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順便談談前四世紀銀價的變動

第一期

在一三五○年及前此數年間,英格蘭小麥一夸特的平均價格,大約都被估計為不低於陶衡銀四盎斯,陶衡銀四盎斯約合現令英幣二十先令。以後,似乎逐漸低落到二盎斯,約合現今英幣十先令。我們覺得,這一夸特十先令的價格,是十六世紀初葉估定的小麥價格,直到一五七○年,還為這麼多。

一三○五年,即愛德華三世第二十五年,制定了所謂勞動法規。這法規在前言中大大非難傭工的橫霸,說他們不應要求僱主增加工資。所以,這法規規定:一切傭工及勞動者,此後應滿足於愛德華三世第二十年及前此四年通常領得的工資及配給(配給一詞,當時含有衣服及食料這二者),因此他們所得的配給小麥,無論何地,只以每蒲式耳十便士計算,而且,這配給,以小麥或貨幣交付,又須聽僱主選擇。每蒲式耳十便士,是愛德華三世第二十五年極普通的小麥價格,因為它需要由特殊法會來迫使傭工接受,以代替通常的配給口糧,而這價格,也被認為是前此十年即法令所指的愛德華三世第十六年的低廉價格。但愛德華三世第十六年,十便士含有大約陶衡銀半盎斯,大約等於現令英幣半克郎。所以,與當時貨幣六先令八便士相當、又與今日貨幣二十光令相當的陶衡銀四盎斯,必定在當時被認為是小麥一夸特即八蒲式耳的普通價格。

關於被認為是當時穀物的普通價格,這法令所提供的證明,無疑地比歷史家及其他著述家記錄的某些年度的穀價好得多,因為他們所記,側重異常高昂或異常低廉的價格,所以想依此判斷當時的普通價格,實不容易。加之,我們還有別種理由可相信,十四世紀初及以前數年小麥的普通價格,不下於每夸特四盎斯,而其他各種穀物價格,也依此為準。

一三○九年,坎特布里的聖奧古斯丁修道院副院長拉弗.得.波恩就任時,曾大擺筵席。關於這次筵席,威廉.桑恩記錄了食單及許多食物價格。計當時消費的,第一為小麥五十三夸特,價十九鎊,即每夸特六先令二便士,約合今幣二十一先令二便士;第二為麥芽五十六夸特,價十七鎊十先令,即每夸特六先令,約合今幣十八先令;第三為麥二十夸特,價四鎊,即每夸特四先令,約合今幣十二先令。在這場合,麥芽和燕麥價格,似乎高於它們和小麥的通常比價。

此等價格的記載,不是因為其異常高昂,也不是因為其異常低廉,而只是對這次大規模饗宴所消費大量穀物實際價格的偶然記載。

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即一二六二年,恢復了所謂「麵包麥酒法定價格」這個古代法令。亨利三世在前言上說,此法令系其祖先即往時英格蘭國王所制定。由此推斷,此法令,至少是亨利二世訂的或竟是諾爾曼征服時代訂的。此法令按照當時每夸特由一先令至二十先令的小麥價格,規定麵包價格。但是,可假定此種法令,諒必同樣仔細考慮到超過普通價格或不及普通價格的價格,所以在這假設下,含有陶衡銀六盎斯而相當於今幣三十先令的當時十先令,在此法令制定之初,必被視為一夸特小麥的普通價格,而且,直到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還被認為是普通價格。因此,我們假定,那普通價格不少於法定最高麵包價格的三分之一,換言之,不少於含有陶衡銀四盎斯的當時貨幣六先令八便士,總不會大錯。

因此,根據這些事實,我們有相當理由作出這個結論:即在十四世紀中葉及以前一個相當長的時期中,一夸特小麥的平均價格或普通價格,大概不會在陶衡銀四盎斯以下。

由大約十四世紀中葉至十六世紀初,被認為是小麥的不高不低價格,換言之,小麥的普通或平均價格,似已逐漸減到這價格的一半,最後降到大約等於陶衡銀二盎斯,約合今幣十先令。一直到一五七○年,還被估定為這麼多。

在一五一二年諾薩伯蘭第五世伯爵亨利的家務記錄中,對於小麥價格,有二種不同的計算:其一,一夸特以六先令八便士計算;其二,一夸特僅只五先令八便士計算。在一五一二年,六先令八便士僅含有陶衡銀二盎斯,約合今幣十先令。

從許多法令看來,由愛德華三世第二十五年以至伊麗莎白在位初期這二百餘年的時間中,六先令八便士一直被認為是小麥的普通價格或平均價格,亦即所謂不高不低的價格,然而,在這時期內,由於銀幣有一些變革,此名義金額中所含的銀量,卻在不斷減少。不過,銀價的增加,很足以補償含銀量的減少。所以,在立法當局看來,名義金額合銀量減少這種情況不值得注意。

