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論司法經費

君主的第二個義務,為保護人民不使社會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壓迫,換言之,就是設立一個嚴正的司法行政機構。這種義務的實行,因社會各時期的不同而有費用大小的差異。

在狩獵民族的社會,幾乎談不到有什麼財產,即使有,也不過值兩三日勞動價值的財產罷了。那種社會,當然用不著何等固定的審判官,或者何等經常的司法行政機構。沒有財產的人們,其所互相毀傷的,頂多不過是彼此的名譽或身體。而且,被人殺害,被人毆辱,被人誹謗的人,雖然感到痛苦,而殺人者,毆辱人者,誹謗人者,卻得不到什麼利益。可是損害財產情形就不同了。加害於人者所得的利益,往往與蒙受傷害者所道的損失相等。能夠激使人們去毀傷他人身體或名譽的,惟有嫉妒、怨恨、憤怒等情緒,而且大多數人並不常受這些情緒的支配。那怕最惡的人,也不過偶然受這些情緒的影響。此外,這些情緒的滿足,對某種人無論是如何愉快,但因為它不帶來任何實際的和持久的利益,所以大多數人總是寧願慎重克制,不輕求其滿足。即使社會上沒有司法官存在,保護人們不受這些情緒發作的侵害,人類依著他的本性,也還能在相當安定狀態下共同生活。可是,富者的貪慾與野心,貧者厭惡勞動貪圖眼前安樂的性情,卻在足以激發侵害他人財產的情緒。並且這情緒在作用上遠為牢固,在影響上遠為普遍。有大財產的所在,就是有大不平等的所在。有一個巨富的人,同時至少必有五百個窮人。少數人的富裕,是以多數人的貧乏為前提的。富人的闊綽,會激怒貧者,貧人的匱乏和嫉妒,會驅使他們侵害富者的財產。那些擁有由多年勞動或累世勞動蓄積起來的財產的人,沒有司法官保障庇護,哪能高枕而臥一夜哩。富者隨時都有不可測知的敵人在包圍他,他縱沒有激怒敵人,他卻無法滿足敵人的慾望。他想避免敵人的侵害,只有依賴強有力的司法官的保護,司法官是可以不斷懲治一切非法行為的。因此,大宗價值財產的獲得,必然要求民政政府的建立。在沒有財產可言,或頂多只有值兩三日勞動的價值的財產的社會,就不這樣需要設立這種政府。

一個民政政府,必先取得人民的服從。民政政府的必要程度,既是逐漸隨財產價值的增大而增大,所以使人民自然服從的主要原因,也是逐漸隨財產價值的增長而發展。人民何以會形成這種服從性,或者說,在有任何民政機構以前,何以若干人就對他們的大部分同胞有支配權力,這似乎有四種自然原因或情況。

這四種原因中的第一原因,就是下述種種的優越:個人資質的優越,體力的優越,容貌的優越,動作敏捷的優越,智慧的優越,道德的優越,正義性的優越,剛毅性的優越,剋制性的優越,等等。肉體上的品質,必須有精神上的品質來支持,否則在社會的任何時期,都不夠從而取得多大的威權。一個非常有力的人,單憑體力,不過能使兩個弱者服從他。同時一個有智慧有道德的人,卻能取得非常大的權威。可是,精神上的品質,我們不能用眼睛看得出來,它們總有爭議的餘地,而且往往是爭議對象。一個社會,野蠻也好,文明也好,當它規定關於等級和服從的法則時,從沒認為可適當地以這些目不可見的品質為標準,而總是以那些明顯的具體事物為依據。

促成服從的第二原因,就是年齡的優越。老年者如果沒有老邁到衰朽不堪,那就總比有同等身份、同等財產及同等能力的年輕者,能到處博得人們更大的尊敬。在北美土人那種狩獵民族中,年齡是身份及優先地位的唯一基礎。他們所謂父,是長上的稱呼;所謂兄弟,是同等者的稱呼;所謂子,是下級的稱呼。在文明富庶的國家,如果一切方面平等,那末,除年齡外,再沒有其他可以規定身份的標準,於是通常都以年齡規定身份。在兄弟姊妹間,年長者佔第一位。當承繼父產時,例如名譽稱呼一類不可分割而必須全部歸一人佔有的東西,大抵總是付與年長者。年齡這種優越的性質,是分明的,顯而易見的,毫無爭議的餘地。

