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1

海興市第一律師事務所在政法大樓六層佔了兩間房子。人多房少,辦公桌擠辦公桌,人擠人,所以王天寶很少在辦公室呆著。按他自己的說法,是讓出地方給別人提供空間。作為律師,也就沒有必要按點坐班,因此只要沒有出庭或事先約好同當事人會見,他一般都要到九點多鐘才睜眼,十點多鐘才起床。起床後的第一件事就是在廁所的便池上坐半個小時,這半個小時就是他一天讀書看報的學習時間。那天黑頭給他打傳呼的時侯,他正捧著一張《海興廣播電視報》坐在便池上瀏覽一周的電視節目。等他方便完了,再給回傳呼的時候,接電話的對方告訴他剛才掛傳呼的人已經不在了,他問掛傳呼的是個什麼樣的人,對方說是個瘋子、神經病。他不知道黑頭罵了那個不願意管閑事的看電話老頭一頓,老頭乘機出氣,還以為是誰掛錯了傳呼,就沒有當回事。

今天手機又在他大便的時候響了。他提上褲子回電話,掛手機的是博士王。博士王名氣比他大,學歷比他高,又是省城的,程鐵石這樁案子是他從公安局給弄回了法院,王天寶自知不如人家,所以儘管半道上他插手程鐵石的案子讓王天寶心裡多多少少有些不舒服,可是他也不好說什麼。終究他代理這個案子弄來弄去弄了個沒結果,法院能重新受理案子靠的是博士王的努力,這一點他不能不承認人家就是比他強。再退一步想想,反正當事人程鐵石的代理費已經交了,抽成已經提了,自己該得的得了,該做的也做了,能量就這麼大,誰本事大誰挑大樑,他也沒必要去爭風頭。所以,博士王正式參與這個案子後,他便主動退居二線,對這個案子不那麼上心了。他卻沒有想,他代理這個案子是收了錢的,因而代理好這個案子打好這場官司是他的責任。而博士王代理這個案子是無償的,完全是盡道義上的義務。

博士王在電話里告訴王天寶他已經到了海興,約他到政法大樓的門廳會面。約定之後,王天寶匆匆刷牙洗臉,穿上外衣下樓,推上自行車朝政法大樓趕。

博士王穿著厚實的軍大衣在門廳里轉來轉去,瀏覽著牆壁上張貼的各種通告、通知和樓上各機關辦的牆報、櫥窗打發時間。令他哭笑不得的是,一個江湖游醫竟然把他專治性病陽痿的廣告貼到了這裡,而且一貼就是三張。博士王想找大樓管理人員,可是又一想,誰都長著兩隻眼睛,別人視而不見他一個外地人又何必多此一舉呢?見王天寶嘴裡噴著白色的哈氣從大門外走進來,東張西望地找他,博士王迎上前去跟他握了握手。王天寶急匆匆地問他:「程鐵石幹嗎去了?是不是回家了?怎麼走也不打個招呼。」

博士王說:「他遇到點意外,在省城辦點事,過兩天就回來。」把他拽到牆角又問:「你找牛剛強轉告我們的意思了嗎?」

王天寶說:「我還沒有找他談,倒不是我不把你的話當回事兒,我覺得咱們既然都是程鐵石的代理人,自然都得對當事人負責,這件事咱們還得好好商量一下,那麼重要的證據,花多少錢都買不來,對方說不認可,我們就低頭,合適嗎?」

博士王摸出煙,遞給了王天寶一支,自己也點上一支,說:「我們面臨的形勢並不樂觀。我們如果跟對方就這個問題爭論不休,相持不下,勢必要由法庭對這個證據的合法性進行裁決,你不是知道了么,銀行背後有法院的高人做教練,本來是對我們非常有利的證據,可是銀行背後的高人卻可以利用我們跟銀行的分歧,力主將案子報省高級法院請示,省高級法院答覆如果不能令他們滿意,他們還可以要求直接報到最高人民法院請示。這樣的話,你知道我們將面對什麼結局?」

「不就是拖幾天么?」

「不是拖幾天,而是漫無盡頭的等待和無休無止的拖延。我給你講一件我親手經辦的案子。我的當事人是一家外貿公司,他們公司跟另外一家公司簽訂了一筆總價值七百八十多萬元的合同,他們供給對方進口膠合板。對方支付的是附有當地銀行保函的三個月期限的商業承兌匯票。我的當事人很慎重,專門找對方銀行對匯票和保函進了再次確認,才開始發貨。對方收到貨後,立即以低於成本價百分之十的價格銷售一空,然後攜款潛逃。時間到了,收不回錢,人也跑了無處去找。我的當事人拿著商業承兌匯票和保函找到銀行,人家根本置之不理。無奈之下,只好訴諸法律。銀行提出的答辯理由有兩條:一是商業匯票和保函是銀行個別人辦的,銀行不能對其職員個人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二是國務院有明確規定,銀行不能為任何單位的經營行為提供擔保,因而這份保函是無效的。」

