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項 勞動工資稅

我曾在本書第一篇努力說明過;低級勞動者的工資,到處都受兩種不同情況的支配,即勞動的需要,和食物的普通或平均價格。勞動的需要,是增加呢,不增不減呢,還是減退呢,換言之,是要求人口增加呢,不增不減呢,還是減退呢,這支配勞動者的生活資料,並決定那種生活資料是豐裕、是一般或是短少到什麼程度。食物的普通或平均價格,決定必須付給勞動者若干貨幣,使得他們每年能購買這豐裕或一般或少量的生活資料。當勞動需要及食物價格沒有變動時,對勞動工資直接課稅的唯一結果,就是把工資數目提高到稍稍超過這稅額以上。比如,假定有一個特定地方,那裡的勞動需要及食物價格,使勞動普通工資為十先令一周。又假定,對工資所課的稅,為五分取至,即每鎊取四先令。假若勞動需要及食物價格保持原狀,勞動者仍必須在那個地方獲得那每週十先令所能購得的生活資料,換言之,必須在付過了工資稅之後,還有每週十先令的可自由支配的工資。但是,為要使課稅後,還讓勞動者有這個工資額,那麼,這地方的勞動價格,就得馬上提高,不但要提高到十二先令,而且要提高到十二先令六便士。這就是說,為要使他能夠支付五分取一之稅,他的工資就必須立即提高,不但要提高五分之一,而且要提高四分之一。不論工資稅率如何,在一切場合,工資不但會按照稅率的比例增高,而且還會按照這稅率的比例高些微的比例增高。比方,此稅率如為十分取一,勞動工資不久就會升漲八分之一,而不只十分之一。

對勞動工資直接所課的說,雖可能由勞動者付出,但嚴格地說,就連由他墊支也說不上;至少,在課稅後勞動需要及食物價格仍保持課稅前的原狀的場合是如此。在這一場合,不但工資稅,還有超過此稅額的若干款項,其實都是直接由雇他的人墊支的。至於其最後的支付,則在各種不同的場合,由各種不同的人負擔。製造業勞動工資由課稅而提高的數額,墊支者為製造業主。製造業主是有權利而且是不得不把那墊支額以及因此應得的利潤,轉嫁到貨物價格上的。因此,工資提高額及利潤增加額,最終都是歸消費者支付。鄉村勞動工資由課稅而提高的數額,墊支者為農業家。農業家為要維持以前相同的勞動人數,勢必使用較大的資本。為要收回這較大資本及其普通利潤,他須留下一較大部分的土地生產物,或一較大部分土地生產物的價值。其結果,他對地主就要少付地租。所以,勞動工資提高額及利潤增加額,都要由地主負擔。總之,在一切場合,對勞動工資直接課稅,比之徵收一種與該稅收入數額相等的稅,即適當地一部分課於地租,一部分課於消費品的稅,必會使地租發生更大的縮減,必會使製造品價格發生更大的上漲。

如果對工資直接所課的稅,不曾使工資相應地增高,那就是因為一般勞動需要因此發生了大大的減少。農業的衰退,貧民就業的減少,一國土地勞動年產物的低減,大概都是這種稅的結果。不過,因有此稅,勞動價格,總一定會比在沒有此稅的場合依照需要的實際狀況所會有的勞動價格高一些,並且,這上增的價格,以及墊支此價格者的額外利潤,最終總是由地主和消費者來負擔。

對鄉村勞動工資所課的稅,並不會按照此稅的比例而提高土地原生產物的價格,其理由,和農業家利潤稅不會按該說的比例而提高該價格一樣。

這種稅雖不合理,雖很有害,但有許多國家在實行。法國對鄉村勞動者及日工的勞動所課的那部分的貢稅,嚴格地說,即屬此種稅。這些勞動者的工資,乃依他們住在地的普通工資率計算,並且,為使他們盡可能少受格外負擔,每年所得,只按不超過二百日的工資估計。每人的稅,依各年度的情形而每年不同,此等情形的評定,取決於州長委派協助他的收稅員或委員。波希米亞於一七四八年開始變革財政制度的結果,對手工業者的勞動,課徵一種非常重的稅。這些手工業者,被分為四個等級,第一級,年稅一百佛洛林,每佛洛林按一先令十便士半換算,計達九鎊七先令六便士;第二級,年稅七十佛洛林,第三級年稅五十佛洛林,第四級,其中包括鄉村手工業者及城市最低級手工業者,年稅二十五佛洛林。

我在本書第一篇說過:優秀藝術家及自由職業者的報酬,必然對於比較低級的職業,保有一定的比例。因此,對這報酬課稅的唯一結果,就是使該報酬按略高於該稅比例的比例而提高。假若報酬沒像這樣提高,那優秀的藝術及自由職業,就不再與其他職業立干同一的地位,於是,從事這些職業的將大為減少,使其不久又重新回復到原先的地位。

