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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孩童健全養育成人,保護其不受犯罪行為侵害條例(節錄)
〇〇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清麗指定都市第八號條款
第一章 對孩童會產生負面影響之行為的規範
一 未經許可,任何人都禁止持有不健全物品。
二 本條例提及的「不健全物品」之定義,以《公序良俗健全育成法》所述為基準。由於該法令之規範,本條例無法列舉具體事例,屆時全權委託善導課暨風紀委員判斷。
第二章 罰則
一 為滿足自身不健全慾望而持有不健全物品之未成年人,處三日以下拘役及善導課矯正教育。
二 二十歲以上者若基於與「一」同樣之目的持有不健全物品,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 持有不健全物品者,不得以「不知其為不健全物品」為由逃避罰則。
但持有者無過失之情況不在此限。
第三章 目的
一 本條例為了將危及孩童生命、身體、精神之犯罪行為防範於未然,保障孩童安全及其健全的成長過程,茲此闡明第一清麗指定都市、善導課及風紀委員職責,並規定必要設施及應當規制之行為。
二 關於本條例之適用範圍,禁止因偏離前述目的之其他目的濫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