「胡扯,明知有規定你銀行還開保函,是你銀行的責任,你的職員違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是你銀行管理不善,你當然要承擔責任。《民法通則》、《票據法》不都規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嗎?」王天寶憤憤不平。

博士王接著講:「其實程鐵石這個案子跟這個案子的本質是一回事,就是銀行的過錯銀行應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我們國家的法律實踐在這方面有一個嚴重誤區,就是認為銀行是國家的,銀行的錢是儲戶的,所以在司法審判中,實際上存在著偏袒銀行的現象。再加上銀行有錢有勢,金錢的魔力在審判中無時無刻不發揮著作用,所以跟銀行打官司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實際上是很難真正平等的。還是講我代理的那樁案子吧。一審我們勝訴了,銀行上訴到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有個江庭長不知道你認不認識?」

王天寶點點頭:「認識,三年江庭長,十萬雪花銀,說的就是他。可是光說沒用,誰也抓不住證據,風聲太大,反映太壞,換個地方還是當庭長。」

博士王接著說:「二審合議庭一致認為我們這個案子一審法院的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程序合法,應該維持原判。可這位江庭長硬頂著不給結案報告簽字,說這個案子政策界限不清,又牽涉到銀行,應該格外慎重云云,主張推翻一審判決或者發回重審。合議庭不同意,他就提出報到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合議庭跟庭長意見分歧,這個案子上了審判委員會,江庭長提出報最高人民法院請示,誰又能反對呢?於是就把這個案子報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表面上看,有疑難、有爭議的案子報上去請示一下未嘗不可,實際上這裡面名堂多著呢。」

王天寶聽的入了迷,連連問:「什麼名堂?」

博士王又掏煙,王天找急忙拿出自己的煙遞過去:「抽我的。」點著火後,博士王繼續講:「各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是我國司法審判的基本原則吧?」

王天寶點點頭。

「那麼,請示答覆這一套行政管理的上下級關係之間的公文往來方式用在了上下級法院之間,特別是對某一具體案子審判的請示批複,是不是對司法審判基本原則的否定呢?」

王天寶又點點頭:「是這麼回事。」

「另外,《民事訴訟法》對審判程序有明確的規定,審判程序上有沒有下級法院應該就某一案子向上級法院『請示』的說法呢?」

王天寶搖搖頭:「絕對沒有。」

「這樣一來,『請示』實際上成了法律外的法律,程序外的程序,是不受任何法律監督的越軌行為。案子報上去之後,等於一切都失控了,沒有時間限制、沒有監督程序,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任何保障。而且,既然是『請示』,自然要按上面的批複的指導函判決,這個指導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指導函本身就是錯的,下級法院按所謂的指導函判了,錯判責任應由誰負?按上級的指導函判案,跟我國司法審判的根本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更是抵觸的,這樣一來不就成了;以指導函為依據,以批複為準繩了嗎?」

王天寶由衷地說:「讓你這麼一分析,這請示的事存在的問題太大了,簡直是對法律的否定么。過去我們也覺著法院越大權威越大,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請示是正常的,看來這裡面的文章是不少。」

「法院再大也是執法機關,他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嚴格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職權。法院在法律規定的程序之外另搞一套,這在全世界的法制國家都是不允許的。」

「還是說說你代理的那樁案子後來咋樣了?」

「那樁案子被送到最高人民法院請示,一拖就是將近兩年。七百八十萬不是個小數,銀行催還貸、債主催還錢,職工要工資,公司所有家當變賣了剛夠還貸款利息,公司垮了。我的當事人就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債主們和公司員工們逼得東躲西藏,精神壓力太大,得了神經官能症,睡不著吃不下,到北京催案子的時候,過馬路精神恍惚注意力不集中,被公共汽車當場撞死。他死後不到一個星期批複回來了,可憐他到死連判決書都沒有看到,這個官司輸還是贏對於一個死人還有什麼意義呢?」

聽到這裡,王天寶搖頭唏噓。

博士王問:「你明白我為什麼要向法庭申明放棄對那份證據合法性的主張了嗎?」

王天寶說:「你的意思是何庭長玩的也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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