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論對其貿易的差額被認為不利於我國的那些國家的各種貨物的輸入所加的異常限制

重商主義所提倡的增加金銀量的第二個方法,是對其貿易差額被認為不利於我國的那些國家的幾乎一切貨物的輸入,加以異常的限制。例如,西利西亞的細竹布,繳納了一定的稅,即可輸入英國,供英國本國消費;但法國的細葛布及細竹布,卻除了輸入倫敦港落棧以待輸出以外,便禁止輸入。法國葡萄酒輸入所須負擔的稅,亦較葡萄牙或任何其他國家葡萄酒為重。依照一六九二年所謂輸入稅,一切法國商品,都須繳納其價值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稅;但其他各國的貨物所納的稅,卻大部分要輕得多,很少超過百分之五。誠然,法國葡萄酒、白蘭地、食鹽、醋,不在此限,但此等商品,卻依照別項法律或這個法令的特殊條款,繳納別種苛重的稅。一六九六年,又認為此百分之二十五,還不夠阻止法國商品輸入,於是又對白蘭地以外的法國貨物再課以百分之二十五的稅,同時對法國葡萄酒每大桶課新稅二十五鎊並對法國醋每大桶課新稅十五鎊。法國貨物從未省免稅則上列舉的各種貨物或大部分貨物必須繳納的那些一般補助稅或百分之五稅。要是把三分之一補助稅和三分之二補助稅也計算在內,作為全部要繳納的補助稅,那就課有那些補助稅的五種。因此,在這次戰爭開始以前,法國大部分農產品和製造品,至少也須負擔百分之七十五的稅。但大部分貨物實在負擔不起這樣重的稅。所以,課它們以這樣重的稅無異禁止其輸入。我相信,法國也針鋒相對地以同樣苛重的稅,加在我們的貨物及製造品上,雖然我不知道它所課的稅具體苛重到什麼地步。這種相互的限制,幾乎斷絕了兩國間一切公平貿易,使法國貨物運至英國,和英國貨物運至法國,主要都靠走私。我在前章所考察的有原則,發源於私人利害關係和獨佔精神;在這章所要考察的各原則,卻發源於國民的偏見與敵意。因此,我在這章所要考察的原則更不合理。甚至根據重商主義的原則來說,也是不合理的。

第一,即使英、法間自由通商的結果,貿易差額確對法國有利,我們亦不能因此便斷言,那樣一種貿易將對英國不利,亦不能因此便斷言,英國全部貿易總差額,將因此種貿易而愈不利於英國。如果法國葡萄酒,比葡萄牙葡萄酒價廉物美,其麻布則比德意志的麻布價廉物美,那末英國所需的葡萄酒與外國麻布,當然以向法國購買為有利,以向葡萄牙、德意志購買為不利。從法國每年輸入的貨物的價值,固將大增,但因同品質的法國貨物較廉於葡萄牙、德意志二國貨物,故全部輸入品的價值必減少,而減少的數量,則與其低廉程度相稱。即使輸入的法國貨物完全在英國消費,情況也是如此。

第二,所輸入的全部法國貨物,有大部分可能再輸到其他國家去作有利的販賣。這種再輸出,也許會帶回與法國全部輸入品的原始費用有同等價值的回程貨。人們關於東印度貿易所常說的話,對法國貿易也可適用,就是說,東印度貨物,雖有大部分是用金銀購買,但由其中一部分貨物的再輸出,所帶回到本國來的金銀,比全部貨物的原始費用還多。現在,荷蘭最重要貿易部門之一,就是運法國貨物到歐洲其他各國。英國人飲的法國葡萄酒,亦有一部分秘密由荷蘭及西蘭輸入。如果英法間貿易自由,或法國貨物在輸入時與歐洲其他各國繳納同樣的稅,並在輸出時收回,那末英國可能就會分享到那對荷蘭說來十分有利的貿易的好處。

第三,我們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可依以判定兩國間的貿易差額究竟對何國有利,即何國輸出的價值最大。關於這一類問題,我們的判斷,往往根據由個別營業家的私利所左右的國民偏見與敵意。在這場合,人們往往使用兩個標準,即關稅漲簿與匯兌情況。由於關稅賬簿對各種商品所評的價,有大部分不準確,所以現在大家都認為那是很靠不住的標準。至於匯兌情形,恐怕也是同樣不可靠。

當倫敦與巴黎兩地以平價匯兌時,據說那就顯示倫敦欠巴黎的債務,恰被巴黎欠倫敦的債務所抵消了。反之,購買巴黎匯票,若須在倫敦給付匯水,據說那就顯示倫敦欠巴黎的債務,沒被巴黎欠倫敦的債務所抵消。因此,倫敦必須以一定差額的貨幣送往巴黎。因為輸出貨幣既招危險,又很麻煩,並須給付費用,所以代匯者要求匯水,匯兌人亦須給付匯水。據說,這兩都市間,債權與債務的普通狀態,必然受彼此間商務來往普通情況的支配。由甲都市輸入乙都市的數額若不大於由己都市輸出到甲都市的數額,由己都市輸入甲都市的數額若不大於由甲都市輸出到乙都市的數額,則彼此間債務與債權可以抵消。但若甲方從乙方輸入的價值大於甲方向乙方輸出的價值,則甲方負乙方的數額必大於乙方負甲方的數額。債權債務不能互相抵消,於是債務大於債權的方面,必須輸出貨幣。匯兌的普通情況,既標示兩地間債務與債權的普通狀態,亦必然標示兩地間輸出與輸入的普通情況,因為兩地間債權債務的普通狀態,必然受兩地間輸出輸入普通情況的支配。

