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與異性戀感情相異之處

第二節、與異性戀感情相異之處

儘管在許多方面,同性戀感情與異性戀有相似之處,但二者也有許多不同,擇其要,有一下幾個方面:

首先,具有感情色彩的關係在男同性戀的全部關係中所佔比例甚小,至少在那些常到社會上走動的人們當中是如此。不少調查對象都有過同幾十人、數百人性交的經歷,但其中真正具有感情色彩的關係僅有幾次而已。儘管多數人持有「比較尊重感情的在一起好,只有性滿足的不太好」這一觀念。

一位調查對象在講到自己接觸的人多數無放棄色彩之後補充說:「也有情意綿綿,一兩天不見就想的。那次我認識了一個,也不算相愛,可有一點感情。有感情的只有過幾個,後來慢慢就不行了。也談不上痛苦,每次戀愛也就半年左右。」一位同性戀者對有感情色彩和無感情色彩這兩種關係作出如下解釋:「感情生活很重要,找不到好的,沒辦法才到處跑。」

從回收的問捲來看,在調查對象們所結交的同性朋友中,只見一兩次就不再見面的人所站的比例,大大超過有較長時間交往的人所站的比例。然而不能否認,也有自始至終只有一位或兩位好友,從不亂交同性伴侶的人。

同性戀愛與異性戀愛的第二個不同之處是,固定的同性戀對子總不能長久。已知長不過三五年,短不過一兩次會面。正如金西曾經指出的那樣:「男性同性性關係能長期維持的非常少。本來,如果沒有社會習俗與法律禁令在不斷強化和延續婚姻的話,異性性關係能長期維持的也會比現在實際存在的少得多,或持續得短很多。同性性關係可沒有這麼好的外界條件和外來維繫力量,反而不斷受到個人內心衝突和個人與社會衝突的煩擾,結果這種關係絕大多數僅僅只不過是一次聚首而已。」(金西,第209至210頁)

在我們的調查對象中,同性固定伴侶中交往時間最長的是三至五年,最短的僅有三個月,中位值是兩至三年。一位調查對象說:「我最長的一此戀愛持續了四年,另外兩次比較主要的有一年多。」

一位同性戀者對同性戀對子不能長久這一現象作出如下解釋:「兩個同性戀男人之所以不能長期在一起,是因為我需要的也是你需要的。同性戀大部分是膽怯的、文弱的,希望對方是彪悍的、陽剛的。不信你看畫男性肖像畫得最漂亮的,準是同性戀男人,因為一個同性戀男人喜歡的是一個真正的異性戀男人,一個真正完美的男人。所以,兩個男同性戀者只會在有共同利益時,才長期住在一起,不是利益關係的話不會長期住一起。由於在一起時都希望對方更象男人,所以不能長久。」這段分析頗似影片《蜘蛛女之吻》中那位同性戀者的自白:「我始終在等待一個真正的男人,可是真正的男人要的是真正的女人。」者其中的辛酸,真不能為外人所知。

有的調查對象認為:「同性戀者不少不喜歡有長期的對子,正相反,多數人喜歡有忠實的伴侶。但是喜新厭舊是人的天性,異性戀者也如此。同性戀伴侶取之不難,棄之也就不可惜了。儘管這樣,和舊友分手後,心裡還是有他的。」

還有人認為,除個人喜新厭舊的原因之外,還有社會原因,「要是社會承認,可以好一點,感情相投的人接觸長了,就會有長久的對子。由於社會規範(婚約)只約束異性,不約束同性,所以才會一開始喜歡就在一起,後來不喜歡就分手了。」

另一位調查對象從性慾方面解釋同性戀對子不能長久的原因:「據我自己的觀察,同性戀者的性慾比異性戀者強烈。有了長久的關係,慾望就會淡下去。」還有一種解釋比較費解:「兩個人太好了,就不好意思作愛,吸引力也就減弱了。」

還有一位同性戀者解釋自己為什麼不願有長期的伴侶時,主要從安全方面考慮的:「如果你只有一面之交的短期朋友,他被抓起來也不會供出你來,故鄉根本不知道真名實姓。可有了長期朋友就危險了,他會記得你的姓名地址。」看來,同性戀者在結交長期朋友方面極其謹慎,安全考慮也是一個絕對重要的理由。

雖然大多數同性戀對子不能長久,但我們調查過程中也聽到過例外的說法。例如一位調查對象說:「對了解較深的人持續時間就長,有好好幾年的。有時我特別喜歡這孩子,養活他一輩子的心都有。」另一位說:「跟我們廠的那個男孩同居10年20年都可以。他特別細心,對人溫柔體貼。」在解釋為和並未真的同居時,這位調查對象說:「就算許可同居也不能這樣做,因為還要給父母和社會盡義務(傳宗接代)。」

