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古羅馬文明 影響世界的法律——《十二銅表法》

《十二銅表法》是羅馬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的頒布是羅馬共和國時期平民反對貴族的成果。

羅馬共和國時期,貴族不僅在政治上專權,而且在經濟上也扼制平民。羅馬自建城以來,不斷向外擴張,奪得了大片土地,無地和少地的平民都希望能從新擴張的土地中分得一份,但貴族時常只拿出少量土地來分配,而把大片土地收為公有地,供自己享用。共和初年,戰爭頻繁,平民因連年出征,往往向貴族舉藉以人身為抵押的高利貸。當時債權人可以任意把債務人拘禁起來,強迫他們作為債務奴隸以勞動償還債務,有的甚至把他們賣往海外。政治權力、土地和債務問題構成了當時平民與貴族之間矛盾的焦點。

此外,平民在司法審判中也經常成為不公正判決的犧牲品,因為當時的習慣法是不成文的,而解釋權掌握在貴族充任的執政官手裡。這一切都觸發了公元前5世紀至公元前3世紀長達200多年之久的平民與貴族的鬥爭。

公元前494年,羅馬與厄魁人和伏爾西人發生戰爭,可是出征作戰的平民戰士和甚至有戰功的軍官都因負債而遭受殘酷折磨,平民要求貴族停止不合理的債務法,否則拒不出征。貴族口頭應允,但隨即背棄諾言。於是在敵兵壓境之際,平民撤出戰鬥,以抗議貴族背信棄義,抗拒不停止不利於平民的債務法。羅馬因平民離去而兵力銳減,生產停滯,有被鄰國打敗的危險。貴族被迫向平民讓步,答應減輕平民的債務負擔並承認平民有權選出兩名保民官(後發展到六人,最後達十人之多),他們有權否決不利於平民利益的行為、法令和選舉。保民官無行政職權,但其在職期間,人身不受侵犯。執政官與元老院不能對他的行動自由有任何妨礙。他可以行使否決權,制止或否定國家官員的決定乃至國家機關的法案。由於保民官由平民選出,因而平民有了自己的集會。公元前471年,平民集會獲得特裡布斯會議的稱號,但其決議僅對平民有效。

共和之初,羅馬尚無成文法,習慣法的規範十分含糊,而且其解釋權和司法權又完全操在貴族手裡,貴族法官利用沒有成文法典的習慣法為貴族謀利益。平民們為改變這種不合理的現象,組織起來向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政府編纂成文法。羅馬政府被迫於公元前451——449年頒布了羅馬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銅表法》。

《十二銅表法》因傳說刻在12塊銅表上而得名。相傳公元前451年和前450年,羅馬先後選出兩個十人委員會,負責制訂法典。前者制訂了十個法表,後者補充了兩個法表。(但很多學者對第二個十人委員會及其續訂法表的說法持懷疑態度。)這些法律條文後經森圖裡亞會議批准,公佈於羅馬廣場。刻有法律條文的銅表於公元前390(或前387)年高盧人入侵時被毀,保存下來的僅為不完整的片斷條文,散見於較晚時代羅馬著作家和法學家的論著和文集中。

《十二銅表法》與現代法典不同,它不是各類法律規範的總和,而是法律規定、宗教教義、道德戒律、倫理習慣等的混合物。

《十二銅表法》內容十分廣泛,既有公法(第9—10表),也有私法(第1—8表);既有實體法,也有程序法;既有民法,也有刑法;既有世俗法,也有宗教法;兼收並蓄,諸法合一。條文反映了羅馬奴隸社會早期的情況。明文規定維護私有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權益,保護私有財產,嚴懲破壞私有權者。債務法規定債權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還債的債務人,甚至將其變賣為奴或處死。家庭法給予家長對其家庭成員的絕對權力,可把子女出賣為奴。該法典禁止貴族與平民通婚。繼承法既實行遺囑自由,又規定財產在氏族內繼承;懲罰方法既採用罰金,又保存同態復仇。這表明當時社會中還存在氏族制度的殘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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