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犯罪及其預防

由個體心理學,我們開始了解人類的各種不同類型,但是,人類彼此之間的差異其實並不是這麼顯著的。我們發現:罪犯和問題兒童、神經病患、精神病患、自殺者、酗酒者、性慾倒錯者等人所表現出的失敗,都是屬於同一種類的。他們全部是在處理生活問題上失敗了;特別是在一令人注意的固定點上,他們全都蹈上了覆轍。他們每一個人都缺乏社會興趣。他們對他們的同胞漠不關心。然而,即使在這一點,我們也不能認為他們和別人截然不同,而將他們區分開來。沒有那一個人可以作為完全合作或具有完全社會感覺的例子;罪犯的失敗只是程度較深的共同失敗而已。

要了解罪犯,還有另一點是很重要的:但在這一點上,他們和其他人也毫無二致。我們都希望克服困難。我們都努力著,想要在未來抵達一個目標,得到了它,我們將會覺得強壯,優越,完美。杜威(Dewey)教授把這種傾向稱為對安全的追求,這是非常正確的。還有人稱之為對自我保全(self—preservation)的追求。但是,不管我們如何稱呼它,我們在人類身上總可以發現這條巨大的活動線——掙扎著要由卑下的地位升至優越的地位,由失敗到勝利,由下到上。它從最早的兒童時期便已經開始,持續至生命的末了為止。因此,當我們在罪犯之間也發現同樣的傾向時,我們並不必驚訝。在罪犯的各種活動和態度中,都顯現出他是在掙扎著要成為優越,要解決問題,要克服困難。他和別人的不同之處並不在於他沒有做這種形式的追求,而是他所追求的方向。當我們看出他之所以採取此種方向,是因為他不了解社會生活的要求和不關心其同胞時,我們將會知道:他的行為是十分不智的。

這一點必須再特別強調,因為有許多人都不如此想。他們認為罪犯是異常的人種,和一般的人完全不相同。例如,有些科學家們斷言:所有的罪犯都是心智低能者。還有些人特別重視遺傳,他們相信罪犯天生就不對勁,是生來註定要犯罪的。另外還有人主張:罪惡是環境所造成,不能改變的:一旦犯了罪,就會繼續再犯下去!現在已經有許多證據足以反駁這些意見,而且我們也必須體會到:假使我們接受了它們,解決犯罪問題的希望便蕩然無存了!在我們有生之年,我們必須消除掉這種人間的悲劇。從整個歷史裡,我們知道犯罪一直是一種悲劇,但是現在我們必須奮身而起,採取行動來對付它,我們絕不能對它視若無睹,只無可奈何的說「這些都是遺傳搞的鬼,我們一點辦法也沒有!」

不管是環境或是遺傳都沒有強迫性的力量。同一個家庭,同一個環境出身的兒童,可能依完全不同的方向發展。有時候,罪犯可能出身自清白的家庭,有時候,在經常有人出入監獄或感化院的犯罪世家中,我們也會發現品行都很良好的兒童。而且,有些罪犯到後來都痛改前非了,許多犯罪心理學家都解釋不出為什麼有的強盜在將近三十之齡,竟然會放下屠刀,重新做人。假使犯罪是一種先天的缺憾,或是在環境中註定要發生的,那麼這些事實便無法為人所了解。然而,從我們的觀點來看,它們卻毫無難解之處。也許個人的處境已經變得較為優越;對他們的要求減少了,他們生活樣式中的錯誤也不再有浮現的必要。或者,他也許已經得到了他所要之物。最後,他還可能邁入老年,行動不便,不適於再幹犯罪生涯:他的骨骼僵硬得不能再飛簷走壁,樑上君子這一行他是難以為繼了。

在作更進一步的討論之前,我希望先澄清罪犯都是瘋子的觀念。雖然有許多精神病患也會犯罪,但是他們的罪卻是屬於完全不同的類型。我們並不認為他們應該對自己所犯的罪負責,他們的犯罪是完全不了解自己和用錯誤的方法對待自己的結果。同樣的,我們也應該撇開心智低能的罪犯,他們其實只是一件工具而已。真正的罪犯是那些在背後主謀的人。他們描繪出一幅美麗的遠景,他們激起了心智低能者的幻想或野心,然後他們把自己藏起來,讓他們的犧牲品去執行犯罪計劃,並冒受懲罰的危險。當然,當經驗老到的罪犯唆使年青人犯罪時,情況亦是如此。老於此道的罪犯擬好了犯罪計劃,再哄騙年青的去當執行者。

