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分屍案

從報上看見發生在美國的一件分屍案,聯想到所謂刑訊問題。先說案情:有人發現了一個女屍的頭部,報告警察,警察立即清查失蹤人口,找尋線索。有個艾媚絲,離家出走,不知下落,她的丈夫曾申報失蹤,警局覺得有些可疑,可是一經追查,才知道當這個女屍被殺之後,艾媚絲還活在人間。因為艾媚絲的丈夫柯里亞特,拿出太太在外面寫來的信給警察看,發信日期在女屍死亡日期之後,警察到發信地址去查證,那兒自某月某日到某月某日,又果然有一個艾媚絲住過,看來他是一點嫌疑都沒有,警察放棄了這條線索。

當然這件案子,當時的報章交相騰載,成為最熱門的新聞。新聞自由可以幫助破案,這又是一個例證。有一位女郎,看了報紙的記載,向警局報告說,她曾在某一段時間,受某一個男人僱用,住在某一個地方,冒充一個叫艾媚絲的女人。警察大驚,同時也大喜,因為這個女郎所說的時間地點,正是柯里亞特憑以脫嫌的幾封信的發信日期和發信地點。經過一些必要的調查,例如,女子公寓的管理人證明這個女子確曾在某一時期內以艾媚絲的名字來此租屋,這個女子又當面指證柯里亞特就是雇她冒用艾媚絲名義的人,警察就把柯里亞特逮捕。警察查出柯里亞特家裏有一把鋸,斷定是分屍用的工具,在一張桌子上發現A型血跡,斷定這是分屍用的棹子,發現那幾封憑以脫嫌的信並不是艾媚絲的筆跡,斷定是一些假信。於是起訴、審判、定罪、處死。

柯里亞特從頭到尾堅決否認殺妻,但警察始終沒有「刑訊」。被告既拒絕自白,有兩個問題也就得不到解答,一個是,他為什麼殺妻?一個是,女屍除了頭部以外,其餘的肢體藏在那裏?雖然這兩個重要的問題都沒有答案,照樣可以定讞,所以「刑訊」也就成了不必要的。在另外一些國家裏,似乎必須追問行兇的動機,必須找到全部的屍體,才算「圓滿破獲」,這就必須被告「合作」,提出「與事實相符」的自白。這樣;往往必須刑訊,被告才會「供認不諱」。刑訊能不能廢止,這似乎是關鍵之一。

以柯里亞特的案子為例,追出行兇動機與屍體其餘部份,更足以證明他是真兇,一天追不出,一天不甘休,可以「勿縱」;但是,有些案子,等到一路敲打到底,才發覺其人不是真兇,相較之下,美國司法的「勿枉」卻又略勝一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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