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隊作為香港的紀律部隊之一,在其發展的歷史上已經形成了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尤其經過七十年代的那場「廉政風暴」,其內部紀律更為周密嚴格,監督機制更為合理有效。
第1節警隊治警的法律保障
香港政府頒布的《警察條例》,以及香港警務處長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警察通例》、《程序手冊》和《警察(紀律)規例》等,都是香港警隊管理的法律依據。其特點是全面具體,警察的行為及紀律法定化。
《警察通例》第6章第1條,對警務人員的行為規定如下:
1.警務人員必須保持標準的體格,以便執行份內工作,並依照警務處處長的指示,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以保持標準的體格。因此,警務人員必須養成良好的習慣及自我節制。
2.除非為執行職務,警務人員不得與已知的罪犯或三合會會員來往。警務人員亦不得與可疑人物或不良分子來往。
3.除非獲得警務處處長的許可,警務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索取或收受任何酬金、禮物、捐助或獎狀、紀念品。
4.除1981年接受利益(總督許可)公告所准許外,警務人員不得接受任何人士或機構金錢上的恩惠。如警務人員為聲譽良好的俱樂部或會所的會員,可在該等俱樂部或會所開設戶口,不受本通例限制,此節亦不禁止任何人員在公認聲譽良好的商號以掛賬或分期付款方式開設家庭或私人開銷戶口。此段亦不禁止警務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借貸款項或參與任何借貸交易:
(a)向香港政府借款;
(b)與銀行或根據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定註冊或豁免註冊的貸款公司進行業務的借貸。為執行此段的規定,有關人員有責任證明該貸款公司為合法註冊或豁免註冊;
(c)警務人員以其本人及/或其妻子名義購買樓宇自住而向建屋協會、投資代理公司或其他財務機構按揭貸款,而該等機構的經常業務包括此等貸款;
(d)警察職工會規則及章程所列的來自警察福利金的貸款或津貼;
(e)在其他情況下而獲得警務處處長事先許可的貸款。
5.除非為本通例或1992年接受利益(總督許可)公告所批准外,任何警務人員不得貸款給其他警務人員。
6.除非事先獲得警務處處長批准,任何警務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為貸款公司、財務公司、銀行或其他商業機構辦事。
7.警務人員不得准許職位較其低級的人員作其借貸或分期付款合約的擔保人。
8.警務人員須小心處理自己的財務問題,如財政出現嚴重困難,不論原因為何,均視作影響該名警務人員工作效率的理由。
9.警務人員可簽發證明書予其以私人性質僱用的人士,但不得加上其職級或職銜。除非獲得警務處處長許可,警務人員不得為任何人書寫、簽署或發出任何品格證明書或其他推薦書,以助其獲取職位。但可作為有意加入警務處服務人士的諮詢人,不過只限於確實熟悉的人士,以便日後查詢時,所提出的意見可予接受。
10.除非獲得警務處處長許可,警務人員不得支持任何牌照申請,亦不得為任何申請入英籍、申請護照或緊急旅遊證件的人士擔任保證人或諮詢人。警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可贊同護照的申請,但未經警務處處長批准,不得就申請人的資格作出保證,例如為申請人作人格保證。
11.除非獲得警務處處長許可,警務人員不得親自出席支持任何人申請牌照。
12.警務人員奉命查案(不論以任何身份)或處理任何公事時,如發現該案或公事牽涉其親戚或密友時,須立即口頭向其單位指揮官呈報及請示。
13.除因執行職務或以普通市民身份商談公事外,警務人員不得進入任何單位的辦公室。
14.除因執行公務外,任何警務人員因與某宗案件有關而前往警察單位,須向值日官或案件主管表明自己的警務人員身份,以便將其到場一事記錄在雜項報案簿,刑事投訴登記冊或調查檔案內。
15.警務人員除因執行職務外,不得參與任何訪問、審問或參加任何調查、搜捕或其他行動。除於下班時遇有事件發生而警務人員未能先向上級請示即須採取行動外,於下班時如未經其上司事先批准,不得執行或繼續調查任何公事。
