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名之累

在街頭賣餃子的山東劉作義,被法院誤認為是開空頭支票的河南劉作義,判令償款二百八十七萬元,是轟動一時的大新聞。報上的消息說,無辜的劉作義上訴後,已獲高院判決,發回地院更審,更審的結果是無罪。

賣餃子的劉作義先生要無緣無故打三次官司:第一次他被地院判罪,第二次,上訴;第三次更審後無罪。在我們不懂法律的人看,實在不合情理。地院在對山東的劉作義判令償款後,立即發覺實際上欠款的是河南劉作義,法院竟不能自動將顯然錯誤的判決更正,必令其上訴高院,高院既發現地院判錯了人,竟不能將原判決廢棄了事,必令地院更審自行更正,害得這位劉先生揮汗出入兩院,未免太不「便民」了。

當劉案發生後不久,羅東曾出現情節類似的「薛案」。有薛伯偉先生者,因「侵占罪」被法院起訴,法官發現實際上另有一個薛伯偉才是真正的嫌犯時,立即作成判決,認為這個受同名之累的薛伯偉乃是「未經起訴之人」,是「被告以外之人」,「法院不能就未起訴之人審制,起訴書的效力,不及於指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是這位薛伯偉先生「逍遙法內」,不必為明天憂慮。否則,羅東當地又沒有高等法院,薛伯偉比劉作義還要受更多的奔波勞碌。

若將薛案比劉案,我這個不懂法律的人有一疑惑:劉作義也是「未經起訴之人」,也是「被告以外之人」。既然「法院不能就未經起訴之入審判」,豈不是更不能「就未經起訴之人判決?」既然「起訴書的效力」不及於指定被告以外之人,「判決書的效力」又何嘗不然?這樣的判決,為何不能用很簡易的程序使其失效?

由於同名之累層出不窮,使人想到司法警察對被告或嫌疑犯的身份應該仔細查證。臺灣戶籍登記很嚴密,不愁資料不夠。五月間,警察到旅館逮捕通緝犯許清課,這位許清課先生力辯他是澎湖殷商,與逃犯絕非一人,他要求前來執行勤務的警察主席立即打長途電話向澎湖警局查證,據新聞報導說,為那兩位警察拒絕,他們只相信自己的第六感。糾纏多時,人雖終免於被捕,但大好睡眠卻被白白犧牲。真是冤枉——但是,也未嘗不可以說真是幸運!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