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5 「二進宮」(1981—1982 四十六歲)

我坐牢所在,應該是桃園台北監獄,但卻把我留在土城看守所。原因是台北監獄太擠,不能一人獨居,但「上級」認為李敖跟別人雜居,會知道得太多,實在以獨居為宜,所以就表面優待性地留在看守所代執行了。所以我留在看守所,是一個例外,與眾不同,這種與眾不同,我一到看守所就領教了。在忠孝仁愛信義和平八棟舍房中,忠孝二舍是比較特殊的舍房,忠三舍是禁見房和犯則房,孝三舍是重刑犯房,忠二舍孝二舍是死刑或無期徒刑犯房,忠一舍孝一舍是重刑犯房,但孝一舍又別有天地名曰保護合,人犯中身分極特殊的——像外國人、重要公務員、警察人員等等,也都保護在此免生意外。我到看守所,就被解釋做特殊的,所以我的半年刑期雖然比起個個十年以上刑期的重刑犯來瞠乎其後,但也混跡其中。按說我這種半年刑期的輕刑犯,早該配到工廠去逍遙的,但「上面」說要「保護」我,就被獨自關在第三十二號國房。

因競選「國大代表」,被判違反選罷法等的劉峰松(被判三年半),在移送台北監獄前,獨自住在第四十六房,與外面來往的信,他的和我的都經過孝一舍主管,第一教區課員,以至安全部門特別檢查、登記、抄錄或影印,如此「保護」,顯然已經逾越必要的程度了,當然令人恐怖與痛恨。為了抵制,我就一封信也不透過他們。所以半年期間,他們只見來信,不見回信。唯一一次例外是可愛的「女秘書」武慰先要來看我,我正式回她一信,寥寥數語,除此之外,他們無法從信上羅織出我的思想問題或任何問題。

有一次一封來信,因為手續失誤,他們漏了影印了,結果趁我在籃球場放風時,故意延長放風時間。以便潛入我房裡,找出影印後再放回;劉峰松的幾張稿件,以寫信方式處理,因手續失誤,一開始得以寄出,後來安全單位打官腔,承辦人員只好私下求劉峰松幫忙追回。這些妙事,若再說劉峰松和我不是以政治犯身分坐牢,若再說我們坐牢不是政治原因,就未免太天真了吧?若再說我李敖是「侵佔」罪名坐牢,就未免太不公道了吧?

關在舍房裡的寂寞難挨,是一般人犯最吃不消的,他們要打發日子。打發日子最好的方法就是出來做工。做工雖然苦,但是大家搶著干,我第一次做政治犯時候,大部分時間關在軍法處看守所獨居房,有一次換房,因人太多,派進一個桃園大園的流氓同我暫住。此公叫許性德,我在看書,他大唱日本歌,我說你太吵了,你做一點工吧,他說沒工可做,我看到馬桶內外有多年累積的臟斑,我說你就洗馬桶吧,他說好,洗了一陣,臟斑洗不下來,他說只有用刀刮才成,你有刀嗎?我就把私做的一把代用刀——用墊鞋底的鐵片磨成的——交給他,他很高興,就慢慢刮起來了。颳了一下午,只颳了一點點,我笑他做得太慢,他說:「我是故意慢的,有工要留著慢慢做,做完了怎麼辦?」許性德的話,一語道破了只坐牢不做工的苦處。做工除了容易打發時間外,工廠活動範圍大,人也多,可以胡扯,搞香煙等違禁品也方便,所以人人爭先恐後。從人犯的觀點看,李敖只是判半年的輕刑犯,卻關在獨居房中,這是典型的虐待,絕非優待,只是李敖不在乎就是了。這種待遇,正是「侵佔」罪其名政治犯其實的待遇啊!周清玉的《關懷》雜誌第一卷第二期登王拓的獄中抱怨,說:「王拓一直希望能派到工廠去做工,他表示六年以下的司法案件不應被當作重刑犯處置。」王拓真是書呆,他抱怨他判六年就被當成重刑犯,他不知道,李敖被判六個月就被當成了!其實,做工與我無緣,但有緣我也不會去干,因為我要努力看書,哪有閑工夫去浪費?可是工廠那邊不知道,印刷工廠的許多大學生希望我過去,工廠主管們也向「名籍室」要求調我,「名籍室」的答覆是:「李敖這樣關法,是『部里』面交代下來的,不但你們調不動他,我們也調不動,甚至所長也調不動,少做夢吧!」——對這樣一個輕刑犯如此對待,除了政治性原因,還有什麼呢?1918年,羅素坐了四個半月的牢,「上面」交代要特別關在「第一區」,讓他一個人住,少觀察別人,1981年,歷史在我身上重演。什麼1918,1918沒有過去,1981就是1918啊!