可是,即使匯兌的一般情況,可充分表示兩地間債務與債權的普通狀態,但亦不能因此便斷言,債務債權的普通狀態若有利於一個地方,貿易差額亦即對它有利。兩地間債務與債權的普通狀態,未必完全取決於兩地間商務來往的一般情況,而常受兩地間任何一地對其他各地商務來往一般情況的支配。譬如,英國購買了漢堡、但澤、裡加等處的貨物,要是常以荷蘭匯票支付貨物代價,那末英荷間債務與債權的普通狀態,即不完全受這兩國間商務來往一般情況的支配,而卻受英國對那些其他地方商務來往一般情況的影響。在這場合,即使英格蘭每年向荷蘭的輸出,遠遠超過英國每年從荷蘭輸入的價值,即使所謂貿易差額大有利於英國,英國每年仍須輸貨幣到荷蘭去。

此外,按照一向計算匯兌平價的方法,匯兌的一般情況,亦不能充分表示,匯兌的一般情況如果被認為有利於一個國家,那末債務與債權的一般情況亦對它有利。換言之,真實的匯兌情況,與估計的匯兌情況,可能極不相同,而且事實上往往極不相同,所以,在許多場合,關於債務債權的一般情況,我們決不能根據匯兌的一般情況得到確實的結論。

假設你在英國支付的一筆貨幣,按照英國造幣廠標準,包含若千盎斯納銀,而你所得的匯票,在法國兌付的貨幣額,按照法國造幣廠標準,其中所含的純銀量恰好相等,人們就說英法兩國以平價匯兌。如果你所支付的多於兌付所得,人們就認為你付了匯水,並說匯兌對英國不利,對法國有利。如果你支付的少於兌付所得,人們就認為你得了匯水,並說匯兌對法國不利,對英國有利。

但是,第一,我們不能常常按照各國造幣廠的標準,來判斷各國通貨的價值。各國通貨的磨損程度和削剪程度,低於標準的程度,是有多有少的。一國通用鑄幣與他國通用鑄幣的相對價值,並不看各自應含的純銀量,而卻看各自實含的純銀量來定。在威廉王時代改鑄銀幣以前,英荷間的匯兌,依照普通計演算法,按照各自造幣廠的標準,要英國貼水百分之二十五。但英國當時通用鑄幣的價值,據朗迪斯調查研究所得,卻低於其標準價值百分之二十五。所以,當時兩國間的匯兌,照通常計演算法,雖是那麼大不利於英國,實則有利於英國。實際上在英國支付較小量純銀,所購得的匯票,卻可在荷蘭兌得較大量純銀。被想像為付了匯水的人,實際上可能得了匯水。在英國金幣改鑄以前,法國鑄幣比英國鑄幣的磨損程度小得多,而法國鑄幣接近其標準的程度也許比英國鑄幣大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如果英法間的匯兌,據計算,其不利於英國的程度,若未超過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則真實的匯兌便可對英國有利。而自金幣改鑄以來,匯兌總是有利於英國而不利於法國。

第二,有些國家的造幣費用,由政府支付;有些國家,則由私人支付。在後一場合,持銀塊往造幣廠鑄造的,不僅要支付鑄幣的費用,有時還要給政府提供若干收入。在英國,造幣費用由國家支付,如果你持一磅重的標準銀至造幣廠,你可取回六十二先令,內合同樣的標準銀一磅。在法國,鑄幣須扣除百分之八的稅,這不僅足夠支付造幣費用,而且可給政府提供小的收入。在英國,因鑄造不收費,故鑄幣的價值,絕不可能大大超過鑄幣內含的銀塊量的價值。在法國,工價增加鑄幣的價值,正像工價增加精製金銀器皿的價值一樣。所以,包含一定重量純銀的一定數額法國貨幣,比包含等量純銀的一定數額英國貨幣,有更大的價值,必須支付更多的銀塊或商品來購買它。所以,這兩國的鑄幣,雖同樣接近各自造幣廠的標準,但包含等量純銀的一定數額英國貨幣,未必就能購買包含等量純銀的一定數額法國貨幣,因而未必就能購買在法國兌付這貨幣額的匯票。如果為購買一張匯票,英國所支付的超額貨幣,恰好補償法國鑄幣費用,那末兩國間的匯兌,事實上就是平兌。債務與債權自可互相抵消,雖然按照計算,這兩國間的匯兌大有利於法國。如果為購買這張期票,英國所支付的貨幣,少於上述數額,那末兩國間的匯兌,事實上有利於英國,雖然按計算對法國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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