促成服從的第三原因,就是財產的優越。富人在一切社會,雖都有大的聲勢,但在財產最不平等的野蠻社會,則有最大的聲勢。韃靼一個酋長保有的牲畜,增殖起來,足可養活一千人,而其所增殖除了用以養活一千人外,再也沒有其他用途。因為,在他那種未開化的社會狀態中,他沒有可能把自己消費不了的原生產物換得何等製造品、小裝飾品或玩具。由他維持的一千人,既然要靠他生活,所以,在戰時,不能不服從他的命令,在平時,亦不能不服從他的管轄。他於是就必然成了他們的統帥,成了他們的裁判官。他的酋長地位,就是他的財富優越的必然結果。在文明富庶的社會中,一個人儘管比別人擁有大得多的財產,但他也許還支配不到十多個人。他的財產,增殖起來,也許能夠維持一千人,也許實實在在維持了一千人,但這些人對由他取得的一切,都支付了應付的代價;沒有換得等價物,他亦不會給他們一點什麼。所以,自認為完全靠他生活的人既然沒有,他的權威所及就不過若干家僕。但是,就在文明富裕社會裡面,財產的權威,依舊非常的大。和年齡的權威比較,和個人資質的權威比較,財產的權威,往往是大得多的。這種事實,早已引起財產不平等社會內一切時期中人們的經常不滿。狩獵民族社會,屬於社會第一個時期,這時期沒有財產不平等的可能。普遍的貧乏,造成了普遍平等的局面。年齡的優越,個人資質的優越,就是權威和服從的薄弱基礎,還是唯一的基礎。遊牧民族社會,屬於社會第二時期。這時期財產有異常不平等的可能,由財產造成的權威,以這時為最大,因而權威與服從的判分,也以這時為最確定。阿拉伯酋長的權威,非常的大,韃靼可汗的權威,可以說達到完全專制獨裁的程度。

促成服從的第四原因,就是門第的優越。這種優越,是以先代財產上的優越為前提的。任何家族,都是舊時傳街下來的。王侯的祖先,雖說更為人所知道,但與乞丐的祖先比較,在數目上卻不見得更多。古老的世家在任何地方都意味著它在昔日擁有巨大的財富,或者說其上幾代因財富而獲得巨大的聲譽。暴發戶的勢力,到處總不如世家勢力那麼受人尊敬。人們對干篡奪者的憎惡,對於舊日王族的敬愛,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人們自然而然地輕蔑前者敬慕後者的心理。武官是甘心服從素日指揮他的上官的,一旦他的下級升到他的上位去,他就簡直忍受不了。同樣,人人都情願服從他們自己或他們祖先所服從過的家門,如一向不比他們優越的家門,忽然變做他們的支配者,他們就難免憤憤不平。

門第的顯貴,既是生於財產上的不平等,那麼,在財產平等、家世也差不多平等的特獵民族中,就根本沒有這種顯貴存在。固然,在那種社會中,賢明勇敢者的兒子,與愚昧怯懦者的兒子比較起來,即使本領相等,也多少更受人尊敬些。但這種差別,畢竟是很有限的。一個全靠智慧德行保存其家世榮譽的大家門,我相信,世上一定少有。

門第的顯貴,在遊牧民族中,不但有存在的可能,而且實際上也存在著。他們通常既不知道奢侈物品,當然就沒有由濫費耗去大財產的事。所以,財富繼續保持在同至家族手裡的長久,以在這種民族中為最,因此,依著祖先的權勢榮譽而受人尊敬的家門的眾多,亦以在這種民族中為最。

門第與財產,分明是使一個人高於另一個人一等的兩大要素。它們又是個人顯貴的兩大來源,因此也是人類中自然而然地有發號施令者又有聽人命令者的主要原因。在遊牧民族中,這兩者的作用,可說是發揮盡致了。保有多數羊群的大牧羊者大畜牧者,因有巨大的財富,且有許多人靠他生活而受人尊敬;因出身高貴、門第光榮而受人崇拜。結果,他就對同群或同族中其他牧羊者或畜牧者,有一種自然的權威。與其他任何人比較,他都能團結更多的人,歸他支配,而他的兵力,也就更大。在戰時,寧願結集於他旗幟下的人,也比較結集於他人旗幟下的為多。他就這樣憑著門第和財產,自然獲得了一種行政權力。不但如此,因為與他人比較,他能團結並支配更多的人,於是,對於那些人中間的危害他人的分子,他就最能夠強迫其賠償損害。於是,凡屬自己沒有防禦能力的人,自然要求他保障。任何人,如果感到自己被他人迫害了,也自然會向他陳訴。他對這些糾紛所作的干涉,比別人所作的更容易使被告者服從。於是,他又憑著門第和財產,自然獲得一種司法權力了。

財產上的不平等,開始於遊牧時代,即社會發達的第二期。接著,它就帶來了人與人之間過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種程度的權力和服從,而因此又帶來了保持權力和服從所必要的某種程度的民政組織。這種演進,似乎是自然而然的,甚至與上述那必要的考慮無關。不過,那種必要的考慮,此後對權力和服從的維持與保護確有極大的貢獻,那是無疑的。特別是富者,他們當然願意維護這種制度,因為只有這種制度才能保持他們既得的利益。小富人聯合起來,為大富人保障財產,因為他們以為,只有這樣,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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