一四三六年,立法當局規定,小麥價格如低落至每夸特六先令八便士,那就不經特許,亦可輸出。一四六三年又規定,小麥每夸特價格若未超過六先令八便士,那就禁止其輸入。立法當局認為,當麥價十分低的時候,任其輸出,亦無不便,但若麥價增高,則允許輸入是精明的措施。因此,當時含有今幣十三先令四便士那麼多銀的六先令八便士(其含銀量,比愛德華三世時代同一名義金額所含的銀量,已減少三分之一),就是當時所謂不高不低的小麥價格。

一五五四年,腓力普王及瑪利女王第一年和第二年的法令,以及一五五八年,伊麗莎白女王第一年的法令,同樣規定,在小麥一亨特價格超過六先令八便士時,禁止其輸出。當時六先令八便士所含銀量,並不比現令同一名稱的金額多二便士。但不久就發覺,要到價格如此低落時才不限制穀物輸出,這實是等於永遠禁止小麥輸出。於是,在伊麗莎白第五年,即一五六二年,又規定小麥價格若不超過每亨特十先令,就可隨時在指定的港口輸出。當時十先令和現今同一名稱的金額幾乎含有相等的銀量。所以,這六先令八便士的價格,當時被認為是所謂不高不低的小麥價格,這和上述亨利伯爵家務記錄所估計的價格,大抵相符。

法國的情形,亦與此相似,該國穀物平均價格,在十五世紀末葉及十六世紀初,比過去二世紀低廉得多。杜普雷.得.聖莫爾以及論穀物政策這篇論文的文雅作家都這樣說。在同一時期,歐洲大部分國家的穀價也許同樣下降了。

白銀和穀物相對價值的增高,也許全是因為供給繼續不變而需求則隨改良及耕作的進步而增加;也許全是因為,需求繼續不變而供給逐漸減少,當時世界上已發現的大部分銀礦,都已採掘將盡,因而費用大大增加;也許部分由於前一原因,部分由於後一原因。十五世紀末葉及十六世紀初,歐洲大多數國家的政局,比過去數世紀安定。這安定性的增加,自然使產業發展和改良程度增高,而貴金屬及其他一切裝飾品和奢侈品的需求,也自然隨財富的增加而增加。年產物加多,那末為流通這年產物,便需要有更多的鑄幣。富者人數增多,就需要有更多銀製器皿及其他銀製裝飾品。此外,認為當時以銀供給歐洲市場的大部分銀礦,可能採掘將盡,因而採掘起來費用更大,那也是很自然的,因為其中多數銀礦是從古羅馬時代起就開採的。

論述往時商品價格的作家,大部分都認為,自諾爾曼征服時代起,甚或從朱利阿.愷撒侵略時代起,直到美洲各礦山發現的時候止,銀的價值都在不斷減少。我想,這種見解的發生,一部分起因於他們對穀物及其他土地原生產物所作的觀察,另一部分則起因於一種通俗說法,說一切國家的銀量,自然而然地隨財富的增加而增加,其價值則自然而然地隨銀量的增加而跌落。

在觀察穀物價格時,以下三種情況似乎常使他們走入迷途:

第一,在古時,幾乎所有地租都是以實物支付,即以一定數量的穀物、家禽、牲畜等支付的。然而有時候地主卻規定,關於年地租,他可隨心所欲地要求佃戶以實物支付,或以代替實物的一定數額貨幣支付。像這樣以一定數額貨幣代替實物繳納的價格,在蘇格蘭稱為換算價格。因為在這場合,要實物和要代價的選擇權,總操在地主手中,所以,為佃戶的安全計,其換算價格,需要訂得比平均市價低,而不把它訂得比平均市價高。因此,許多地方的換算價格,都比平均市價的一半稍稍多些。蘇格蘭大部分地方,直到今日,對家禽還沿用這種換算辦法,有些地方,對牲畜還沿用這種換算辦法。要不是由於實施公定穀價制度而廢除換算辦法,那末,對穀物恐怕至今還會沿用這種辦法。所謂公定穀價,就是根據穀價公定委員會作出的判斷,每年依照各州實際市場價格,對各種類各不同品質穀物的平均價格所評定的價格。這一制度,在換算穀物地租時,都照當年的公定價格而不依據任何定價;所只,佃戶都得到充分保障,而地主亦覺得方便得多。但搜集往年穀價的作家們,往往把蘇格蘭所謂換算價格,誤認為實際市場價格。弗利伍德有個時候,曾自認犯了此種錯誤。可是,由於他是為著某一特殊目的而從事著述,他把這種換算價格用了十五回以後,才敢承認此種錯誤。那時換算價格系小麥每夸特八先令。在他所研究的第一年即一四二三年,這金額所含的銀量與今幣十六先令所含的相同,但在他所研究的最後一年即一五六二年,這金額所含的銀量,則與現今同一名稱金額所含的銀量相同。

第二,某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