現在,讓我們再回頭討論我所提過的巨大活動線:每一個罪犯——以及其他的每個人類——都遵循著這條線在追求勝利,在追求穩固的地位。在這些目標之間,有許多的不同和變異;我們發現:罪犯的目標總是在追求屬於他私人的優越感。他所追求的,對別人一點貢獻都沒有,他也不和別人合作。社會需要各式各樣的組成份子,我們都有合作的能力,都能彼此需要,也都是有用的。但是,罪犯的目標卻不包括有這種對社會的有用性;這就是犯罪行業最顯著的一面。以後,我們將會討論這是怎麼來的。現在我所要談的是:假使我們要了解一個罪犯,我們要尋出的主要點是他在合作中失敗的程度和本質。罪犯之間的合作能力是各不相同的;他們有的缺乏得很嚴重,有的則較輕微。例如,有些人約束自己只能犯小罪惡,絕不超過這個範圍。其他人則寧可犯滔天大罪。他們有些是主謀,有些是從犯。為了要了解犯罪的種種不同,我們必須更進一步地檢討個人的生活樣式。

個人典型的生活樣式是很早便建立起來的,在四、五歲之年,我們已經可以看出其主要輪廓。因此,我們不能認為要改變它是件容易的事情。它是個人自己的人格,只有了解自己在建造它時所犯的錯誤,它才能改變過來。所以,我們可以開始了解:為什麼有許多罪犯雖然被懲罰過無數次,受盡侮辱和輕視,並喪失掉社會生活的各種權利,卻仍然我行我素,一再地犯下同樣的罪行。強迫他們犯罪的,並不是經濟的困難。當然,在景氣不佳,人們負擔加重時,犯罪案件會直線上升。經由統計的結果,顯示犯罪案件的增加是和物價的升高成正比例的。然而,這並不足以證明:經濟情境會導致犯罪。它所表示的是:人們的行為是受到限制的。例如,他們合作的能力便有許多限度,當達到這些限度時,他們就不再獻出自己的力量了。他們拒絕再合作,而加入犯罪的陣營,從其他的各種事實,我們也發現;有許多人在優越的環境下都不是罪犯,但是當生活中產生太多他們無法應付的問題時,他們就開始犯罪了。此處,最重要的是生活的樣式,也就是應付問題的方法。

從個體心理學的這些經驗中,我們最少可以獲致一點非常簡單的結論:罪犯對別人都不感興趣。他們只能合作至某一限度。超過這個限度時,他便開始犯罪。當一個問題難得他無法解決時,他的合作限度便崩潰了。如果我們考慮我們每個人都必須面臨的生活問題,以及罪犯無法解決完成的問題,最後,我們將會發現:在我們的一生中,除了社會問題外,便沒有其他問題,而這些問題只有我們對別人感到興趣,才能獲得解決。

個體心理學教我們把生活的問題分成三大類。第一類是和其他人之間關係的問題,也就是友誼問題。罪犯們有時候也能夠有朋友,但多只是同流合污的朋友。他們會結黨營幫,彼此也能推心置腹。但是,在此我們馬上可以看出他們是如何的縮小了他們的活動範圍。他們不能和正常社會的一般人為友。他們把自己當做是化外人,也不知道和他們的同胞相處時,要怎樣做才會覺得自在。

第二類的問題包括和職業有關的各種問題。如果問罪犯關於這方面的問題時,有許多人會回答:「你根本不知道工作的辛勞!」他們認為工作是辛苦的,他們不願意像其他人一樣地和困難搏鬥。有用的職業蘊涵了對他人的興趣和對他們幸福的貢獻,但這正是罪犯人格中所缺少之物。這種合作精神的缺乏很早就顯現出來了,所以大部份的罪犯對解決職業問題都沒有良好的準備。大多數的罪犯都是不學無術,無一技之長的人。如果你追溯他們的歷史,你將會發現:他們在學校時代,甚至在進學校之前,就已經發生困難了。他們從未學會合作之道。要解決職業問題,非要先學會與人合作不可,但是這些罪犯偏偏與此道無緣。因此,假使他們在職業問題之前失敗了,我們也不能過份責怪他們。我們應該把他看做是沒有學過地理的人在參加地理科考試一樣,他自然會答非所問,或甚至交白卷。

第三類包括了所有的愛情問題。美好的愛情生活中,對配偶的興趣和合作是同等重要的。有件令人注意的現象是:被送進感化院的犯人,在入院之前,有半數患有性病。這個現象顯示:他們對愛情問題需要的是一種簡單的解決方法。他們把愛侶當做是一宗財產;經常我們會發現他們認為愛情是可以購買的。對這種人而言,性生活是征服,是佔有,也是他們應該保有的東西,而不是生活中的伴侶關係。「如果不能隨心所欲地得到我想要的東西,」有許多罪犯說道:「生活還有什麼意思?」

現在,我們可以看我們該從什麼地方開始矯治罪犯了。我們必須教之以合作之道。只在感化院裏鞭打他們,是沒有什麼用的。將他們釋放後,他們可能會再危害社會。可是在目前的情況下,這一點卻沒有商量的餘地。社會是絕對無法將罪犯完全隔離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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