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故事 第28節

那上面說,法官查閱了簡恩對沃伯恩案進行調查和摸底時的筆記等文件,其中並無任何要求查看皮革廠配方等資料的文字,也沒有任何關於皮革廠在其轄區內排放化學廢液的具體證據的記敘。由此可以作出結論,在辦理沃伯恩案的過程中,簡恩自始至終「知道原告方並無確鑿的證據證明J·J·瑞勒皮革廠在其轄區內排放了化學廢液」。因而,法官裁定,簡恩違反了《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1款,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向法庭提交了「不負責任的訴訟」。法官將呈請有關部門就此事追究簡恩的責任。

如此,沃伯恩案歷時數年,又回到了它的起點,回到了當年威廉·契士曼的「第11款動議」。

簡恩一把揪過秘書,憤怒得渾身發抖:「他要追究我的責任?這個老魔頭!」

秘書掰開簡恩的手,連連說道:「這不關我的事。這不是我的裁決。」

比爾緊緊地抓住簡恩的胳膊,把他一路拖出法庭大樓。到了外面的郵電廣場,簡恩猶自大喊:「這個老魔頭!他要追究我的責任?」

那天晚上,沃伯恩的六戶人家——除了安妮和佐納夫婦——一起來到希萊曼-康威-克諾利律師事務所,陪簡恩坐到深夜。

後來,簡恩·希萊曼又曾先後三次向各級法院上訴,均被駁回。

1990年,簡恩向聯邦法庭申請破產。他所列舉的全部個人財產,按價值從低到高依次為:14美元銀行存款、一個價值50美元的收音機、100美元現鈔和價值500美元的服裝。他的負債總額達1231542萬美元。

同年,國家環保署正式向比卻斯集團和W·R·格拉斯公司提起訴訟,指控他們污染了沃伯恩城東的大片土地、河流和地下水。經調停,兩家公司同意共同出資6940萬美元治理已經造成的污染。

不久,J·J·瑞勒皮革廠和W·R·格拉斯食品機械廠相繼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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