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論資本積累並論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勞動

有一種勞動,加在物上,能增加物的價值;另一種勞動,卻不能夠。前者因可生產價值,可稱為生產性勞動,後者可稱為非生產性勞動。製造業工人的勞動,通常會把維持自身生活所需的價值與提供僱主利潤的價值,加在所加工的原材料的價值上。反之,家僕的勞動,卻不能增加什麼價值。製造業工人的工資,雖由僱主墊付,但事實上履主毫無所費。製造業工人把勞動投在物上,物的價值便增加。這樣增加的價值,通常可以補還工資的價值,並提供利潤。家僕的維持費,卻是不能收回的。僱用許多工人,是致富的方法,維持許多家僕,是致貧的途徑。但家僕的勞動,亦有它本身的價值,像工人的勞動一樣,應得到報酬。不過,製造業工人的勞動,可以固定並且實現在特殊商品或可賣商品上,可以經歷一些時候,不會隨生隨滅。那似乎是把一部分勞動貯存起來,在必要時再提出來使用。那種物品,或者說那種物品的價格,日後在必要時還可用以僱用和原為生產這物品而投下的勞動量相等的勞動量。反之,家僕的勞動,卻不固定亦不實現在特殊物品或可賣商品上。家僕的勞動,隨生隨滅,要把它的價值保存起來,供日後僱用等量勞動之用,是很困難的。

有些社會上等階級人士的勞動,和家僕的勞動一樣,不生產價值,既不固定或實現在耐久物品或可賣商品上,亦不能保藏起來供日後僱用等量勞動之用。例如,君主以及他的官吏和海陸軍,都是不生產的勞動者。他們是公僕,共生計由他人勞動年產物的一部分來維持。他們的職務,無論是怎樣高貴,怎樣有用,怎樣必要,但終究是隨生隨滅,不能保留起來供日後取得同量職務之用。他們治理國事,捍衛國家,功勞當然不小,但今年的治績,買不到明年的治績;今年的安全,買不到明年的安全。在這一類中,當然包含著各種職業,有些是很尊貴很重要的,有些卻可說是最不重要的。前者如牧師、律師、醫師、文人;後者如演員、歌手、舞蹈家。在這一類勞動中,即使是最低級的,亦有若干價值,支配這種勞動價值的原則,就是支配所有其他勞動價值的原則。但這一類勞動中,就連最尊貴的,亦不能生產什麼東西供日後購買等量勞動之用。像演員的對白,雄辯家的演說,音樂家的歌唱,他們這一般人的工作,都是隨生隨滅的。

生產性勞動者、非生產性勞動者以及不勞動者,同樣仰食於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這生產物的數量無論怎麼大,決不是無窮的,而是有限的。因此,用以維持非生產性人手的部分愈大,用以維持生產性人手的部分必愈小,從而次年生產物亦必愈少。反之,用以維持非生產性人手的部分愈小,用以維持生產性人手的部分必愈大,從而次年生產物亦必愈多。除了土地上天然生產的物品,一切年產物都是生產性勞動的結果。

固然,無論在哪一國,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都是用來供給國內居民消費,給國內居民提供收入,但無論出自土地或出自生產性勞動者之手,它們都是一出來就自然分成兩個部分。一部分(往往是最大的一部分)是用來補償資本,補充從資本取出來的食料、材料和製成品;另一部分,則或以利潤形式作為資本所有者的收入,或以地租形式作為地主的收入。就土地生產物說,一部分是用來補償農場主的資本,另一部分用來支付利潤作為資本所有者的收入,或支付地租作為地主的收入。就大工廠的生產物說,一部分(往往是最大的一部分)是用以補償廠商的資本,另一部分則支付利潤,作為資本所有者的收入。

用來補償資本的那一部分年產物,從來沒有立即用以維持非生產性勞動者,而是用以維持生產性勞動者。至於一開始即指定作為利潤或地租收入的部分,則可能用來維持生產性勞動者,也可能用來維持非生產性勞動者。

把資財一部分當作資本而投下的人,莫不希望收回資本並兼取利潤。因此,他只用以僱用生產性勞動者。這項資財,首先對其所有者提供資本的作用,以後又構成生產性勞動者的收入。至於他用來維持非生產性勞動者的那一部分資財,從這樣使用的時候起,即由他的資本中撤出來,放在他留供直接消費的資財中。

