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意志世界再論 38

所謂意志是自由的,這種看法來自下述事實:根據我們的觀點,意志是物自體,也是一切現象的內容的實質。一切現象也都是絕對服從充足理由原則的四種形式的。同時,必然性和特定理由的結果,完全相同,彼此通用,所以,一切屬於現象的東西,換句話說,成為個別認知主體對象的一方面是理由,另一方面也是結果;同時在性能方面,是由絕對必然性來決定的,所以在任何方面都不能和現在的情形有異。因此自然界的全部內容,一切自然現象完全是必然的,而每一部分、每一現象、每一事件的必然性都可以證明,我們一定可以找出產生它的理由。這一點沒有例外,因為充足理由原則具備無限有效的結果。

不過,另一方面,對我們來說,同一個世界中的一切現象都是意志的客觀表現。而意志不是現象,也不是表象或對象,而是物自體,因此不服從一切對象形式的充足理由原則。因此不是任何理由所決定的結果,也沒有必然性,換句話說,是自由的。正確地說,自由概念是個消極的概念,它的內容只是對必然的否定,對結果和理由之間根據充足理由原則產生的關係的否定。

現在,我們明顯地看到,解決自由和必然之間的矛盾的方法,近來常常有人討論這個問題,不過據我所知,他們的討論不清楚、不充分。就作為現象或對象來說,一切東西都是絕對必然的;本體是意志,而意志則是徹底自由的。現象、對象必然無法改變地取決於不容間斷的因果關係鏈條。但是這個對象的普遍存在和特殊本質就是對象中顯示的理念、對象的特性,是意志的直接的具體表現。

因此和意志的自由一致,對象可能根本不存在,從根本上看,對象可能是和實際情形完全不同的東西,不過在這種情形下,作為其中一環並為同一意志具體表現的整個關係鏈條也會完全不同。但是如果一旦存在,就一定會進入因果關係鏈條中並永遠取決於關係鏈條,既不能變為別的東西,不能改變自己,也不能脫離這個關係鏈條,更不能消滅;像自然界其他部分一樣,人也是意志的客觀表現;所以,我們所說的一切也可以用在人身上。

正如自然界一切東西都有其力量和性質,而當這些力量和性質受到外來因素的影響時就以一定方式發生反應並形成本身的特性一樣,人也有性格,種種動機必然導致種種行動。他的經驗性格表現在這個行為的方式中,他的理性讓意志也表現於這個行為方式中。人是意志最完全的表現,同時像我在本書第二卷中所解釋的,人需要較高程度的知識的幫助來保存自己,在這種知識中,我們可以看到在一種表象形式下,關於世界本質完全充分的摹本,這是對理念的了解,是世界的明鏡,像我們在本書第三卷所認識的。因此在人類身上,意志可以達到充分的自覺,也可以明確而徹底地了解自身的本質,就像在整個世界中反映出來的一樣。

在前卷中,我們知道,藝術產生於這種知識的實際顯現;而在全書最後結束時,我們更會看到,由於這種知識的關係,意志可能表現出徹底的自我否定的傾向。在其他情形下,決不能表現於現象中的自由,在這種情形下卻表現在現象中了,同時由於廢除現象基礎中的本質而後者卻仍然存在於時間中,這就產生了現象的自我矛盾並在這種方式下表現出神聖和自我犧牲的現象。

但是只有在本書結束時才能充分了解這一點。剛剛所說的只是從下述事實中粗略地表現人如何與意志的其他一切現象不同,這裡所謂的事實是指:自由只屬於物自體、意志,和現象相矛盾的那種獨立於充足理由原則的情形在人類身上也可能表現在現象中,不過它必然表現為現象的自我矛盾。在這個意義上說,不但意志可以稱為自由的,人也是自由的。

只有通過將要發生的一切才能明白應該如何去了解這一點,目前我們要完全離開這一點。因為,首先我們要認清一個錯誤的看法,即認為個人行動並沒有必然性,認為動機的力量不像原因的力量那樣確定,不像從前所提出的結論那樣確定。如果離開前面提到的特殊情形,意志的自由根本不會直接涉及現象,甚至在現象達到最明顯地步的情形中也是如此,因此也不會涉及具有個性的理性動物,更不會涉及人類身上。

雖然人是一種自由意志的現象,但是人決不自由;人是由意志決定的現象,同時由於人受對象形式即受充足理由原則的支配,人在許多行動中的確表現了意志的統一,但是由於意志活動本身超時間的統一,許多行動顯示出和某種自然力量的法則一致。