政府官吏的報酬,因為不像普通職業的報酬那樣受自由競爭的影響,所以,並不總是對這職業的性質所要求的報酬,保持適當的比例。在大多數國家,這種報酬,大都高於該職業性質所要求的限度。掌理國政者,對於自身乃至其直接從屬者,大概都傾向於給予以超過充分限度以上的報酬。因此,在大多數場合,官吏的報酬,是很可以課稅的。加之,任官職的人,尤其是任報酬較大的官職的人,在各國都為一般嫉妒的對象。對他們的報酬課稅,即使較他種收入所稅再高,也一定大快人心。比如,在英格蘭,當各種其他收入被認為依照土地稅法是每鎊徵四先令時,對於每年薪俸在百鎊以上的官吏的薪傣,除皇室新成家者的年金,海陸軍官的薪俸,以及其他少為人羨志的若干官薪外,每鎊實徵五先令六便士,曾極得人心。英格蘭沒對勞動工資抽收其他直接稅。

第四項 原打算無區別地加在各種收入上的稅

原打算無區別地加於各種收入上的稅,即是人頭稅和消費品稅。這種稅,必須不分彼此地從納稅者各種收入中支付,不管那收入是來自土地地租、資本利潤或勞動工資。

人頭稅

人頭稅,如企圖按照各納稅者的財富或收入比例徵收,那就要完全成為任意的了。一個人財富的狀態,日有不同。不加以很難堪的調查,至少,每年不新訂一次,那就只有全憑推測。因此,在大多數場合,他的稅額的評定,必然要依估稅員一時的好意惡意為轉移,必然會成為完全是任意的、不確定的。

人頭稅,如不按照每個納稅人的推定的財富比例徵收,而按照每個納稅人的身份徵收,那就要完全成為不公平的。同一身份的人,其富裕程度,常不一樣。

因此,這類稅,如企圖使其公平,就要完全成為任意的、不確定的;如企圖使其確定而不流於任意,就要完全成為不公平的。不論稅率為重為輕,不確定總是不滿的大原因。在輕稅,人們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在重稅,一點的不公平,都是難堪的。

在威廉三世治世的時候,英格蘭曾實行過種種人頭稅。大部分納稅者的稅額,都是依其身份而定。身份的等差,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紳士及貴族長子末子等。一切行商坐賈,有財富在三百鎊以上,換句話說,商賈中的小康的,同樣課稅,至於三百鎊以上的財富大小不同程度如何,在所不計。在考慮他們稅額時,考慮身份過於考慮財富。有些人的人頭稅,起初是按照他們推定的財富課稅,往後,則改按照其身份課稅。法律家、辯護士、代訴人,起初是按其收入課人頭稅每鎊三先令,往後,改為按紳士的身份課稅。在課稅的過程中,曾發覺所課的稅,如不過重,相當程度的不公平,倒還沒有什麼;一不確定,人就不能忍受了。

法國由本世紀初推行的人頭稅,現尚繼續施行。人民中的最高階級,所課稅率不變;最低階級,則依其推定的財富程度,而年各不同。宮廷的官吏,高等法院的裁判官及其他官吏,軍隊的士官等,都以第一方法課稅。各州的較低階級人民,則以第二方法課稅。法國達官顯貴,對於對他們有影響的稅,如不過重,即使很不公平,一般也肯接受;但州長任意估定稅額的作風,他們則絲毫不能忍受。在那個國家,下層階級人民,對於其長上認為適當而給與他們的待遇,都是忍耐地承受下去的。

英格蘭各種人頭稅,從未收足其所期望的金額,即從未收足徵收如能做到精密應可收到的金額。反之,法蘭西的人頭稅,卻老是收足其所期望的金額。英國政府是溫和的,當它對各階級人民課徵人頭稅時,每以稅得的金額為滿足;不能完納的人,不願完納的人(這種人很多),或者因法律寬大,未強制其完納的人,雖使國家蒙受損失,亦不要求其補償。法國政府則是比較嚴酷的,它對每個課稅區,課以一定的金額,這金額,州長必竭盡所能收足。假若某州訴說所稅太高,可在次年的估定稅額上,按照前年度多納的比例予以扣減,但本年度估定多少,還是必須繳納的。州長為要確能收足本稅區的稅額,有權把這稅額估定得比應收足的額大一些;這樣,由納稅人破產或無力完納而受到的損失,就可以從其餘的人的格外負擔來取償。這種格外課稅的決定,至一七五六年止,還是一任州長裁決。但在這一年,樞密院把這種權力,握在自己掌中。據見聞廣博的法國賦稅記錄著者觀察,各州的人頭稅,由貴族及享有不納貢稅特權者負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