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都市商業對農村改良的貢獻

工商業都市的增加與富裕,對所屬農村的改良與開發,有所貢獻,其貢獻的途徑有三。

一;為農村的原生產物提供一個巨大而便易的市場,從而鼓勵了農村的開發與進一步的改進。受到這利益的,不僅僅是都市所在的農村。凡與都市通商的農村,都多少受其實惠。它們為此等農村的原生產物或製造品,提供了市場,結果就鼓勵了其產業和產業的改進。當然,靠近都市的農村,所得實惠,自必最大。其原生產物的運輸,所費既較省,所以,與較遠農村的產物比較,商人們即使付給生產者較高的買價,但對於消費者,取價卻仍可一樣低廉。

二,都市居民所獲的財富,常用以購買待售的土地,其中很大一部分往往是向未開墾的土地。商人們都渴望變成鄉紳。而且,在他們變成了鄉紳的時候,他們往往最能改良土地。商人與鄉紳不同。鄉紳是一向奢侈慣了的,他只會花錢,從來不會想到賺錢。商人卻常用錢來經營有利事業,他用一個錢,就希望在這一個錢回來的時候,帶回一些利潤。他們這種不同的習慣,必然會影響他們在一切事業上的性情和脾氣。商人往往是勇敢的事業家,鄉紳往往是膽怯的事業家。就商人說,如果他覺得投下大資本來改良土地,有希望按照費用的比例增大它的價值,他就毫不遲疑地馬上去做。但鄉紳很少有資本,即使有些資本,也很少敢如此來使用。如果他真的著手進行改良,所用以改良的,亦往往不是資本,而是每年收入的剩餘。設你幸而住在四周農村多未開墾的商業都市中,你當能看到商人在這方面的活動,比鄉紳是活躍得多啊。此外,商人由經商而養成的愛秩序、節省、謹慎等各種習慣,也使他更適合於進行土地上的任何改良,不愁不成功,不愁不獲利。

三,農村居民一向處在與其鄰人的戰爭和對其上司的依附狀態中。但工商業的發達,卻逐漸使他們有秩序,有好政府,有個人的安全和自由。這一種效果,是最重要的,但卻不為世人所注意。據我所知,曾注意此點的作家,迄今只有休謨先生。

在既無國外貿易又無精製造業的農村,一個大地主,對維持耕作者所剩餘的大部分土地生產物,既無物可以交換,就無所謂地把它花費於鄉村式的款客。這剩餘部分,如足夠養活一百人,他即用以養活一百人,如足夠養活一千人,他即用以養活一千人。捨此以外,實無其他用途。所以,他的周圍常有成群的婢僕和門客。他們依賴他的給養,既無任何等價物品為報酬,就服從他,像兵士服從國王一樣。在歐洲工商業尚未擴張以前,大人物和大富翁,上自王公,下至小領主,其待客的闊綽,都超過我們今日所能想像的。例如,威斯敏斯特大廳,為威廉.魯弗斯的飯廳,然而常有人滿之患。托馬斯.伯克特常以清潔的草秣,鋪於廳的地上,使坐不到座位的坐地就食的武士文人,不致染污他們嶄新的衣裳。據說,瓦維克大公每日在各莊園所款待的賓客,達三萬人;此或言過其實,但數目必很大,否則不會被誇大到如此程度。我們知道,不多幾年前,蘇格蘭高地一帶,仍盛行近似這種規模的款客,而在工商業很不發達的民族,這種風氣,似乎也很普遍。波科克博士說:「我曾見一阿拉伯酋長,在他售賣牲畜的市中,當街宴請一切行人,即普通乞丐,亦在被邀之列。」

佃耕者依賴大領主,無異於他的婢僕。他們即使不是賤奴,也是可隨意退租的佃農。他們所納的地租,無論就任何方面說,也不能與土地所提供的生活資料等價。數年前在蘇格蘭高地一帶,足維待一家生活的土地,普通所納地租,僅為一克郎、半克郎、一羊、一小羊而已。有些地方,現在依然如此;而且現在該處的貨幣,與他處比較,也並不能購買更多的商品。其實,在一個大莊園所產的剩餘產物必須在本莊園內消費的農村,為地主便利打算,與其在家中消費這全部剩餘,不如在離家不遠的地方消費其一部分,如果消費它的人們,是象門客家僕一樣,聽從自己號令的話。這樣,他可省去許多麻煩,伴侶不至過多,家庭不至過大。僅付比免役租多一點的地租,而佔有能維持一家生活的土地的可隨意退租的佃農,其從屬於領主,無異於婢僕、家奴。他們須絕對服從領主的命令。這種領主,在佃農家裡養佃農,與在自己家裡養婢僕、家奴,無甚區別。婢僕和佃農的食糧都來自領主的恩施。恩惠是否繼續則取決於領主的高興。

