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62章 陪審團制度

崇禎皇帝朱由檢到了門房的時候,底下的一眾親衛們,和幾個王承恩在宮中挑選出來的宮女和太監們馬上跪下了,他們都是受過專門訓練的,王承恩府裡面的規矩,甚至比宮中還要大!

崇禎皇帝朱由檢擺擺手,「張慧儀,鄭月琳。」

他之所以在門外叫兩個女人,就是不想進去,不想坐下來,他只想著跟兩個女人在這人多的場合簡單的說幾句話,而已。

張慧儀和鄭月琳正在門房中輕聲的談論著皇帝的新政,兩個人進入大明的中樞也已經有一些日子了,張慧儀是御史台的官員,相當於後世的檢察院官員,而鄭月琳是大理寺的官員,相當於後世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員!兩個人都有了一些心得體會,也都慢慢的適應了皇帝新近制定的一些法律精神!她們就跟皇帝靠著考選令選拔出來的那些個從九品們一般,沒有做過官員的人,反而更能夠適應皇帝的那些個法律精神,而大明的京畿地區的官員和百姓們也在慢慢的適應,還有不少人都覺得隨機抽牌百姓來參與到審判案件當中,陪審團的制度,是皇帝推動法制民主化的一項創舉!

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國法律規定,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但是不滿 、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及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沒有資格充當陪審員。

英國法律史研究專家holdsworth更英王室向地方滲權的最為重要的工具之一。

需加說明的是,亨利二世起初只是將陪審團適用於民事訴訟。但是沒過多久(兩年後)。他出於同樣的原因(加強王室對陪審團引入了刑事訴訟。正如歷史一貫表明的那樣。由於早期國家觀念的淡薄,對犯罪的控訴權基本上操於私人之手。這慣在當時的英國就是表現為「重罪上訴」( appealfelony )。重罪上訴(非今日意義上的上訴)制度賦予受害人的男性臣有對重罪(輕微的「犯罪」可能根本不被視為犯罪,不過是一般侵權而已)提起控訴的權利,並且對重罪上訴的管轄權由於到了亨利二世時期,王室對全國實行控制的願望和實際能力都在加強,重罪越來越被視為是對國王安寧和國家安全的上訴對犯罪的控制與打擊力度又是如此地有限(私人之間往往私了或出於害怕敗訴而不敢起訴),自然而然,亨利二世急切地希望找到治罪的其他良方妙藥。最後。亨利二世所想到的還是他所熟悉的陪審團,這種陪審團要向王室巡迴法官宣誓檢舉重罪。

這就是起訴產生。這種起訴陪審團由王室巡迴法官從百戶區中召集產生,巡迴官員向被召集的陪審團詢問是否有犯罪發生,嫌疑人是向巡迴官員檢舉,否則要受到重罰,而那些被檢舉的嫌疑犯就會作為被告在王室法庭上或者說巡迴法官面前受到「水審」法使得少數幾個法官就能在幾天內處理數以百計的案件。用英國法律史研究專家道森( dawson )的話說,採用陪審團的辦偉大的創舉」,「它幾乎使得地方特權不能得到保障」,王權由此深入地方內部。1215年封建貴族憤憤不平地逼迫約( magna charta )就是這種王權過度侵奪封建地方權力的體現。要說明的是,起初亨利二世只是使用大陪審團來「起陪審團擴展到刑事審判。被檢舉的被告仍接受神明裁判 —— 水審。

但是,後來由於13世紀時人類理性逐漸抬頭。教會法學原則,教皇英諾森三世審時度勢,於1215年召開第四次拉特蘭宗教會議,會上廢止了通行西方基督教世界的神明裁判。由此迫使世俗刑事案件時採用新的審判程序。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英國王室便將審判陪審團引入刑事審判。這就是刑事小陪審團然而,國王為了儘可能地打擊國內犯罪行為、維持王國秩序,他要控制整個刑事審判。於是,國王挖空心思要控制小陪審團小陪審團盡量循著國王的意志運作。起初,他的辦法就是讓起訴陪審團的一部分成員進入小陪審團,並構成小陪審團成員些就是,國王從起訴陪審團中挑出他所信賴的一部分成員(這些成員構成小陪審團的大部分),然後再點綴性地從外面加入幾成了小陪審團。

顯然,這樣的小陪審團一般都會說被告人有罪,因為其中的大部分陪審員原先就是檢舉被告的人,更為重要的是起員若在法庭審判中(作為小陪審團成員)「裁定」被告無罪,就會受到重罰,因為國王規定一個陪審員不能作互相矛盾「王的這種做法一直心懷不滿,因為這會明顯地導致審判不公。後來民眾的不滿情緒日盛,國王不得已於1351—1352年下令允成員提出反對或迴避,自然那些曾參與起訴陪審團的成員一般就會遭到反對,從而被「淘汰出局」。由此,漸漸地,大小陪並終於在後來完全分離。

但是,國王仍絞盡腦汁力圖控制小陪審團,比如陪審員要由王室官吏挑選;在很長時間裡(約至在陪審團面前提出其它證據或證人;甚至在更長的時間裡,不準被告獲得法律顧問的幫助;陪審團若作出了錯誤的有罪裁定被追究責任,被告對錯誤的有罪判決也沒有正規的可救濟的途徑(對刑事陪審團的錯誤裁定提供新一輪的審判直到17世紀中14世紀已被許可),但是若陪審團作出了無罪裁定,開釋被告,即使是正確的裁定,陪審團定要受到國王的嚴厲處罰,國王正是這樣通過種種辦法來控制刑事陪審團(這種嚴厲的控制當然也同樣見諸於民事陪審團),使其服務於國王打擊犯罪的。無庸多言,刑事陪審團也同樣不過是王室實現、維持其中央集權的工具而已。

也正因為如此,許多刑事被告人拒絕接受陪審團審中難有公正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國王通過種種酷刑來逼迫被告接受陪審團審(直到18世紀,被告人不申請陪審團審,對此,maitland 直言道,陪審團(刑事與民事)之所以能在英國得以迅速地蔓延與擴張且得以穩固,根本上是出於英王室的政治需要。

張慧儀和鄭月琳這段時間的心事都撲在了皇帝的新法上面,張慧儀其實是很想做好自己的工作的,不管對皇帝抱著什麼樣子的態度,但是能夠讓她接任父親的職銜,這對於張慧儀來說,她不得不尊重自己現在的工作,跟對皇帝的不滿,沒有太大的關係。

而鄭月琳顯然比張慧儀更想將她的官做好,她知道崇禎皇帝朱由檢其實就是檢荀樓,對這個男人接觸的越多,她發覺自己的全心都放在了這個男人身上。

崇禎皇帝朱由檢所制定的這套司法體系和法律制度,其實是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的,他借用的頒布,是以民國時期,從封建主義社會,向著資本主義經濟過渡時期的法理。

而那次是不成功的,不要說是張慧儀和鄭月琳,即便是崇禎皇帝朱由檢自己本人,也並不是很清楚這套本身就是有著很多漏洞的法律體系,在大明這個時代推行,會變得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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