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不打他

這是因司法節而引起的感想。

今天的司法,雖然時常被人批評,但在各級法院之中,確乎已經禁絕刑訊。在今天的法院中,被告多能得到應得的保護,今日的法院,已經不再是產生「人是苦蟲,不打不成」「三木之下,何求不得」等等名言的地方。但在法院以外,刑求的禁止有些尚停需在三令五申的階段。

法院能表裏如一的禁絕刑求,是一大進步,我們不明白它何以能夠進步。「法院以外」刑求禁而不絕,是不夠進步,我們又不明白它何以不能夠進步。歷年司法節,我都注意報章雜誌,希望能看到一篇文章,說明刑求是怎樣在法院內消失的,迄今還沒有讀到。如果有人研究這個問題,則說不定溫故可以知新,對消滅法院以外的刑求,可以指出一條歷史的道路。

法院為什麼不打人了?一、是法律本身的關係嗎?那麼,進一步修改刑法、刑事訴訟法,能否幫助禁絕法院以外的刑求?二、是各大學法律系的功勞嗎?那麼進一步修改有關學校、訓練班的課程及教育觀念,能否幫助禁絕法院以外的刑求?三、是因為國民知識水準的關係嗎?那麼普及教育到何時可以禁絕刑求?四、是因為偵查犯罪的實際工作,另由專門機關掌理,法官們都做了不斲輪、不傷手的大匠嗎?倘若答案是這樣未免令人氣短,因為,這不啻是說,由於制度的演變,使法院能夠將這個「必要之惡」推出大門以外去實施而已。

只要第四個答案不成立,就可以作下列樂觀的推論:法院以內辦案能夠不刑求,那麼,法院以外辦案也應該可以不用刑求。今天的法院能發揮法律的功用,那麼,在法院以外採取同樣的作風,當然也不會失去了法律的功用。不知道實情是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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