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貪腐名案 警花局長財色兼收

2005年6月17日,備受關注的安惠君受賄案被宣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安惠君收受賄賂的金額達210餘萬元,一審判決安惠君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0萬元,安惠君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此前的5月16日,深圳市紀委在向中共深圳市第四次代表大會提交的工作報告中稱,近一年來深圳檢察機關共立案811件,其中大案440件,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4.3億元。

報告列舉的十件典型案件之一,即深圳市口岸辦公室原副主任安惠君,在任羅湖區公安分局局長一職期間收受賄賂案。

安惠君案涉及其15名男下屬。就在安惠君被量刑不到半月,即7月3日左右,對安原四位得力男下屬的司法追究也漸近尾聲。其中,原羅湖區公安分局指揮處處長廖漢平被判刑四年半;原草埔派出所所長宋明明被判刑四年;被追究刑事責任者中,原洪湖派出所所長曾敏正在審查起訴中;原羅湖公安分局政治部主任劉仁成也已被提起公訴,尚待開庭審理。

羅湖區政法委多名高層證實,2004年10月8日前後,安惠君由於在任羅湖區公安分局局長一職期間,涉嫌「買官賣官並收受巨額賄賂」,被深圳市紀委「雙規」。隨後,近20名公安系統幹部被紀檢部門傳訊。

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通過市檢察院對涉嫌受賄犯罪的市人大代表安惠君採取強制措施。2005年1月28日,羅湖區人大常委會罷免安惠君市人大代表資格。4月,市檢察院指控安惠君構成受賄罪,對被告人安惠君提出公訴。

安惠君在羅湖區公安分局任職近13年,其2003年3月底調離公安系統,至「雙規」之前擔任深圳市政府口岸辦副主任(副局級)。

值得一提的是,她是繼1999年彭虎案之後,又一落馬的羅湖區公安分局局長。

深圳市紀委通報稱,群眾對羅湖區公安分局個別民警在一起案件偵辦工作中有收受賄賂的舉報,使得紀檢部門發現安惠君涉案的線索。

經深圳市紀委證實,安惠君案被挖出的最後一條線索,實則出自一個色誘搶劫團伙。目前該色誘搶劫團伙8名成員,分別被判處6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據查,該色誘搶劫團伙長期在深圳市羅湖區草埔一帶進行色誘搶劫活動。該團伙每有成員落網時,即通過原深圳特檢站布吉分站管理員、後任深圳特檢站鹽田分站副站長的黃淵明,出面找草埔派出所負責人「撈人」(解救落網者)。

據查證,黃後來被紀檢部門「雙規」,並隨之供出向草埔派出所所長宋明明和原洪湖派出所所長曾敏等人行賄的事實,宋、曾兩人也先後被調查。

而法院庭審顯示,1999年至2002年間,黃淵明為了感謝宋明明對其招待所和髮廊等的關照,先後送給宋明明人民幣1.5萬元,宋明明照單全收。

2001年底,草埔派出所抓獲兩名涉嫌色誘搶劫的女子,經民警訊問,該兩名女子承認參與色誘搶劫的犯罪事實。宋明明的朋友黃淵明受老鄉之託找宋明明說情,要求將這兩名女子放掉。宋明明叫一名民警為黃淵明辦理擔保手續後將兩名女子放掉,並指示這名民警將案件材料銷毀。黃淵明於放人當晚「光臨」宋明明辦公室,送上人民幣2.5萬元。

為積極爭取立功,宋明明、曾敏兩人又分別供出自己向安惠君行賄的事實,最後順藤摸瓜挖出安惠君。

控方在起訴書中指出,被告人宋明明收受賄賂19萬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鑒於宋明明在紀檢部門對其進行調查期間,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對安惠君案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

2005年6月,黃淵明被鹽田區人民法院以行賄和介紹賄賂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安惠君1955年9月1日生,河北省定州人,大學文化,1982年3月參加工作,曾出任河北易縣公安局副局長。20世紀90年代初期,安惠君在公安部學習一段時間後,被派至深圳市公安局掛職鍛煉。

安惠君先被安排到市公安局三處工作,後調任羅湖公安分局治安隊任普通科員。因治安隊為科級單位,安惠君對此頗有情緒。後經市局協調,安惠君升為科長,並享受副處級待遇。

安惠君與時任羅湖分局局長彭虎不和,是眾人皆知之事。

當時安惠君希望分局解決一套住房,但彭虎堅持不讓行政科做此安排。如此僵持一年半時間,安惠君重新返回市公安局工作。

1993年7月,彭虎調任深圳市南山區公安分局局長,羅湖分局原政委鄭沛明主持工作。不到半月,安惠君被任命為羅湖分局副局長。就這樣,安惠君從普通辦事員升至副局長竟不足三年,被稱為是羅湖分局有史以來的一個奇蹟。