在這情況下,大領主對於其佃農和家奴,必然有一種駕馭的權威。這種權威,便是一切古代貴族權力的基礎。他們在平時,是境內居民的裁判者,在戰時,是境內居民的統領者。他們有統率境內居民以抗不法者的權力,所只在境內成了治安的維持人,法律的執行者。沒有任何其他人擁有這樣的權力,國王也沒有這權力。國王在古代,不過是領土內最大的領主,其他領主,只為共同防禦共同敵人,才給他一定程度的尊敬。如果國王要依靠自己的權力,強制某大領主領地內人民償還小小的債務,那裡居民都守望相助,恐怕國王所要花的力量,幾乎將等於消滅一個內戰所花的力量。因此,他不得不將大部分農村的司法權,交給能執行法律的人,不得不把統轄民軍的權力,交給能統轄民軍的人。

說這種地方性裁判權起源於封建法律,實是一個錯誤。不僅最高的民事刑事裁判權,在歐洲尚不知有所謂封建法律以前數百年,即已掌握在大土地領有者手中。而且一切募兵權、鑄幣權、制定地方行政法規權,也已在這時候掌握在大領主手中了。英格蘭被征服前的薩克遜各領主所掌握的統治權與裁判權,並不下於被征服後諾爾曼各領主所掌握的統治權與裁判權。但我們不可設想,直到被征服以後,封建法律才成為英格蘭習慣法。在法蘭西,領主統治僅、裁判權的發生先於封建法律的發生,尤為不容置疑的事實。這種種權力,無疑會隨著上述各種財產制度與風習而產生。且不講古代英法兩王國吧,我們就在晚得多的時代也可找到充分的證據,證明這種種結果必隨這種種原因而發生。不到三十年前,蘇格蘭洛赫巴地方,有個叫做克默倫的紳士,不是貴族領主,甚至不是一個大佃農,不過是亞蓋爾公爵的一個家臣罷了。他既沒有獲得正式的委任狀,又不是治安推事,卻對其民眾執行最高的刑事裁判權。據說,他的審判裁判,雖無司法儀式,卻很公正。也許在當時當地的情形下,他為維持公共治安計,不得不出面承攬這權力。這位紳士,每年得租不過五百鎊,一七四五年率領八百人參加了斯托亞的起義。

封建法律的推行其目的決不是想擴大封建領主的權力,倒可只看作是想把他們的權力縮小。自國王以下,直到最下級的領主,都由封建法律妥為制定等階,各有各的職守和義務。在領主未成年時,該領主所有的土地的地租歸其直接上司領受,土地管理權亦歸其直接上司掌握。結果,各大領主未成年時,他們土地的地租和對土地的管理權也都歸於國王。國王對於這種未成年的領主,盡保護教育的責任,並以監護人的資格,為之婚娶,不過選擇的對象,要身份相稱。但是,這種法律,雖本意要加強國王的權力,削弱大領主的權力,但仍不能使鄉村居民得有安寧的秩序官良好的政府,因為它不能徹底改變紛亂狀態所由而起的財產制度與風習。政府的權力仍過小,貴族的權力仍過大,而貴族權力過大,正是政府權力過小的原因。封建等階制度雖然確立了,國王仍不能制服大領主。大領主,依然橫暴如故。他們相互間依然不斷地任意作戰,甚至常常對國王作戰。廣大的鄉野仍呈一片強取豪奪和騷亂的景色。

然而,封建法制憑一切強制力量所辦不到的事,卻由國外商業和製造業潛移默化,逐漸實現。國外商業與製造業的興起,漸使大領主得以其土地的全部剩餘產物與他物交換。由此而得的物品,於是無須與佃農和家奴共享,而完全由自己消費。完全為自己不為他人,這似乎是一切時代為主子者所遵守的可鄙格言。所以他們一發現了由自己來消費所收地租的全部價值的方法之後,他們就不願再和別人共同享受這價值。他們就寧願把足以維持一千人一年生活的糧食或其價格,用來換取一對金鋼石紐扣或共他同樣無用而無意義的東西,隨而也把這糧食所能給他們帶來的權威一併捨棄了。但金鋼石紐扣是由他自己獨享、無人與他共享的。至於以前的花費方法,他至少要與一千人共享。這區別是非常明顯的,要作出取捨的決定,有賴於明智的判斷。於是,為了滿足最幼稚最可鄙的虛榮心,他們終於完全捨棄了上述權威。

在無國外貿易又無精製造業的國家,每年有一萬鎊收入的人,除了以這一萬鎊養活一千家人家使其俯首聽命以外,也許就沒有其他的消費方法。但在現在的歐洲,每年有一萬鎊收入的人,不必直接養活二十人,不必直接使喚無使喚價值的僕役十多人,卻可消費其全部收入。事實上,他通常也是這樣做。他間接維持的人,也許和往昔消費方法所僱用的一樣多或是更多。他以全部收入所換得的寶物量,也許很少,但為採集製造這寶物而被僱用的工人,卻必然很多。這種寶物的昂貴價格,大都由於這些工人的工資及其直接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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