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印度河文明 古印度森嚴的種姓制度

印度歷史是一部「不斷為異族征服的歷史」。印度的原始居民達羅毗荼人曾經創造了燦爛的哈拉巴文化。約公元前1500年,印度次大陸的平靜被一支操印歐語的游牧民族雅利安人打破了。他們首先佔領了印度「五河流域」(今巴基斯坦和印度的旁遮普地區),同當地的土著民族達羅毗荼人發生了激烈的衝突。結果,雅利安人征服了後者,並逐漸向東擴張,征服了整個北印度。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後,逐漸放棄了游牧生活方式,開始過起農業定居生活。與此同時,在雅利安社會中逐漸形成了一個森嚴的等級制度,這就是種姓制度。

「種姓」即等級,梵語作「瓦爾那」(即「膚色」)。由於雅利安人是白種人,達羅毗荼人則皮膚黝黑,因此種姓制度實際上起源於入侵者把自己與被征服的當地居民在種族上隔離開來的企圖。隨著雅利安人內部的逐漸分化,各種社會地位被世世代代地固定下來,種姓制度就超出了種族壓迫的範疇,演變為一種社會分層制度。

根據種姓制度的規定,人被分為四個等級: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婆羅門是第一種姓,由雅利安人中的祭司階層組成,他們世代執掌祈禱和祭祀,有時也參與政權,是古代印度的精神統治者;剎帝利作為軍事貴族,是第二種姓,他們是古代印度的世俗統治者,國王大多出於這個階層;其餘雅利安自由民稱為吠舍,是第三種姓,從事農、商、手工業;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屬第四種姓,稱首陀羅,其中一些人是奴隸,職責是為上等種姓服務。很明顯,第一、二種姓是統治階級,第三、四種姓是被統治階級,前兩者雖然根本利益一致,但內部經常發生爭權奪利的鬥爭。婆羅門自稱擁有無上的權威,是人間之神和國土衛士,剎帝利則稱祭司不過是國王的侍從而已。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位列第一種姓的婆羅門的總體權勢從未超越過世俗國王。

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特權,奴隸主貴族竭力給種姓制度披上神秘的宗教面紗。印度教古文獻《吠陀》中說,四個種姓都是由梵天(原始巨人)產生,但因為出生的位置不同,故而地位迥異。婆羅門出生於口中,剎帝利出生於手臂,吠舍從髖部出生,手工業者首陀羅從腳下生出。為著力說明各個種姓的不平等地位,古印度的宗教法《摩奴法典》強調說,因為婆羅門出生於高貴的身體部位,所以「理應為一切創造物的主人」。

種姓制度形成之初,只強調社會分工,在具體問題上尚無嚴格限制。公元前4世紀以後,種姓制度走向成熟。四大種姓在理論上皆為職業世襲、內部聯姻、排斥外人的社會集團。相互之間界限嚴明,不能通婚、共食、交往,禮儀上也有嚴格規定。種姓間地位差距進一步擴大,低賤種姓的人若詆毀了高貴種姓的人,便會慘遭從口中灌鐵水和沸油或活活處死的酷刑等各種懲罰。一個陌生人不幸被一棵倒下的樹榦壓在下面,村民們因不知其種姓,寧可眼睜睜圍觀,讓其活活痛死,也不敢動手救人;在城郊見到身患重病氣息奄奄的人,只因不知其種姓,不敢救助。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分工更加細緻,在吠舍和首陀羅種姓中出現了許多職業團體,並演化成獨立集團,史稱「迦提」。迦提的形成標誌著種姓制度的複雜化。迦提的地位有高低之別,但大多屬於被壓迫階層,其中的首陀羅被稱為「不可接觸者」階層,或叫賤民。他們被認為出生自地下,因此是不潔的,是有罪之人,他們不能用公共水井,不能入廟,不能在大路上行走。他們只能居住在與世隔絕的村莊或城鎮外面的住房裡,只可以使用他們自己的寺院和水井。他們必須非常小心地避免玷污各種姓中的成員,也就是說,不可與後者發生任何肉體上的接觸,在極端情況下,甚至不可進入後者的視線。他們註定只可從事那些被認為是不潔的行業,因為這些行業或是玷污了某些儀式,或是獲取人或動物的生命。這些職業包括獵人、捕魚人、屠夫、劊子手、掘墓人、承辦喪葬者、製革工人、皮革工人和清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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