1997年7月前後,鄭沛明調往深圳市公安局任職,安惠君則升為分局局長,同時任羅湖區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並身兼深圳市人大代表和羅湖區政協委員。

2001年7月30日,羅湖區原政法委書記另行提拔,經組織同意由安惠君主持區政法委全面工作,其個人權力到達巔峰。羅湖區政法委一位已退休的副書記介紹,安惠君在區政法委「什麼都操作,橫行霸道」。一個細節是,區政法委的辦公經費由另一位副書記掌握,安惠君示意其秘書從中斡旋,將此權收歸名下。

在安惠君擔任羅湖區公安分局局長期間,公安系統內人士對她的評價褒貶不一。

「她主持下的羅湖公安分局的硬體建設,如利用網路破案等,不僅分局幹部有目共睹,且在全國聞名。」一位人士並不諱言安惠君的政績。

資料顯示,安惠君上任局長後的1999年,羅湖公安分局獲「全國優秀公安局」稱號;當年積累的「警校共建」經驗,得到團中央、公安部的肯定後一度在全國推廣。深圳一家主要媒體曾刊髮長篇通訊,稱安惠君為「有魄力有膽識的女儒將」。

持否定態度者則表示,安惠君善做表面文章,「對上笑容滿面,對下威風八面」。

羅湖區政法委一位官員說,安惠君口無遮攔,罵起人來從不講分寸,而且其主持思想政治工作時,系統內反對者頗多。

1997年,即安惠君擔任羅湖公安分局政委並主持分局全面工作時,大搞反腐思想教育培訓班。當時決定辦三期,每期三天。由於培訓班選址深圳某豪華山莊,此事被當地媒體曝光,該班開了兩天就被迫取消。

外表俊秀的安惠君是個懂得權術的女人,上任羅湖公安分局局長伊始,安惠君搞了兩次大的「動作」,其意則在收權。

1998年起,安惠君即對分局各中層幹部進行考核,實際是鞏固其對人事權的控制,藉此對人事結構進行重新洗牌。這也被看作是安惠君的第一次收權。

在此過程中,羅湖分局當時至少有3名基層派出所負責人被調離公安系統。而此過程中,羅湖分局所轄派出所由18個增至25個。

2000年12月29日,羅湖公安分局財務管理中心正式掛牌成立,自此,羅湖區各派出所和大隊的財務核算管理由該中心統一進行,這被視為安惠君的「二次收權行動」。與第一次人事調整不同的是,這次收的是財權。

此工作自1999年8月啟動後,經兩步完成:第一步,1999年起取消了分局13個科室的賬戶;第二步,將各派出所、支隊的賬戶也取消。直至分局53個包干單位全部實現集中式的財務管理。

安惠君此舉可謂「一箭雙鵰」:一是在深圳各職能部門和全國公安系統推出一種新的財務管理模式;二是使自己的權力更大化,進一步削弱了各派出所所長們的權力。同時,在對以往的財務情況作個了結情況下摸清了家底。

但事實上,安惠君對「以往的財務」並未嚴格審計,部分派出所負責人,本文前述的安惠君幾名男下屬,就藉此機會私分了派出所「小金庫」。因這些資金部分被用於賄賂安惠君,故其私分行為並未被時任分局局長的安惠君追究。

2004年初,一份來自深圳某基層派出所的檢舉信呈至各紀檢部門,舉報安惠君利用深圳市改革公安系統之機牟取巨利。

信中所舉之改革,始於2002年年初。按「派出所不跨街道辦事處設置」的原則,一個街道設立1至2個派出所,一個鎮設立1至3個派出所。整合後的派出所,由原來的科級升為副處級。

深圳全市派出所總數從185個撤併為103個,其中,羅湖區由原來的25個變為8個(現為10個)。

羅湖分局共有警員1500名左右,其中約500名為副科級以上幹部,而改革只是將中層幹部的位置換一換,這應了一句老話:「要致富,動幹部。」此次改革使安惠君藉機大肆受賄。

據查證,原羅湖公安分局指揮處處長廖漢平貪污公款並收受賄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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