不過,可以在人身上及其所有行為中看到的就是自由意志活動,自由意志活動和人之間的關係就像概念和定義之間的關係,人的每一種個別行動應該歸因於自由意志並在意識中直接顯示。所以像本書第二卷中所說的,每個人都先天地認為自己的個別行動是自由的,每一次行動都是可能的,他只是從經驗和基於經驗的思想中了解到自己的行動絕對必然地產生於一致的性格動機。

我們發現,沒有受過教育的人由於只受感情的支配,所以在種種特殊的行動中顯然主張完全的自由,可是所有時代的偉大思想家和比較有深度的宗教教義卻都否定這一點。如果一個人明確地了解,人的整個本質是意志而人本身只是意志的現象,同時即使從主體來看,現象也是以充足理由原則為其必然形式,充足理由原則是以「動機法則」的方式出現的。當某一特定性格得到動機時,如果我們懷疑某一行動的必然性質,就顯得太荒謬,就像我們懷疑任何三角形的三角之和等於兩直角之和一樣。

從理智的態度來看意志,就會在意志的經驗的比較自由方面產生錯誤,也在意志特殊活動的自由方面產生錯誤,這與事實不符。事實上,作為物自體的意志,原始、獨立,並且當我們感覺到它的原始、絕對以後,隨之而來的必然是它的自覺活動,不過它們早就被決定了。理智只是從經驗中認識意志的最後決定;所以當遇到需做選擇的情形時,理智沒有任何數據也可以預知意志將做出何種決定。

因為理智只會通過意志的活動來認識經驗性格,卻不會認識理智的性格,根據理智性格,當遇到幾種刺激時只能有一個選擇,因此也必然只有一個選擇。所以,對理智來說,在某一特定情形下,意志似乎可以做兩種完全相反的決定。但是這種情形好像我們看到一具失去平衡兩邊上下起落不定的天平時,說「它可能落到右邊,也可能落到左邊」一樣。這一點只能具有主觀的意義,實際上也是指「就我們所知的數據而論」。從客觀立場看,一旦失去平衡,下落的方向必然確定。因此一個人意志的決定,只有在旁觀者看來是不確定的,只有從自己的理智來看是不確定的,對認知的主體來說卻是相對的和主觀的。

另一方面,客觀地來看,當認知的主體遇到任何需做選擇的情形時,其決心是確定而又必然的。但是只有通過決心才能認識這個決定。的確,當我們處在一種尚未到來而只是希望的情況下,面對任何困難和重要選擇時,我們就獲得一種經驗的證明,這個時候我們什麼也不能做,只能保持被動。

現在,我們想想,當某些情況中意志給我們自由活動和選擇的機會時,我們會怎樣做。一般地說,理性深思熟慮的遠見要我們做出某一決定,可是我們的直接意願卻傾向其他決定。只要我們保持被動,理性的一面似乎希望保持優勢;但是當行動的機會來臨時,直觀如何強烈地影響我們。到那時候,我們會很冷靜地思考正反兩面以便徹底看清兩方面的動機刺激,當時機來臨時每個動機都會盡量影響意志,如果一切動機都對意志有適當的影響力,理智方面的錯誤就不會使它做出不適當的決定。

兩種相反動機刺激明顯表現出來是理智唯一有益的選擇。理智被動地並且帶著好奇心等待實際的決定,好像是外來的似的。從它的觀點來看,兩種決定似乎都是可能的,這就是意志在經驗自由方面的錯誤。當然,從經驗上看,這個決定完全是理智範圍之內的事情,是意志在經驗方面運用的最後結果;它是個人意志與種種特定的動機相衝突因而也與必然性衝突,是其內在本質、理智性格所產生的。除了徹底顯現這些刺激動機的本質以外,理智更無別的事情可做,它無法確定意志本身;意志很難從理智的角度接近因而也就無法研究。

肯定意志的經驗自由、絕對自由正符合那種把人類內在本質置於「心靈」中的說法,心靈本是一種認知活動,一種抽象思維能力,也正因為如此才是一種意志的能力。這種說法把意志看作次要的性質,其實,知識才是次要的。過去有人把意志看成思想活動,認為意志和判斷相同,尤其是笛卡兒和斯賓諾莎都主張這種說法。根據這個說法,每個人只需通過自己的認識成為什麼樣的人;他必然來到這個世界,像一個在道德上沒有價值的人,去認識這世上的事物並由此決定成為這樣的人或那樣的人,做這樣或那樣的事,他也可以通過新知識而獲得新的行動路線,從而變成另外一個人。不過,他先要知道某個東西好,然後才欲求它,而不是先欲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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