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合同

大多數表演工作者,都和各種規模大小不同的組織簽有合同,如電影演員和電影公司簽合同、電視藝員和電視台之間簽合同等等。

合同,自然是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簽訂的,一旦雙方簽了宇,合同就是雙方都必須遵守的一份契約,不能夠違反,對合同的內容也不能再有異議。

以前,常見的合同糾紛,必然是有一方「控訴」合同的內容如何不合理,等等。這是十分可笑的行為,既然不合理,當初為甚麼要簽,再不合理,簽的時候總是心甘情願,沒有人用機關鎗指住後腦者也。

香港社會在不知不覺中進步,近年來,「不合理」的「控訴」已很少聽到了,代之而起的,是在簽合約之前表示不同意合約的內容——這種行動完全是合理的。既然合同要雙方同意才能簽署,其中有一方不同意,自然有權不簽,天公地道。

至於簽了這份合同有甚麼好處,不簽又有甚麼好處,簽了有甚麼壞處,不簽又有甚麼壞處,自然也都考慮得一清二楚。不是簽了後再訴苦,而是根本不簽,這是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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