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五、「早期—和戎—外交」-中秘和中英交涉

中秘和中英交涉

正如前面所論及的,在對外交涉中,李鴻章往往依據所謂「理」和「勢」

而決定其應變方略。這種情況,在他主持的中秘訂約談判和由馬嘉理案而引起的中英交涉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秘魯是擄掠、虐侍華工的主要國家之一。

從19世紀中葉起,隨著西方資本主義的侵入和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深淵,葡、荷、西、英、美、法等西方殖民強盜,在各自政府或明或暗的支持下,從中國沿海口岸掠賣華工到南美洲、大洋洲和太平洋各島,充當資本家開發各地資源的奴隸。華工出國情況因時因地而異,有所謂「豬仔販運」、「苦力貿易」、「賒單苦力」和「合法化招工」之別。「豬仔販運」是掠賣債奴。「苦力貿易」是掠賣契約工。「賒單苦力」名日「自由移民」,實則為豬仔販運的翻版。「合法招工」實際是擄掠合法化。

華工乘坐「苦力船」漂洋過悔,遠適他鄉。「苦力船」被稱為「海上浮動地獄」。華工在「苦力船」中「成為十足的囚犯」,稍有怨言,即「慘遭毒刑,甚至槍殺」,死亡率極高。及至抵達目的地,華工又被投入另一座人間地獄,受到殘酷壓榨和野蠻迫害,成為「隱蔽的苦力奴隸制」的犧牲品。

華工的一切基本人權均被剝奪,集中住在監獄式的收容所或寮棚,內設各種刑具,門禁森嚴。每天在工頭監督下工作,勞動長達11至16小時,甚至20小時。稍有懈怠,即遭鞭笞,並給帶上腳鐐幹活。晚上睡覺用特製木器鎖腳,以防逃跑。好容易熬到期滿,僱主不給滿工執照(證明是自由人),強迫續期,否則送宮罰作無錢宮工,同罪犯一樣。西方記者供認,「華工較之黑奴又下等矣。」

①由於受盡難堪的折磨和非人的待遇,在秘華工「十人有九人死於非命」。

西方殖民強盜擄掠、虐待華工的行徑,遭到華工的反對和中外主持正義的人們的譴責,也引起了清朝統治階級的關注。1866年總理衙門同英、法公使商定有約國在華招工章程22條,贊成勞務輸出,但反對拐騙、虐待華工,規定嚴禁「別有招致之法」,「有入膽敢私行騙往,勉強脅從,即照刑部奏定新章,立予正法。」正因為有此規定,英、法兩國政府均拒絕批准。1869、1871 年總理衙門先後接到由美國公使轉來的秘魯華工訴苦求援稟文,認為「此等工人生長中華,傭工外國,慘遭凌虐,生死含冤」,「殊堪憫側」,請求美國駐秘魯大使「休察實情,設法援手,俾願留者不致再遭凌虐,願歸者得以及早還鄉」

②。1873 年總理衙門得知秘魯代表葛爾西耶在英、法公使的支持下來華商定通商條約的信息後,致函攣鴻章,說秘魯凌虐華工,應令其將華人全行送回中國,並聲明不準招工,才能商議立約問題;囑咐李鴻章於葛爾西耶抵津後,「與之逐層辯論,斟酌辦理」。

早在60年代,李鴻章就開始關心海外華僑,並懲辦過拐騙華工出洋的人販子。1870年他建議清廷在中日立約後應「派大員長駐該國京師,或委員近駐長崎,兼充各港領事」

①,以資聯絡邦交,保護華僑。1872 年當他得知秘魯輪船「瑪那西」號拐運、虐待華工途經日本被扣的消息後,立即表示秘魯「為無約之國」,膽敢拐騙、虐待華工,「不勝髮指」,建議清廷派員赴日① 陳翰笙:《華工出國史料彙編》序言,第1輯,第1冊,第13—14頁。

② 《華工出國史料彙編》,第1輯,第3冊,第966頁。

① 李鴻章:《議日本換約》,《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1,第10頁。

會審,「徹底根究,以做效尤而保民命」

②。1873年10月秘魯代表葛爾西耶抵津之前,李鴻章經過反覆籌思,擬定了談判方針。他認為秘使「來意無非為招工起見,若不招工自不立約。」但是秘魯、葡萄牙等國販運豬仔,危害極大,無約則無從追究,有約則或可「明設防閑」。