16.除事先獲得憲委級人員許可,警務人員不得應其他政府部門或個人的要求進行偵查工作。
17.除本通例另有規定外,未經憲委級人員授權,不得將警方接獲的消息供給其他政府部門或個人。
18.警務人員如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某人對其提供款待旨在使其承擔某種義務,則不得接受該名人士的款待。
19.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有時需要接受可疑的邀請,在此情形下,須將事實向指揮其單位的憲委級人員報告,並請示意見。
20.除非事先獲得總警司許可,否則不得舉行由兩名或以上的警隊人員集體科款的活動,但純粹屬私人性質的朋友聚會不在此限。但如總警司亦參與該聚會,則須取得主要單位指揮官的許可。如須向參與聚會的人員科款,則須完全是自願性質,款額由人員自行決定,但款額不得超過有關人員的職級薪級的中點薪金的1%(四捨五入至10元計),以確保科款款額不會使舉行儀式的人員有財政困難。
21.警務人員進入公共娛樂場所必須繳付所需費用,但因執行職務而巡視此類場所不在此限。
22.警務人員不可發出匿名信件,此舉可被視為有損良好秩序及紀律的行為。
23.警務人員不得在警察建築物內參與金錢或有金錢價值的物件為賭注的博彩或技巧遊戲,或留在現場。
24.警務人員或文職人員不得參與非法賭博。
25.除因執行職務外,警務人員當值時不得進入任何樓宇。但此段並不適用於按照程序手冊第6~02條獲准進入特別指定樓宇享用茶點的人員。
26.除非因職務所需,否則警務人員在穿著制服或便服當值時,不得進入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場外投注站或場內投注處,或在該等場所投注。
27.除正在槍械庫、羈留倉或醫院內的羈留病房值勤的人員外,穿制服或便服的警務人員,均獲准攜帶抽煙物品。
28.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在公開地方、報案室或法庭內當值時不準抽煙。除報案室、市民等候處、升降機大堂(包括租用的樓宇)及會議室(包括租用的樓宇)外,各人員可於警署或警察建築物內的辦公室抽煙,但直接與市民接觸時則不準抽煙。
29.軍裝部的初級警務人員穿著制服或便服當值時,除非獲得督察或以上職級人員的批准,否則不得攜帶金錢超逾200元。
30.除化裝執行任務,警務人員須經常注意儀錶,以提高警隊的聲譽。
31.警務人員如在執行職務時接獲任何款項或財物,須迅速據實呈報。
32.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不得:
(a)將手插進衣袋,但為取出或放回物品則屬例外;
(b)將笨重物件放進衣袋,以致有礙觀瞻。
33.警務人員應經常避免參與任何足以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或任何可能使市民誤解會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尤其不能參與本章開首所界定的政治活動,但以登記選民身份投票則屬例外。
34.警務人員不得組織銀會及不宜參加銀會。
35.警務人員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應繳付適當費用。
36.警務人員除非正在執行任務,否則不應在並非指定為車站的地方截停公共車輛。
37.未經其單位指揮官授權,警務人員不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來巡邏其分段巡邏區域或巡邏區段的任何部分。
38.除非是在與其公務有關的緊急情況下,警務人員應在車站排隊輪候上車。
39.警務人員不應與陪審員就其陪審義務有任何接觸。
以上規定,對於警隊人員在執行職務、社會活動、接受管理等方面,應該怎麼做、允許做什麼和不應該做什麼、禁止做什麼都界定得很清楚,是警察的行為守則。凡違反了的都將受到處理,並記入個人的「服務記錄」(即檔案)。
《警察(紀律)規例》第1部第2條第2款對違紀行為也作了明確的界定,成為執行紀律的準則。違紀行為包括:
1.沒有許可或妥善因由而擅離職守;
2.當值時睡覺;
3.對良好秩序及紀律有損的行為;
4.執行職責時怯懦;
5.違反警察規例或任何書面或口頭的警察命令;
6.不服從上級;
7.由於昏醉而不適宜執行職責;
8.疏於職守或忽視命令;
9.裝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