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與民權保障同盟的分歧

1932年12月,宋慶齡、蔡元培、魯迅、楊銓等人,在上海發起成立了中國民權保障同盟。這是一個以反對國民黨的法西斯統治,積極援助政治犯,爭取集會、結社、言論自由為宗旨的進步團體。第二年元月,北平也成立分會,胡適被推為北平分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消息在報紙上披露後,北方的進步青年學生及各界人士,特別是那些以政治犯罪名而陷於縲紲之中的青年,對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和胡適個人,都寄予很大期望。他們推想,胡適一向崇尚人權,主張民主憲政,由他來主持北平分會,必能為保障民權大展身手。因此,祝賀、建議及申訴、求援的信件,紛紛寄到米糧庫四號胡宅。而國民黨北平市黨部,則把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視為非法組織,不時加以壓迫。

胡適確也忙乎了一陣子。他們與上海的總會相配合,在北平也採取行動,抗議顧祝同槍殺劉煜生事件;1月31日,胡適又徵得張學良的允許,與楊銓、成平一起,視察了北平陸軍反省院及另外兩所監獄,了解在押政治犯的情況。北平分會與上海總會之間,函電往來頻繁,配合也頗為默契。

但沒過多久,胡適便與同盟總會鬧起矛盾來了。原來,史沫特萊(A.Smedley)女士曾收到一份《北平軍委會反省院政治犯Appeal(控訴書)》,其中詳細揭露反省院里種種酷刑和非人道情況。她便提交民權保障同盟總會臨時執行委員開會傳觀。會上決定分送中西各報刊登,並寫有英文和中文緣起,由宋慶齡簽署,其中提出:

立即無條件的釋放一切政治犯。

英文的《大陸報》和《燕京新聞》便分別於2月2日及5日發表出來;而中文稿則因有新聞檢查,未能登出。①胡適於2月4日收到史沫特萊航寄的英文本,看了就很不滿意。因為他和楊杏佛、成平一起去那反省院親自察看過,根據視察實情,他斷定這個「控訴書」是捏造的。當即給總會的蔡元培、林語堂寫信,說:

反省院是我們(杏佛、成平、我)三人前幾天親去調查的。有須[許]多犯人和我們很詳切的談話;杏佛當能詳告你們諸位。他們訴說院中苦痛,最大者為腳上帶鎖,與飯食營養不足二事。但[無]一人說及有何種私刑吊打,如孫夫人所得Appeal中所說的。談話時,有一人名劉質文,是曾做蘇聯通訊社翻譯的,他與我英文談話甚久,倘有此種酷刑,他盡可用英語向我訴說。

胡適是注意事實的,他覺得這種匿名文件「豈可不經考查,遽然公佈於世?」他認為應調查文件來源,不可輕信;「若隨便信任匿名文件,不經執行委員會慎重考慮決定,遽由一二人私意發表,是總社(會)自毀其信任」。因此他希望「與孫夫人慎重一談」,「如有應由總社(會)更正或救正之處,望勿憚煩,自行糾正,以維總社(會)信任」。應該說,胡適這些意見還是相當慎重的。②第二天清晨,胡適看到《燕京新聞》上已經正式發表了這個控訴書。恰好這一天,張學良叫他的秘書打電話給胡適,質問材料的來源。他便再次給蔡、林二位寫信,情辭更為激切。信中直接批評「孫夫人不加考察,遽信為真,遍登各外國報紙,並用『全國執行委員會』名義發表,這是大錯」。他要求「徹查」全國執行委員會「是否曾經開會議決此項文件的翻譯與刊布」;甚至說:「如果一二私人可以擅用本會最高機關的名義,發表不負責任的匿名稿件,那末,我們北平的幾個朋友,是決定不能參加這種團體的。」③事實上,史沫特萊女士曾將此件交執委會傳觀,因大家相信女士之人格,並未查其來源,便同意發布了,卻並非一二人擅用總會名義發表的。

蔡元培、林語堂接讀了胡適的兩封信,楊銓也讀了,都覺得事情極為嚴重。這三位都是胡適的老朋友,也都認為「非開會徹查不可」;但又希望「內部設法整頓」,不要鬧崩才好。楊銓接連給胡適寫了兩封信,即反覆勸胡適「勿灰心」,注意內部「團結」,他說:

此事於監獄調查當然添不少阻力,然只可設法補救及以後加意審慎,望兄千萬勿消極,在京、平市黨部開始壓迫本會之時,內部自當精誠團結也。④

然而,胡適擔心張學良誤會,急於澄清那控訴書材料的真偽問題,故不等蔡元培、林語堂的複信,不等總會的答覆,也不想聽聽上海方面楊銓諸朋友的勸告,便致函《燕京新聞》及其他幾家報紙,指出總會所發表的那份政治犯控訴書;顯然是「偽造的」,並用他視察反省院的經過,證明那些駭人聽聞的酷刑是毫無根據的;同時,他也說明,「寫這封信,並沒有意思認為此地監獄的情況是滿意的。

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將盡一切努力來改善那些情況。然而我不願意依據假話來進行改善。我憎恨殘暴,但我也憎恨虛妄。」⑤分歧十分明顯。但是,胡適最不滿意的還是總會宣言中所提「無條件釋放一切政治犯」的主張。不久,他又在《獨立評論》上發表《民權的保障》一文,依據「法律」,反對總會「釋放政治犯」的主張。他說:

今日參加這個民權保障運動的人的言論,……犯了一個大毛病,就是把民權保障的問題完全看作政治的問題,而不肯看作法律的問題。這是錯的。……前日報載同盟的總會宣言有要求「立即無條件的釋放一切政治犯」的話,這正是一個好例子。這不是保障民權,這是對一個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權。一個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動。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權,豈不是與虎謀皮?謀虎皮的人,應該準備被虎咬,這是作政治運動的人自身應負的責任。⑥

這就從法律的角度,把他和總會的矛盾尖銳化了。總會要求釋放政治犯,保障民權與人權;而胡適要維護國民黨政府的法律,政治犯與虎謀皮搞革命,便應該「被虎咬」,不能釋放。這就明顯地是要求保障民權或人權,服從於維護政府的鎮壓之權。因此張學良的秘書便致書胡適,表彰他「篤念時艱,抒發偉議,審微見遠」,以至於「良殷心傾」,欽佩之極了。⑦

接著,胡適又以北平分會主席的身份,向《字林西報》記者發表談話,繼續指責「民權保障同盟不應當提出不加區別地釋放一切政治犯,免予法律制裁的要求」

;宣稱政府「有權去對付那些威脅它本身生存的行為」。⑧這就為蔣介石政府已奉行多年的武力鎮壓披上了一件「法律制裁」的外衣,顯得冠冕堂皇多了。

胡適如此對外公開反對會章,攻擊會務,中央執委會特開會討論,致電胡適,詢問對《字林西報》談話的真相,要求他複電解釋。他的老朋友楊銓也致信相勸,「甚望有以解釋,勿使此會因內部異議而瓦解也」。⑨但胡適既要從法律上維護政府之鎮壓權,已走上與民權保障同盟根本對立的道路,便不再聽朋友勸告,也不回覆總會的質詢。2月28日,宋慶齡和蔡元培代表總會,再致電胡適,說:

釋放政治犯,會章萬難變更。會員在報章攻擊同盟,尤背組織常規,請公開更正,否則惟有自由出會,以全會章。⑩

胡適仍無答覆,於是,1933年3月3日,民權保障同盟開中央執委會,蔡元培主席,議決開除胡適的會籍。從此,胡適便與民權保障同盟決裂,也不好意思再高唱什麼「人權」、「民權」了。後來宋慶齡曾作過分析,說胡適原來也是同意了同盟的基本原則才加入的,「但當國民黨與張學良公開反對本同盟時,他害怕起來了,並且開始為他的怯懦尋找借口和辯解」。攻擊同盟,反對會章,正是他討好蔣介石、張學良的具體表現。

對於胡適與民權保障同盟鬧的這場風波,國民黨政府自然十分滿意。這以後,就有了由行政院長汪精衛出面請胡適出山當教育部長的事。雖然胡氏懇辭,沒有去當官,關係卻從此異常地親熱起來,真正成了國民黨政府的「諍友」、「諍臣」

了。

①參看蔡元培林語堂1933年2月13日致胡適信,載《胡適來往書信選》,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5月1版,中冊,第187~188頁。

②見上書,第179頁。

③同上書,第181頁。(三版注)

④見上書,第188頁。

⑤同注①,第182~183頁。(三版注)

⑥《民權的保障》,載《獨立評論》第38號,1933年2月19日出版。

⑦同注①第186~187頁。

⑧胡適對上海《字林西報》(North a Dairy News)記者的談話,載1933年2月22日該報;中譯文附見《胡適來往書信選》,中冊,第189~190頁。

⑨同注①,第192頁。

⑩同注①,第193頁。

宋慶齡:《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的任務》,見《為新中國奮鬥》,人民出版社195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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