這個所關了三千三百人,但警察編階的管理員只有一百六十一人,分班輪值,每班八十人,連同辦行政的,總額在二百四十人以上。這些人,照中國傳統說法,叫「獄吏」,漢朝周勃下獄後,感慨:「吾嘗將百萬軍,然安知獄吏之貴乎!」(我曾經做百萬大軍的總司令,但不知道獄吏竟是這樣威風!)獄吏威風是符合中國傳統的。傳統的「獄吏」中,所謂「禁子牢頭」,就是現在這些穿警察衣服的「法警」。法警只在法院內和監獄內行走,一出門就「脫掉這張皮」,因為怕跟真的警察混淆,在外面碰到情況,引起尷尬場面:——有些情況警察要處理,而他們又非警察,自然尷尬。不過也有例外。當年法院為了配合國民黨文化特務徐復觀告我,突然派出一毛四的法警來抓我,我笑著問這一毛四:「你們抓人,不通知管區警察嗎?」此公極有幽默感,他說:「我們『司法獨立』,不要通知了!」——好個「司法獨立」!這些「法警」多為欺善怕惡之徒,在他們眼中,李敖雖動筆不動刀,但與流氓無異,十足一惡也,因此怕我。

看守所雖然關了三千三百人,但專任醫師只一人,專任護士只一人。平均每天醫生要給四百人看病,固然困難,但一個也不看,也就離奇。專任醫師即衛生課長金亞平,他要辦行政工作,所以看病就推給王護士,王護士也少看,就推給藥劑生和有醫療經驗的人犯。例如逮到一個因墮胎判罪的婦產科醫生黃仁溫,就叫他看所有內科外科,以及所有的疑難雜症;逮到另一個因墮胎判罪的婦產科醫生晁煌,也照樣如法炮製。這種大全科醫生每天看,平均看四百人的病,當然是胡看一通,敷衍了事。至於牙病倒是另有牙醫,只有每星期一來一次,敷衍幾十人後,算是看了,所以理論上,人犯牙疼必須選好時候,牙齒如不識相,亂在星期一以外的時間疼,那可活該(我第一次做政治犯時候,軍醫馮胖子也是不看病,由台獨人犯陳中統做大全科醫師代看,馮胖子在旁邊看武俠。牙醫是警總醫務室的工友,因為見多識廣,也就每周跑來自告奮勇一次。不過此公只會拔牙,不會補牙,我的一些牙齒都為警總所不齒,故都未能保住,所以我對警總無法咬牙切齒了)。

看守所每次看病的場面,是驚人的。大全科醫生進到舍房來,在管理員巢邊一坐,就以平均兩分鐘看一人的高速看了病。人犯在通道上蹲成一行,然後逐一蹲著前進,在大全科醫生膝前通過,就算完事大吉。感冒來的時候極容易傳染,所以打針場面更是驚人,不管多少人,只用一根針管一根針,也不消毒就插入藥瓶吸葯,然後人犯一排排屁股先準備好,就逐一注射下去,我有一篇文章——《只換屁股不換針》,專寫這種今古奇觀。

福利社營利是禁子牢頭正式薪金、獎金以外的另一大財源,所以它的活動是洋洋大觀的。福利社營利的基礎,是跟管理上的「堅壁清野」直接有關,因為管理上「堅壁清野」,所以人犯的物資來源大受限制,自然就不得不接受福利社的專賣和壟斷。例如,福利社要專賣和壟斷罐頭、糖果、糕餅了,於是接見室就拒收人犯親友送進來的罐頭、糖果、糕餅,但按「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規定,明明依法可送人罐頭、糖果、糕餅,看守所豈不公然違法嗎?誰說不是呢?可是違了又怎麼樣?

按說水果總不能拒收了吧?是不能拒收,但可以刁難得你無法再送。葡萄嗎?不行!葡萄會使人犯遣私酒,請拿回去!橘子嗎?可以,但請你一個個把皮先剝開,我們才給你登記,因為橘子中間有空,可以把酒注射進去!你這位家屬,你看看我們的福利社就在我旁邊,為什麼不買我們的橘子呢?我們的橘子不要剝皮,買我們的好不好?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只規定可以送水果,但沒「細則」到橘子「皮下注射」,台北看守所竟有獄吏大法官可以如此曲解,然後整人犯和人犯親友,想想看:一個人犯親友老遠的跑來土城,等了幾個小時,還送不進去橘子,要蹲在地上一個個代剝橘子皮,這是什麼景象;幾小時後收到橘子的人犯,獨居小房之中,坐在地下,面對十幾個全部沒皮髒兮兮的橘子,又怎麼處理?第一天吃不完,第一天夜裡有蟑螂、螞蟻代吃,第二天也爛得差不多了!

福利社不但供應罐頭、糖果、糕餅、水果外,還可供應大菜。1982年1月下旬的大菜菜單是:香菇燉雞四百元。金針燉雞四百元、四喜拼盤四百元、牛肉拼盤四百元,諸如此類,至於內容,天知道那是什麼香菇、什麼金針、什麼雞!當然,如果再加錢,材料和做法自然又不相同。流氓們惜別聚餐,可以叫到上萬元的大菜,他們報請主管特准,也請我參加過,吃法是在走廊地k攤開報紙,上放諸盤大菜,大家蹲成一圈(我有一個小板凳),然後繞菜而食之。在市西餐廳吃飯,桌上有菜動人不動的大轉盤英文叫L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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