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章 行政制度

軍隊的編製基本結束,高原也開始著手進行對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

不過重新編製軍隊,相對還容易一些,而行政管理制度,可就麻煩了,因為像司馬尚、袁選、陳咨這樣的大將,對行政管理都不在行,而高原雖然有一些歷史方面的理論知論,但一來是缺實際的經驗;二來高原的理論知論,大多都是像宋明清這樣的大統一國家,而一個割據的地方勢力該怎樣管理,高原確實還沒有理出多少頭緒。因此只好把寧戚等人找來,讓他們拿出一個方案來。畢竟現在高原手下只有這幾個付責行政管理的人。

兩天以後,寧戚和申慎一起來見高原,見完禮之後,寧戚道:「主公,申先生已經制定出了一套治理代郡的制度,我們都看過,認為大多都是可行,因此請主公過目。」

申慎從袖口裡拿出一筒竹簡,遞給高原,道:「請主公過目。」

高原點了點頭,伸手接過了竹簡,笑道:「好快啊!」

申慎道:「在下自幼修學法家經典,熟讀《管孑》《法經》《商君書》《韓非子》等書,頗有所得,在趙國遊學之時,曾三次上書趙王,請求趙王變法革新,富國強軍,可惜都如石沉大海,沒有回應,不過到是由此想好了一套治國方略,想不到在代郡可以用上,只是一郡一國,頗有差距,因此在下又用了兩天時間,進行重新審訂,今天才呈交給寧大人,承蒙寧大人看重,推薦給主公。」

高原展開了竹簡,只是上面書寫著八條建議:一制定官職、爵位,使人各司其責,不使政令混亂;二編定戶籍,使官知民情,平時為賦稅所依,戰時可立刻抽調成軍;三制定法制,一切皆以律條為依;四獎勵軍功,使士兵有晉陞之途,百姓樂於從軍;五查清田產,制定賦稅,使田無私藏,國盡其利;六獎勵耕作,鼓勵開荒,使田產増多,國受其利;七修水利、開溝渠,以厚農桑;八制定商稅,開通商路,以通有無。

看完這八條建議之後,高原也連連點頭,認為這些建議確實都非常好,都是目前代郡行政管理需要立刻進行確定的事情。當然高原也看得出來,申慎制定的這八條建議,和商鞅變法的內容有頗多相似之處,但也有明顯的差別,原因就在於商鞅變法的時候,秦國就己經是一個成熟穩定的國家政權,並且己經有一套施行了數百年的政治制度;而現在高原才剛剛在代郡立足,百廢待興,因此申慎並沒有照抄商鞅變法的內容,而是針對目前代郡的詳細情況,提出的建議。這也說明申慎不僅對商鞅變法的內容有很深刻的研究,同時也能聯繫實際,並不是一味的生搬硬套。

當然,申慎列舉出的這八條建議,只是一個提綱性的東西,每一條的細則並沒有寫出來,雖然申慎也考慮到了每一條建議的細則,但這些細則需要眾人共同商議確定,另外申慎也藏了一點小心眼,也怕寧戚把自己的方略佔為他有,因此有意沒寫出來,等著高原看過之後,如果採納的話,再向高原當面陳述。

不過大提綱己經有了,後面的事情也就好辦了,高原也立刻下令,叫來了李瑛鴻,又招來耿忠、嚴仲、韓升、郭宸、姚少司四人,大家共同商議細節。

經過了眾人三天三夜的商議討論,終於對毎一條建議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劃。當然,這八條建議也不可能一起實施,總會是有先有後,有些要馬上定下來,有些則需要時間慢慢來。

首先要確定的官職,只有把官職確定下來,才能把管理結構速度建立起來,好讓眾人各施其責。其實這個時各國的官制己經發展得比較成熟,出現了官職、官級分離,和詳細的職務分工,各國都大同小異,大體分為五個體系,為政務、軍事、司法、經濟、地方。

政務的官職有丞相、今尹、長史、內史、太師等;軍事的官職有太尉、國尉、司馬、上將軍、大將軍等;監察的官職有廷尉、御史、正監、司寇等;經濟類有大田令、太倉令、邦司令等;地方類就是郡守、縣令等。

對於現在的高原來說,軍事體糸基本完成,而地方類的暫時還用不上,司法現在也沒必要單獨成立一個系統,因此只用把政務、經濟兩個體系建立起來,就可以先運作起來。不過目前高原既沒有稱王,也沒有稱候,因此最高的行政長官定為長史,由寧戚出任,另設內史、司徒兩職,分別由耿忠、申慎出任,協助寧戚,同時申慎分管司法。

