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意志世界再論 50

消滅個人意志表現的自殺行為與否定生命意志完全不同,自殺顯然是一種具體的自由意志行為,因此正如阿斯瑪斯 所說,自殺是一種超越的改變。我們在本書中曾經徹底地討論過這些。

自殺與意志的否定相去很遠,自殺是強烈地肯定意志,因為「否定」的本質在於遠離生命的喜悅而不是遠離生命的憂患。自殺是生活意志的表現,只是不滿意自己的生活而已。自殺的人根本不是捨棄生命意志而是捨棄生命,因此僅僅消滅了生命意志在個人身上的表現。欲求生命、欲求肉體的無限存在,即肯定意志,但是複雜的環境不容許人們做這種無限的肯定,痛苦隨之而來。

在這種特殊的表現中,生命意志遭遇很大的阻力,因而無法發揮力量。因此,生命意志的決定與其本質相符,這個決定是在充足理由原則條件之外的,如果它本身不受一切生滅現象的影響而變為萬物的生命,則一切具體表現都會千差萬別,因為即使在自殺情形下,那種使我們擺脫死亡恐懼的堅定的自信,那種使現象的存在永遠不缺乏意志的信心,正是這種信心支持了我們的行動。

因此,在自殺行為(在印度教中,濕婆神代表這種對生命的破壞,如「自殺」,但世人總以為「自殺」是「救贖」)中表現的生命意志,與在自保(在印度教中,毗濕奴代表這種維護宇宙、救濟生靈的神)的滿足中所表現的,在創造(在印度教中,梵天代表這種創造萬物的神)的快樂中所表現的,是一樣的程度,但在不同等級的生物個體上各有差別。

這就是印度教中三位一體的內在意義,這完全表現在每個人身上,只是有時候表現在這方面,有時候又表現在那方面。

自殺與意志的否定之間的關係就像個別事物與「理念」之間的關係。自殺所否定的只是個人,不是整個人類。我們早已了解,生命永遠是生命意志的保證,生命永遠離不開憂患,所以自願毀滅的自殺是一種徒勞無益而愚笨至極的行為。但是除此以外,它還是摩耶之幕的傑作,是生命意志「自我否定卻又肯定」這種矛盾的最明顯的例子。

我們在意志最低等表現的情形中發現這個矛盾現象,在自然界所有勢力的永久爭鬥及所有有機體爭取物質、空間和時間的情形中也發現這個矛盾現象;並且在意志客觀化的較高階段,這種對立的情形更加顯著,同樣在意志客觀化的最高階段即人的理念階段,不但表現同一理念的個人彼此對抗,甚至同一個人也對自己宣戰。

意志既欲求生命又對抗生命,使它達到自我破壞的地步。因此,個人意志憑藉自己的行為了結具體表現這個意志的肉體也不願讓痛苦來破壞意志,就是因為自殺並不放棄欲求,只放棄生活。任何個體即使了結了表現意志的身體,實際上也在自我肯定,因為找不到其他方式來肯定自己。

不過,能夠使意志自我否定從而獲得自由的正是它如此規避的痛苦,在這方面,自殺者像是一個病人,他讓能使自己痊癒的痛苦半途而廢,而寧願陷於自戕的處境讓病況持續下去。痛苦為否定意志提供了可能,但最終意志否定了痛苦,於是痛苦就破壞肉體、破壞表現意志的肉體,以便意志不受破壞。這就是所有宣揚自愛倫理的人(包括哲學的和宗教的)雖然只能提出牽強附會的理由,卻都斥責自殺行為的原因。

但是,如果單純以道德的理由教人不要自殺,那麼這種自我征服的最深刻意義便如下所說:

痛苦讓我對這個世界的本質認識得更清晰透徹。

這種認識將成為意志的清醒劑,讓我永久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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