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論勞動工資

勞動生產物構成勞動的自然報酬或自然工資。

在土地尚未私有而資本尚未累積的原始社會狀態下,勞動的全部生產物屬於勞動者,既無地主也無僱主來同他分享。

這種狀態如果繼續下去,勞動工資將隨著分工所引起的勞動生產力的增大而增加起來。但一切物品卻將日漸低廉,因為生產它們所需要的勞動量變小了。在這種狀態下,等量勞動所生產的各種商品自然可以互相交換,所以,要購買各種商品,只需較少數量的勞動生產物。

可是一切物品,儘管實際上變得低廉,但表面上卻有些物品地比以前昂貴,換句話說,可交換較多數量的其他貨物。假定大多數產業的勞動生產力增加十倍,即現今一天勞動的生產量十倍於以前一天的勞動,而某一種產業的勞動生產力卻只增加一倍,即造產業現今一天勞動的生產量只二倍於以前一天的勞動。在這場合,這大多數產業一天勞動生產物,如果與那產業一天勞動生產物交換,那末前者以原工作量的十倍,不過購入後者原工作量的二倍。因此,後者的一定份量,例如一磅,就似乎比以前貴了五倍。但其實卻是比以前低廉了二分之一。購買這一磅貨物所需的其他貨物量雖五倍於以前,但生產或購買這一磅貨物所需的勞動量卻不過等於以前的二分之一。所以,現今獲得此物比以前容易了兩倍。

但勞動者獨享全部勞動生產物的這種原始狀態,一到有了土地私有和資本累積,就宣告終結了。所以,在勞動生產力尚未有顯著改善以前,這種原始狀態早已不復存在了;要就此種狀態對勞動報酬或勞動工資所可能有的影響作進一步的探討,那是徒勞無功的。

土地一旦成為私有財產,地主就要求勞動者從土地生產出來或採集到的幾乎所有物品中分給他一定份額。因此,地主的地租,便成為要以用在土地上的勞動的生產物中扣除的第一個項目。

一般耕作者大都沒有維持生活到莊稼收割的資料。他們的生活費通常是由僱用他們的農業家從他的資本項下墊付的。除非他能分享勞動者的生產物,換言之,除非他在收回資本時得到相當的利潤,否則他就不願僱用勞動者。因此,利潤成為要從用在土地上的勞動的生產物中扣除的第二個項目。

其實,利潤的扣除,不僅農業生產物為然,一切其他勞動的生產物亦莫不如是。在一切工藝成製造業中,大部分勞動者在作業完成以前都需要僱主給他們墊付原材料、工資與生活費。僱主分享他們的勞動生產物,換言之,分享勞動對原材料所增加的價值,而這一分享的份額便是他的利潤。

一個獨立工作的工人,有時也有資力,足以自行購買原材料,並維持自己生活,一直到作業完成。他兼有勞動者及僱主的身份,享有全部勞動生產物,即享有勞動所加於原材料的全部價值。因此,他的利得包含通常屬於兩個不同身份的人所有的兩種不同收入,即資本利潤與勞動工資。

可是,這種實例不很多。就全歐洲說,其比例是,在老闆下面工作的工人有二十個,自己獨立工作的工人只有一個。而且,勞動工資一語,都普遍理解為,在勞動者為一人而僱用他的資本所有者另為一人的一般情況下,勞動獲得的工資。

勞動者的普通工資,到處都取決於勞資兩方所訂的契約。這兩方的利害關係絕不一致。勞動者盼望多得,僱主盼望少給。勞動者都想為提高工資而結合,僱主卻想為減低工資而聯合。

但在一般的爭議情況下,要預知勞資兩方誰佔有利地位,誰能迫使對方接受自己提出的條件,決非難事。僱主的人數較少,團結較易。加之,他們的結合為法律所公認,至少不受法律禁止。但勞動者的結合卻為法律所禁止。有許多議會的法會取締為提高勞動價格而結合的團體,但沒有一個法令取締為減低勞動價格而結合的組織。況且,在爭議當中,僱主總比勞動者較能持久。地主、農業家、製造者或商人,縱使不僱用一個勞動者,亦往往能靠既經蓄得的資本維持一兩年生活;失業勞動者,能支持一星期生活的已不多見,能支持一月的更少,能支持一年的簡直沒有。就長時期說,僱主需要勞動者的程度,也許和勞動者需要僱主的程度相同,但僱主的需要沒有勞動者那樣迫切。