同性與異性戀愛的第三個不同之處在於,同性戀愛中,妒嫉心比異性戀愛中要小,獨佔心裡往往不象在異性戀愛中顯得那麼天經地義、理直氣壯。

同性戀者經常同時交著兩個以上的朋友,如果每一椿都有感情捲入,就比較麻煩。這樣的做法在異性戀中不但要被伴侶的妒嫉心所不容,而且會被當作很不道德的行為。然而,在同性戀的感情生活中,同時捲入數椿「戀愛」的情形,遠比異性戀愛中為多。

有一位年輕同性戀者這樣說:「我和四、五個人有感情上的聯繫,也談不上愛,主要是精神上的依靠。他們幾個之間誰都不認識誰。我單獨認識他們。我這樣認為:你跟別人怎樣與我無關,別把我的感情傷害了就行。他們每個人除跟我好以外,出去很別人玩也很可能。」另一為同性戀者在浴池交了一位朋友,者朋友從未聽說過「社會上」的事:「我告訴他社會上的事,他一點不信。後來見到我和別人親熱,他受不了,說我懷。他不許我出去跟別人玩,要把我調他單位去,我還在考慮,沒答應。他特別痴情,我告訴他,你是第一萬個,他當時就哭了,說我懷。我說我怎麼懷了,我一不騙你,二沒坑你。」

一為調查對象同早已「吹掉」的舊友相遇,兩人有一年多沒見面了,「他說他很後悔,我說,你當初管我,管我幹嗎?我只要有一天在你這兒睡,就是真心,你別管我白天幹什麼。」從這情結看,當初那位朋友的妒嫉心太重,是他們分手的原因之一。雖然愛情心理學家證明,妒嫉是愛情的典型表現,但是在同性戀愛中,輕易換伴,多重戀愛的現象相當普遍,與愛情同在的妒嫉心反倒顯得畏畏縮縮,處於劣勢地位。

一為調查對象說,他19歲無業在社會上遊盪時,碰到一位中年同性戀者,是某廠的廠長。廠長給了他一份工作,還把他從一進廠作粗工的位置上調到了科室,出差也常帶著他,可後來,這為調查對象還是疏遠了他的「保護人」,他說:「他老想站有我一輩子,我有意和他疏遠了,因為我要是跟著他,就的一輩子跟著他。後來他又找了一個小孩,那孩子16歲進廠當裝卸工,現在已當了副總經理。我那此碰上他,說了他:『26歲的不要了,找個19歲的。』當初他找我時,我就是19歲。」看來,象異性戀愛那樣結成終生伴侶的願望,在同性戀愛中不是沒有,但往往被人視為畏途,實際上也很難做到--這種關係並不受法律保護。

一位同性戀者在講到自己「同時和好幾個人好」時,埋怨他的一個一心想獨佔他的舊情人說:「××真粘人,太自私了。」在這裡,愛情的專一竟被責備為「自私」。不過,這位調查對象本人也承認:「兩人好時,不願讓對方去(同性戀的)公共場所。」另一位同性戀者在談到他與一個伴侶的關係時,也談到感情專一這一問題,他說:「我對他有一點感情色彩,他對我只有性的衝動。我們不見面時會互相想,有時我去找他,有時他來找我,沒覺得忠誠很重要。」另一位承認:「我同時和兩個人好,不讓對方知道。」

更有趣的是一種公開申明的「鴕鳥政策」。一位調查對象告訴我們:「我和一個人好,他對我說,你和別人好可以,但不要告訴我,告訴我就傷害了我的感情。」看來,這種「腳踏兩隻船」行為的本身並不受責難,這樣作的人也無自責,只要瞞住對方,就算沒有傷害他的感情。這或許是異性戀不能容忍而同性戀不能不容忍的做法,聽上去有一種無可奈何的味道。

但如果因此認為,同性之間完全不嫉妒,那就錯了。一位調查對象這樣說:「我朋友只要看到我和別人在一塊兒,就問:他是誰?你怎麼認識他的?所以我要是在路上碰到一對,其中就是有我認識的,我也不打招呼,裝不認識,一面招事(嫉妒)。」

從問卷數據看,很多調查對象都有過大量同性伴侶,最多的有過兩三百位朋友,除了少數從不到社會上去的人只有一兩位朋友外,多數人都至少交過三到五位同性朋友。

由於我們調查規模有限,難以得到全面的統計資料。援引美國一項抽樣調查的結果作為參照。調查表明,在男同性戀者當中:

(1)有百分之五十七的人結交過兩百五十位以上的同性伴侶;

(2)百分之二十八的人目前與某人同居;

(3)百分之七十四的人結交的伴侶中一半以上是陌生人;

(4)百分之四十二的人每周找心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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