非生產性勞動者和不勞動者,都須仰給於收入。這裡所謂收入,可分為兩項:一,在年產物中有一部分,一開始即指定作為某些人的地租收入或利潤收入;二,在年產物中又有一部分,原是用來補償資本和僱用生產性勞動者的,但在歸到獲得它的人們手中後,除維持他們衣食外,他們往往不分差別地用來維持生產性勞動者和非生產性勞動者。例如,不僅是大地主和富商,就連普通工人,在工資豐厚的場合,也常僱用個把家僕,看回木偶戲。這樣,他就拿一部分收入來維持非生產性勞動者了。並且,他也許要納一些稅。這時,他所維持的那些人,雖然尊貴得多,但同樣是不生產的。不過按照常情,原想用來補償資本的那部分年產物,在還未用以僱用本要僱用的足夠的生產性勞動者,推動他們工作以前,決不至移用來維持非生產性勞動者。勞動者在未作工獲得工資以前,要想用一部分工資來維持非生產性勞動者,是決不可能的。而且,那部分工資往往不多。這只是他節省下來的收入;就生產性勞動者的情況說,無論怎樣,也節省不了許多,不過,他們總有一些。就賦稅說,因為他們這一階級的人數是很多很多的,所以,他們各各所納雖很有限,但他們這一階級所納的,卻很可觀。地租和利潤,無論在什麼地方,都是非生產性勞動者生活所依賴的主要資源。這二種收入,最容易節省。它們的所有者可以用來僱用生產者,亦同樣可以用來僱用不生產者。但是,大體上,他們似乎特別喜歡用在後一方面。大領主的費用,通常用於供養遊惰人們的多,用於供養勤勞人民的少。富商的資本雖只用來僱用勤勞人民,但象大領主一樣,他的收入也大都用來豢養不生產的人們。

我們說過,由土地、由生產性勞動者生產出來的年產物,一生產出來,就有一部分被指定作為補償資本的基金,還有一部分作為地租或利潤的收入。我們現在又知道,隨便在哪一國,生產者對不生產者的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這兩個部分的比例。而且,這比例,在貧國和富國又極不相同。

今日歐洲各富國,往往從土地生產物的極大部分用來補償獨立富農的資本,其餘則用以支付他的利潤與地主的地租。但在昔日封建政府林立的時候,年產物的極小部分已經足夠補償耕作的資本。因為那時候耕作所需的資本,不過是幾頭老牛老馬,而它們的食物就是荒地上的天然產物,因此,也可把它們看作天然產物的一部分。這些牲畜,一般也是屬於地主的,而由地主借給土地耕作者。土地的其餘產物,也歸地主所有,或作為土地的地租,或作為無甚價值的資本的利潤。耕者大都是他主的奴僕,他們的身家財產,都同樣是地主的財產。那些不是奴僕的耕者,是可以隨意退租的佃戶。他們所繳納的地租,常常名義上和免役租一樣,但事實上依然等於全部土地生產物。而且,在和平的時候,地主可隨時徵用他們的勞役,在戰爭的時候,他們又須出去服兵役。他們雖然住得離地主的家遠一些,但他們隸屬於地主,無異於住在地主家裡的家奴。他們的勞役既然都須聽地主支配,土地生產物當然是全部屬於地主。現在歐洲情況卻大不同了。在全部土地生產物中,地租所佔的比例很少超過三分之一,有時還不到四分之一。但以數量計,改良的土地的地租,卻大都已三倍或四倍於往日;現今在年生產物中取出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和往日年產物的全部比較,似乎就有三倍或四倍之多了。在農業日益進步的時代,就數量說,地租雖是日增,但對土地生產物的比例,卻是日減。

就歐洲各富國說,大資本現今都投在商業和製造業上。古代貿易很少,製造業簡陋,所需資本極少。可是它們所提供利潤一定很大。古時利息率很少在百分之十以下。這可證明他們的利潤必定足夠提供這麼大的利息。現在,歐洲各進步國家的利息率,很少在百分之六以上;最進步國家的利息率,且有時低至百分之四、百分之三甚或百分之二。因為富國的資本比貧國多得多,所以富國居民由資本利潤而得的收入也比貧國大得多。但就利潤與資本的比例說,那就通常小得多。

與貧國比較,富國用來補償資本的那部分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當然要大得多。但不僅如此,與直接歸作地租和利潤的部分比較,它在年產物中所佔比例也大得多。此外,與貧國比較,富國僱用生產性勞動的基金,當然要大得多。但也不僅如此。我們說過,一國的年產物,除了一部分定為僱用生產性勞動的基金外,其餘是用來僱用生產性勞動,還是用來僱用非生產性勞動,並不一定,但通常是用在後一用途。與貧國比較,富國僱用生產性勞動的基金,在年產物中所佔比例,也大得多。

這兩種基金的比例,在任何國家,都必然會決定一國人民的性格是勤勞還是遊惰。和我們祖先比較,我們是更勤勞的,這是因為,和二三百年前比較,我們用來維持勤勞人民的基金,在比例上,比用來維待遊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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