如若准其議約,就必須利用這個機會,「嚴定招工章程,以除民害。」

他預料秘魯公使必定「糾纏」,各國公使必將「代為說項」,談判不會一蹴而就。他向總理衙門表示,要「恪承指示,內外一意堅拒」,「據理斥駁」,決不「稍涉游移」

③。

10月24 日李鴻章開始與葛爾西耶會談,雙方爭論的焦點,是秘魯虐待華工和中秘議約問題。葛爾西耶矢口否認秘魯虐待華工, 說什麼報紙「傳聞失實,編造謠言,萬不可信」,而秘魯新總統「極其仁厚公道,立有保護華工章程」。李鴻章針對葛爾西耶的狡辯,痛斥秘魯為「無教化,無禮義」之國,向來不與中國通商,而專心「拐騙華人出洋」,不僅引起中國人民的強烈憤慨,而且也為西方各國所共知。他先後出示揭露秘魯拐騙、虐待華工罪行的秘魯華工訴苦求援稟文、威斯敏斯德所著《華工出洋論》和東洋華商所刻《夜半鐘聲》,以確鑿的證據,批駁秘魯「保護華工」的謊言,並堅定地表示,秘魯「素未立約,已拐去十萬餘人之多,今惟全數送回方可與商公事。」

葛爾西那一面矢口否認凌虐華工,一面攻擊各國「猜疑讒毀」,要求中國派人前往查辦。李鴻章鑒於葛爾西那的這種態度,便向總署建議:接受葛爾西那的要求,派人前往秘魯調查華工狀況;與葛爾西那先訂保護華工章程,暫不作為條約, 等查明秘魯華工情況後,再定可否立約。李鴻章的建議得到總署的讚許,但卻遭到葛爾西那的斷然拒絕。葛爾西那聲稱:「無論如何,章程當立在條約之內,未便另訂章程」,若准立約,即與妥商,否則就先回國。

「詞甚決絕」。李鴻章不為所動,雙方相持不下。

英匡公使威妥瑪親至天津,力勸李鴻章不可任令葛爾西耶回國, 「致難轉圓」,並慫恿與之立約。李鴻章深知威妥瑪是受葛爾西那之託,答覆說:

「總署早經照會貴大臣及美、法各使,均共聞知今秘魯既不遵辦,非我所能作主。」

①威妥瑪碰了釘子,回到北京,就邀請葛爾西耶進京,以便設法求助其他列強,對總理衙門施加壓力。12月中旬葛爾西那由津赴京,李鴻章對他說:「封河後政務殷繁,我須照例回省,亦不能在此接應,若有公事只可明春回津。彼此商辦。」

②這樣,中秘會談第一階段就宣告結束。

葛爾西耶進京後,威妥瑪向總理衙門「聲請」,並令漢文翻譯梅輝立至保定李鴻章處「說項」。李鴻章看出威妥瑪「似兩面要好,實為秘魯主謀」,雖經總理衙門「婉言拒絕,來春恐仍有曉讀,秘使方肯出京。」

③果然不出所料,1874年5月葛爾西耶在梅輝立陪同下,又回到天津,重新同李鴻章舉行會談。葛爾西耶「狡執異常」,梅輝立「名為從中調停,實則偏助一面。」

李鴻章頂住壓力,與葛爾西那「逐層辯論」,雙方終於議定《會議查辦華工專條》草案,並開始談判通商條約問題。葛爾西那堅持和約必須同「西國一② 《華工出國史料彙編》,第1輯,第1冊,第976頁。

③ 《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1,第5冊,第52頁。

① 李鴻章:《論威使勸解並擬章四條》,《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1,第8—9頁。

② 季鴻章:《述與葛使辯論各節》,《李丈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1,第12頁。

③ 李鴻章,《條議三事》,《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1,第15頁。

律」,提出51條約稿。李鴻章拒之,另擬20條。葛爾西那不以為然,改擬16條。李鴻章與之「逐條逐句參稽辨難」。葛爾西耶反對載入「前擬查辦華工若不如法條款即作罷論一條」,要求按照各國和約通例,「聲明批准互換」。

李鴻章則表示「若將第十六條一體均沾一款刪去,我亦可將作為罷論一條刪去」。葛爾西耶聲稱「此條為西國各約最要之款,何可輕視。」

①雙方爭執不下,葛爾西那「拂衣而去,意甚決絕。」這時總理衙門在英、美、法等各國公使的壓力下,趨向妥協。李鴻章既感到孤掌難鳴,又覺得海疆多事,既然秘魯已經同意訂立查辦資遣華工專條,還是不與之決裂為好,因而密遣親信委員策動美、法領事出面調處,終於在6月26日與葛爾西那簽訂了《中秘查辦華工專條》和《中秘友好通商條約》。查辦華工專條規定:中國派員前往秘魯查辦華工狀況;華工在秘魯享受寄寓該國外國僑民一切利益;華工受僱主虐待,可向地方官員及至高等法院控告;秘魯政府負有保護華工和督促僱主履行同華工簽訂的合同的責任,合同期滿應出資遣送華工回國。通商條約規定:中秘兩國互派使節;兩國居民在對方國內享有同等利益和權利:兩國人民可以自願往來居住,但「別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不準在澳門及各口岸勉強誘騙中國人,運載出洋,違者其人嚴懲,船隻罰辦,李鴻章向總署表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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