而經濟系統,由嚴仲出任大田令,負責管理耕種,韓升出任太倉令,負責管理府庫錢糧、郭宸出任邦司令,負責管理財政、姚少司河渠令,負責管理水利。當然各人所需要的下屬都由各人去確定這樣一來,基本的行政機構就搭建起來,可以開始運行了。

至於爵位,到可以不急,暫時還是用各國的慣例,分士、大夫、卿三級,不過現在暫時不設卿位,爵位最高的是上大夫,畢竟以後的時間還長。

其次是法律制度,因為只有把法律制度確定之後,才能做到有法可依。當然,要馬上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律法是不可能的,好在是現在各國都有各國的法令,因此完全照搬趙國的律法就行了。

不過經過眾人商議,只增加了兩條,一是絕對禁止民間私鬥,凡有民間私鬥者,一率充役三年;二是凡是有不務正業,遊手好閒的無業游民,也都將由官府統一組織開墾荒地,不從者也將充役三年。

第三、就是制定各種稅賦、勞役,這樣才能夠保證國家有財政收入,而百姓、商人納稅,也都有法可依,不會被隨意徵稅役。

代郡的稅賦分為農稅、戶稅、商稅三種,農稅按二十稅一的比例收取;戶稅按戶為單位收取;而商稅目前按十五稅一收取,並取消所有關卡的消用。而毎一戶人家在每個月內將有十天勞役,不過勞役可以用賦稅代替,也可以由聘僱他人代理。不過在服軍役其間,可以免除戶稅,勞役,農稅減半。另外對國家有大功者,也可以適當減稅。

第四、是獎勵軍功制度,除了可以減稅、免稅之外,還可以獲得晉陞的機會,當然軍功的詳細計算方法,是按斬首和戰功大小綜合計算。一般來說,士兵和中下級軍官主要是計算斬首的數量,而中上級軍則是看戰果、戰功的大小來計算。

第五、獎勵耕種,凡是耕織勤勞、多收粟帛者,可以免除一年的勞役、戶稅,並可以獲得晉陞爵位。

這五條制度都確定下來之後,那一個國家的框架就基本建立起來。其他的三條就不能馬上確定,而是逐步建立。

第六,是建立戶籍制度,代郡的百姓、還有選拔淘汰下來的士兵,全部都和軍隊一樣,按五十編製,平時耕作,農閑時練兵,而在戰時應徵入伍,按照各鄉村編製,就可以很快成軍。而逃避軍役者,將罰服重役十年。

另外戶籍制度還有兩條附加條令,一男孑年滿二十,女孑年滿十八歲,必須成婚配,否則稅役加倍;二每一戶父母只能留有一個兒孑,如果有兩個兒孑,在小兒子年滿二十之後,必須單獨立戶。這兩條附加條令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生育,増加人口,擴大社會生產力,同時多分戶口,不僅可以増加國家的收入,同時也是瓦解地方宗族勢力。

第七、是建立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分為三條,首先是清查土地,先由每一戶申報自己擁有的土地,在官府備案,並發給地契。但如果有私藏土田,隱藏不報的,一旦查出,就立刻充為公有,同時罰三年的稅役加倍。而官員的食邑土地,如果未經明確的規定,也是要交納稅役。

其次,土地允許自由買賣,租聘、抵押,但買賣土地,必須到官府辦理移交地契、稅收等手續,未辦理手續,將視為非法買賣,雙方都將受罰。租聘、抵押土地,可以不用通告官府,但由原土地主人負擔土地稅役。如租聘、抵押土地,由租戶、收押者負擔稅役,則需到官府辦理相關手續,備案。租聘、抵押期滿之後,再到官府消案第三、鼓勵百姓自開墾荒地,所開墾的荒地,可歸百姓自己私有,可以自行買素、租聘、抵押,但凡是開墾荒地,必需要先向官府申請,辦理地契備案,所開墾的荒地,五年之後才能進行買賣,五年開荒期間,前三年免稅,後兩年半稅。未向官府申請,辦理地契備案,而私自開墾荒地,一經發現,土地收為官有,罰苦役五年。

第八、興修水利、開溝渠。這一項耗資巨大,目前高原沒有能力大規模的上馬水利工程,只能先定一個大原則,以後再慢慢說。而民間可以自行組織,開挖河渠,但需向官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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