據說,工人的結合常常聽到,而僱主的結合卻很少聽到。可是,誰要是因此認為僱主實際很少結合,那就未免昧於世故,不瞭解這問題的真相了。僱主們為使勞動工資不超過其實際工資率,隨時隨地都有一種秘而不宣的團結一致的結合。破壞團結,隨時隨地都是最不名譽的行動,都為近鄰和同業者所恥笑。我們所以不常聽到這種結合,正因為那是一種不被人知道的普通結合,或者可以說是一種自然結合。此外,僱主們為要把勞動工資減低到其實際工資率以下,有時也組織特殊的結合。此種結合,直到達到目的為止,總是保持極度的沉默與秘密。勞動者這時雖痛切成到資方的這種秘密結合,卻往往無抵抗他屈服,其他人因此都不知道。不過,對於僱主的這種結合,工人們往往也組織對抗的防禦性結合。而且,即在沒有這種僱主結合的時候,工人們為提高勞動價格,有時也自動結合起來。他們所持的理由,有時是食糧騰貴,有時是僱主從他們的勞動得到過多的利潤。他們的結合,無論是防禦性的或是攻擊性的,總是聲聞遐邇。為求爭點迅速解決,他們老是狂呼吶喊,有時甚至用極可怕的暴力。他們處於絕望的境地,鋌而走險,如果不讓自己餓死,就得脅迫僱主立即答應他們的要求。這時,僱主也同樣喧呼吶喊,請求官廳援助,要求嚴厲執行取締工人結合的嚴峻法規。因此,工人很少能從那些憤激的結合的暴動中得到利益。那些結合,部分因為官廳干涉,部分因為僱主較能持久,部分因為大多數勞動者為了目前生計不得不屈服,往往以為首者受到懲罰或一敗塗地而告終。

不過,在爭議中,僱主雖常居於有利地位,但勞動工資有一定的標準,在相當長的期間內,即使最低級勞動者的普通工資,似也不能減到這一定標準之下。

需要靠勞動過活的人,其工資至少須足夠維持其生活。在大多數場合,工資還得稍稍超過足夠維持生活的程度,否則勞動者就不能贍養家室而傳宗接代了。坎梯隆似乎因此推測,最下級普通勞動者,為供養兒女二人,至少須取得倍於自身所需的生活費,而其妻子,由於需要照料兒女,其勞動所得,只夠維持自己。但據一般計算,常有半數兒童在未成年以前死去。因此,最貧窮的勞動者按照上述計算,一般都想至少養育四個孩子,以便能有兩個孩子活到成人年齡。但坎梯隆認為,四個孩子的必要扶養費也許和一個成年人的生活費幾乎相等。他還說,一個強壯奴隸勞動的價值,算來倍於其生活費,一個最低級勞動者勞動的價值,不可能低於一個強壯奴隸勞動的價值。因此,至少這一點似乎是肯定的:為贍養家屬,即使最低級普通勞動者夫婦二人勞動所得,也必須能稍稍超過維持他倆自身生活所需要的費用。但是,這種超過額,是按什麼比例,是按上述比例,或是按其他比例,我不想加以確定。

可是,有某些情況,有時也使勞動者立於有利地位,並使他們能夠得到大大超過上述工資的工資。很明顯,上述工資是符合一般人道標準的最低工資。

不論何國,如果對那些靠工資過活的人,即工人、散工、各種傭人等的需求不斷地增加,換言之,如果每年提供的就業機會都比前一年多,勞動者就沒有為著提高工資而結合的必要。勞動者不夠,自會導致僱主間的競爭;僱主們競相出高價僱用勞動者,這樣他們就自動衝破了防止工資提高的自然結合。

很明顯,對工資勞動者的需求,必定隨著預定用來支付勞動工資的資金的增加而成比例地增加。這種資金有兩種:一,超過維持生活需要的收入;二,超過僱主自己使用需要的資財。

地主、年金領受者、有錢人,如果認為自己的收入除維持身家外還有剩餘,他們一定會把剩餘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來僱用若干家僕。這剩餘額增加,他們所僱用的家僕自然也隨之而增加。

織工、鞋匠這一類獨立工作的勞動者所持的資本,如果除了購買供自己使用的原材料並維持他在貨品出售以前的生活外,還有剩餘,他自然也會以這剩餘額僱用一個乃至數個幫工,以便靠他們的勞作獲利。這剩餘增加,他所雇幫工的人數自然也隨之而增加。

因此,對工資勞動者的需求,必隨一國收入和資本的增加而增加。收入和資本沒有增加,對工資勞動者的需求決不會增加。而收入和資本的增加,就是國民財富的增加。所以,對工資勞動者的需求,自隨國民財富的增加而增加。國民財富不增加,對工資勞動者的需求決不會增加。

然而,使勞動工資增高的,不是龐大的現有國民財富,而是不斷增加的國民財富。因此最高的勞動工資不在最富的國家出現,而卻在最繁榮,即最快變得富裕的國家出現。今日英格蘭確比北美各地富,然北美各地的勞動工資卻比英格蘭各地高。紐約地方,普通勞動者一日的工資為美幣三先令六便士,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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