修道院和教堂,將教會財產用於慈善事業。安特衛普、瓦朗西安爆發了起義,大批手工工場工人、農民和革命的資產階級分子組織名為「森林乞丐」和「海上乞丐」的游擊隊,神出鬼沒地襲擊西班牙軍隊。

1576年11月,尼德蘭南北各省代表在根特締結《根特協定》,要求聯合驅逐西班牙人,召開新的三級會議解決宗教問題,成立政府。但《根特協定》沒有提出尼德蘭獨立問題。

《根特協定》以後,尼德蘭出現了複雜的形勢。1579年,南方的一些省份,如海瑙特、阿托伊斯等省的天主教貴族成立了阿托斯聯盟,並與國王訂立停戰協定,承認腓力二世為「合法的統治者和君主」。1580年1月,荷蘭、澤蘭等10多個省的代表則在烏得勒支締結「烏得勒支同盟」,宣布要聯合行動,並制定共同的軍事和外交政策。5月,奧倫治親王威廉也在盟約上簽字。次年,格羅寧根等幾個省和地區也加入同盟。南北分裂已在所難免。1581年7月26日,烏得勒支同盟的三級會議正式通過《誓絕法案》,廢黜腓力二世,宣布脫離西班牙獨立。新組成的國家稱「聯省共和國」,由於荷蘭省的經濟和政治地位最為重要,故又稱「荷蘭共和國」。1609年4月,荷蘭共和國與西班牙籤訂所謂的《12年停戰協定》,事實上承認了荷蘭共和國的獨立。尼德蘭革命在北方完全勝利,南方仍然處於西班牙控制之下。1648年,歐洲列強在簽訂《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時,也簽訂了《荷西和約》,荷蘭共和國終於得到了國際社會承認。

尼德蘭革命的勝利為17世紀初荷蘭的經濟高漲創造了條件。荷蘭獨立後,大力發展資本主義工商業,商業、海洋運輸業和金融業,很快成為西歐強國之一。當時,歐洲的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迅速,貿易往來頻繁。當時的貿易通道主要在海上,因此造船工業的發達與否,擁有商船的數量和噸位多少,決定了一個國家是否具有控制東西方貿易,稱霸海洋及從事海外殖民掠奪的能力。

荷蘭的造船業在當時居世界首位。僅在首都阿姆斯特丹就有上百家造船廠,全國可以同時開工建造幾百艘船。當時荷蘭擁有商船1.5萬艘,噸位占當時歐洲總噸位的四分之三,幾乎壟斷了海上貿易。當時的阿姆斯特丹是國際貿易的中心,港內經常有2000多艘商船停泊。造船技術也處於世界領先地位,歐洲許多國家都到荷蘭訂購船隻,17世紀末英國四分之一的船隻是荷蘭建造的。

荷蘭的海軍艦隻幾乎超過了英法兩國海軍的1倍,使荷蘭成為當之無愧的「海上馬車夫。」它們在世界各大洋游弋,保護本國商船,並從事海外殖民掠奪。在亞洲,1595年荷蘭人首次繞過好望角,到達印度、爪哇。不久,荷蘭艦隊便在爪哇和馬六甲海峽兩次打敗葡萄牙艦隊,並且不斷追捕、搶劫中國商船,壟斷了東方貿易。1602年,荷蘭成立東印度公司,專門控制這一地區的貿易,還一度侵佔我國的澎湖、台灣。

在美洲,荷蘭於1621年成立西印度公司,把持西北非洲與美洲之間的貿易,並在北美侵佔了一塊殖民地,建立了以新阿姆斯特丹(即現在的紐約)為中心的新荷蘭。在非洲,荷蘭在東西方交通的咽喉——南非的好望角,修築要塞,營建殖民地,並在那裡開闢種植園,以保證過往船隻的淡水、糧食的供應。

但是,「海上馬車夫」的好景不長。荷蘭17世紀上半葉對海上的壟斷權,成為後起的英國海外擴張最大的障礙和威脅,雙方爆發了激烈的戰爭。英荷戰爭使荷蘭從海上霸主的地位上跌落下來,從此再也沒有恢複昔日的輝煌。

英國於16世紀晚期,挫敗了西班牙海上霸權,打破了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殖民壟斷局面,逐漸發展成為強大的殖民主義國家。它要求獨佔海權、獨佔原料、獨佔市場,這使英國同荷蘭的鬥爭不可避免,並由競爭、搶奪發展到武裝衝突。1651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新的《航海條例》,規定一切輸入英國的貨物,必須由英國船隻載運,或由實際產地的船隻運到英國,不許其他有航運能力的國家插手。荷蘭一向以商船多、體積大、效率高、組織完善而成為貿易中介國家和全世界商品集散的中心。英國的新航海條例顯然是對付荷蘭的,以打擊它在英國對其他國家貿易中的中介作用。荷蘭反對英國的航海條例,英國拒絕廢除航海條例,這就導致了英荷海上大戰。一共有三次。

第一次英荷戰爭(1652—1654年)。1652年5月,兩國艦隊在多佛海峽發生衝突,7月8日荷蘭正式宣戰。英國海軍封鎖了多佛海峽和北海,攔截荷蘭商船,荷蘭則組織艦隊護航。1653年8月,荷蘭集中海軍力量與英國決戰被擊敗,英國控制了制海權,使依賴貿易生存的荷蘭經濟癱瘓。1654年4月,兩國簽定《威斯敏斯特和約》,根據這一和約,荷蘭實際上承認了航海法案。

第二次英荷戰爭(1665—1667年),是由於英國佔領荷蘭在北美的殖民地新阿姆斯特丹而引起的。1665年1月24日,荷蘭對英宣戰。1666年2月,法國和丹麥同荷蘭結成同盟。在1666年6月11—14日的敦刻爾克海戰中,廖特爾海軍上將統率的荷蘭艦隊擊敗了英軍,但未能鞏固既得的戰果。同年8月4—5日於北福倫角再度交戰,荷軍敗北。1667年6月,荷蘭海軍封鎖泰晤士河口,殲滅部分英國艦隻。由於倫敦直接受到威脅,英國被迫於1667年7月31日締結《布雷達和約》,英國佔有新阿姆斯特丹,但將英軍在戰爭期間佔領的蘇利南(在南美)歸還荷蘭。

第三次英荷戰爭(1672—1674年)。1672年5月,英法聯合對荷蘭宣戰,分別從陸地和海上發動進攻,荷蘭無法低擋法軍進攻,被迫掘開海堤淹沒國土,才使法軍撤退。1673年3月荷蘭海軍擊退英國艦隊。6月英法聯合艦隊與荷蘭進行了兩次斯庫內維爾海戰,8月法國退出戰爭,英荷都無力繼續戰爭,於1674年2月簽定《威斯敏斯特和約》,戰爭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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