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禮與法

「禮治」和「法治」,見稱為中國政治思想史上的兩大潮流。依照中國國情而論,中國是一大農國,以一個中央政府統治偌大一個國家,應該有一種普遍而公平的法律,才能將全國各地攝合在一起。而且農業社會比較穩定,不多變動,那一種法律,因而也必得有其持久性以相適應,因此中國政治從其客觀要求論,實在最易走上一條法治的路,用一種統一而持久性的法律來維繫政治。但中國思想界卻總是歌詠禮治,排擊法治。尤其是儒家可為代表。這裡面也有一番理由。

比較而言,禮之外面像是等級的,其實卻是「平等」的;法之外面像是平等的,其實則是「等級」的。禮是導人走向「自由」的;而法則是束縛「限制」人的行為的。禮是一種「社會性」的;而法則是一種「政治性」的。禮是由社會「上推」之於政府的;而法則是由政府而「下行」之於社會的。無論如何,禮必然承認有對方,而且其對對方又多少必有一些「敬意」的;法則只論法,不論人。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那曾來考慮到被罰者。因此禮是私人相互間事;而法則是用來統治群眾的。禮治精神須寄放在社會各個人身上,保留著各個人之平等與自由,而趨向於一種鬆弛散漫的局面。法治精神則要寄放在國家政府,以權力為中心,而削弱限制各個人之自由,而趨向於一種強力的制裁的。中國人傳統提倡禮治,因此社會鬆弛散漫。不是自由太少,而是自由太多。政治只成為一個空架子,對社會並沒有一種強力與束縛,往往不能領導全國積極向某一目標而前進。

深一層言之,法的重要性,在保護人之「權利」。而禮之重要性,則在導達人之「情感」。權利是「物質」上的,而情感則是「性靈」上的。人類相處,不能保衛其各自物質上之權利,固是可憂,然而不能導達其相互間之情感到一恰好的地位,尤屬可悲。權利是對峙的,而情感則是交流的。惟其是對峙的,所以可保衛,也可奪取。惟其是交流的,所以當導達,又當融通。因而禮常是軟性的,而法則常是硬性的。中國社會沉浸在此「尚禮」的風氣中,一切講交情,講通融,像是缺乏力量。但弱者在其間,卻多迴旋轉身之餘地,因此一切可以滑溜前進,輕鬆轉變。若在尚法的社會,遇到權利相衝突的當口,法律雖為保護權利而設,但既是雙方權利相衝突了,保護了甲方,便不能同時保護到乙方。若乙方硬要維持乙方的權利,而不能乞援於法律,便只有要求法律之改制。法律操握在政府,若要改製法律,便只有推翻政府,來另創政府。因此尚法的社會,在其演進途程中,常不免有革命;尚禮的社會,則將無法革命,而亦不需革命。因此尚法的社會常易有劇變,而尚禮的社會,則無法來一個劇變,而且也不需要劇變。中國社會比較建立其基礎在農業經濟上,本不必有劇變,而且在大一統政府之下,劇變也是害多而利少。中國人寧願軟性的尚禮,不肯硬性的尚法,在這方面,不失為一種「憂深思遠」。

本來政治最多是件次好的事。人類不能沒有社會,但不一定不能沒有政治。人類是為了有社會而始須有政治的,並不是為了有政治而始須有社會的。法律只是政治方面的事,更其是最多也不能超過次好的。若使能有一個操握得權力最少量的政府,能有一個政治居在最輕地位的社會,那豈不更合理想嗎?是否更理想的社會,將是一個無政府的社會呢?此層姑勿深論。但中國的禮治思想,總像是朝著這一理想的方向而邁進。至少是想把政治融入進社會,不是把社會來統制於一政府。現在人痛恨中國政府無能,因而討厭禮治而歡迎有法治。其實中國人提倡禮治,正是要政府無能,而多把責任寄放在社會。因此想把「風俗」來代替了法律,把「教育」來代替了治權,把「師長」來代替了官吏,把「情感」來代替了權益。

中國道家思想,跡近提倡「無政府」,因此他們不希冀成為一廣土眾民的大社會,而僅希冀停留在一小國寡民的小社會。他們反對法,同時也反對禮。他們不知道人類縱可以無政治,卻不能無社會。於是道家既反對禮治,而到底取消不了那政府,則反而要轉到法治的路上去。因而在中國,道家思想常與法家思想互為因果,道家反禮治的思想盛行之後,必然法家繼起。所以司馬遷要說「申韓源於老莊,而老莊深遠矣」。此為道家與法家之辯。

西方輓近的無政府主義者,常易與共產主義結不解緣,克魯泡特金即其一例。若果共產主義而定要在法治主義的圈子裏進行,則必提倡階級鬥爭,必提倡無產階級武裝起來奪得政權。由無產階級來立法造法。但若果真到達了理想的共產社會了,那時誰也不需要保護他自己的產業權益,誰也不需要奪取別人的產業權益。至是則法律的最大效用便不存在,政府根本不需有法律,則豈不便可無政府?

然而人類縱可以無政府,到底不能無社會。而有社會,就不能無禮治。所以儒家究竟是更深遠於道家了。克魯泡特金比中國道家高明處,正在其能明白提出人類可以無政府,而同時不能無社會。中國儒家比克魯泡特金高明處,在其能在社會上安裝著一套禮治精神。從禮治精神切實做去,應可由有政府轉移到無政府。而今天西方人所想像追求的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也應可以包括在內了。這正是小戴「禮記.禮運篇」裏所揭舉的「大同世界」之理想所追求的。

(此文作於民國三十七年春,刊於四十八年七月「人生雜誌」十八卷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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